连江县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投诉处理(2021年第1号)
连江县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投诉处理
(2021年第1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福建省连江职业中专学校网络安防系统安装与维护等专业实训设备采购项目(编号:[350122]FJLQ[GK]2020027)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厦门市感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厦门市湖里区岐山北路770号五石商务中心611号
被投诉人1:福建立勤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福州市鼓楼区工业路523号福大怡山文化创意园3号楼101二层
被投诉人2:福建省连江职业中专学校
地 址:连江县江南乡文山路21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厦门市感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因对被投诉人福建省连江职业中专学校委托福建立勤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组织的“福建省连江职业中专学校网络安防系统安装与维护等专业实训设备采购项目(编号:[350122]FJLQ[GK]2020027)的投标文件及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三、处理结果
投诉事项1:投诉人认为答复书未能对质疑函中质疑点4进行有效针对的回复,投诉人对答复内容不满。质疑点4为“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包1采用综合评分法/商务项/第1项产品证书之评分方法:投标人提供所投产品具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提供9份及以上的得3分;6-8份的得2分,3-5份的1分,2份及以下不得分;提供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不提供不得分。”
经查,本机关认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根据招标文件第五章合同包1采购标的“技术和服务要求”的规定及采购代理机构的回复,合同包1品目号1-1、品目号1-2采购内容中涉及到软件类产品采购的品目共计至少12项(网络安防教学云平台、智慧物业管理软件、智能楼宇3D仿真实训平台、网络安防系统融合云平台、物联网融合云平台、物联网教学云平台、物联网虚拟仿真实训平台、图形化编程工具、物联网智慧农林管理系统、物联网智慧渔业管理系统、物联网智能安防监控系统和AI人脸识别智慧系统等等),因此,上述条款的设置不存在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的“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情形,亦不属于指定或限定特定的品牌或供应商的情形,投诉人的该项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2:答复书未能对质疑函中质疑点6进行有效针对的回复,投诉人对答复内容不满。质疑点6为“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包1采用综合评分法/商务项/第2项设备兼容性之评分方法:投标人所投产品具有第三方云服务兼容认证测试,提供1份认证证书得1分,满分2分,提供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未提供的不得分。”
经查,本机关认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权要求投标人所投产品具有第三方云服务兼容认证测试,且招标文件并未限定或指定第三方云服务兼容认证测试机构,该条款明确载明测试的内容是关于设备的兼容认证,并载明了具体的分值,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的规定,该项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均不成立,驳回投诉,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连江县人民政府或福州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连江县财政局
2021年0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