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源县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投诉处理(2023年第2号)
一、项目编号:[350123]FJGRX[CS]2023006
二、项目名称:罗源县“五个一百”公共安全保障提升工程服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尊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住 所:厦门市湖里区安岭二路99号1001室之二
被投诉人1:罗源县应急管理局
住 所:福州市罗源县学前路50-12
被投诉人2:福建国瑞信招标有限公司
住 所:福州市晋安六一北路119号龙湖香缇郡S6栋5层505
相关供应商:福建罗源有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住 所:罗源县凤山镇学前新村1号501 :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尊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尊创公司”)因对被投诉人1采购人罗源县应急管理局(下称“罗源应急局”)委托被投诉人2采购代理机构福建国瑞信招标有限公司(下称“国瑞信公司”)组织的“罗源县‘五个一百’公共安全保障提升工程服务项目”(项目编号:[350123]FJGRX[CS]2023006,以下简称“本次采购项目”)的采购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3年9月18日向本机关提出投诉,因第一次投诉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相关规定,投诉人更正后再次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于2023年9月21日正式受理。投诉事项为:1.我司因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标的名称填写成项目名称而被评判为无效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中针对是中小型企业,我司属于小型企业,提供数据都是真实性,不能因为格式问题被评为无效供应商。本项目为服务标,面向于中小型企业招标,我司为中小型企业,针对本项目声明并无问题,不得因为格式问题判定我司为无效供应商;2.我司质疑福建罗源有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提供不实数据,且提供的数据信息与工商公示信息不符。在中标公告中,福建罗源有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显示从业人员8人,经我司查询,福建罗源有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大众公示出的2022年报中的人数为0人,与其《中小企业声明函》中从业人员8人严重不符。其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所以我司质疑该企业该数据造假。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罗源应急局委托国瑞信公司于2023年8月21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3-09-01 18:30:00(北京时间);2023年9月4日发布结果公告,福建罗源有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为成交供应商。
(一)关于投诉事项1
本机关认为,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标的名称”、“所属行业”等信息应按照采购文件明确的内容进行填写。本次采购项目采购标的名称为公共安全服务,投诉人在《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中将标的名称填写为本次采购项目的项目名称,而不是填写标的名称,不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附件中《中小企业声明函》的规定,磋商小组判定为无效声明函,评审无误。因此,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
经向罗源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调查,其回复:福建罗源有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2022年度从业人数8人,属于微型企业。
本机关认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本次采购项目采购标的名称为公共安全服务,投标截止时间为2023年9月1日,成交供应商福建罗源有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中声明从业人员为8人,并提供相应的劳动合同,其从业人员与罗源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回复一致,并确认成交供应商为微型企业。因此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全部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均不成立,驳回投诉。
罗源县财政局
2023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