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采购
货物和服务项目
公开招标文件
项目名称:2019年市管桥隧定期检测项目服务类采购项目
备案编号:A-19113-GK-201912-B3682-CCZB
招标编号:[350100]CCZB[GK]2019014-1
采购人: 福州市政工程管理处
代理机构:福建省承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20年08月
第一章 投标邀请
福建省承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组织2019年市管桥隧定期检测项目服务类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现邀请供应商参加投标。
1、备案编号:A-19113-GK-201912-B3682-CCZB。
2、招标编号:[350100]CCZB[GK]2019014-1。
3、预算金额、最高限价:详见《采购标的一览表》。
4、招标内容及要求:详见《采购标的一览表》及招标文件第五章。
5、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详见招标文件
6、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6.1法定条件: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6.2特定条件:
包:1
明细 | 描述 |
---|---|
执行本合同包所需的设备及专业技术能力特别要求 | (1)投标人应具有省级及以上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桥梁工程检测及城市桥梁检测评估资质。(省外检测机构必须按照《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规定取得相应备案证书,或者在中标后1个月内取得相应备案证书)。 (2)投标人具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规定的由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CMA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
明细 | 描述 |
---|---|
执行本合同包所需的设备及专业技术能力特别要求 | (1)投标人应具有省级及以上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桥梁工程检测及城市桥梁检测评估资质。(省外检测机构必须按照《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规定取得相应备案证书,或者在中标后1个月内取得相应备案证书)。 (2)投标人具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规定的由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CMA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
6.3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
※根据上述资格要求,投标文件中应提交的“投标人的资格及资信证明文件”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
7、报名
7.1报名期限:详见招标公告或更正公告(若有),若不一致,以更正公告(若有)为准。
7.2报名期限内,供应商应通过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的注册账号(免费注册)对本项目进行报名(请根据项目所在地,登录对应的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报名(即省本级网址/地市分网)),否则投标将被拒绝。
8、招标文件的获取
8.1招标文件提供期限:详见招标公告或更正公告(若有),若不一致,以更正公告(若有)为准。
8.2获取地点及方式:报名后,通过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以下载方式获取。
8.3、招标文件售价:0元。
9、投标截止
9.1投标截止时间:详见招标公告或更正公告(若有),若不一致,以更正公告(若有)为准。
9.2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照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设定的操作流程将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至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同时将投标人的CA证书连同密封的纸质投标文件送达招标文件第一章第10条载明的地点,否则投标将被拒绝。
10、开标时间及地点:详见招标公告或更正公告(若有),若不一致,以更正公告(若有)为准。
11、公告期限
11.1招标公告的公告期限:自财政部和福建省财政厅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最先发布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11.2招标文件公告期限:招标文件随同招标公告一并发布,其公告期限与本章第11.1条载明的期限保持一致。
12、采购人:福州市政工程管理处
地址:西二环南路111号福州市市政工程中心3楼
联系方法:陈工、0591-83808055
13、代理机构:福建省承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梁厝路2号华雄大厦3号楼17层
联系方法:林衡、0591-87554653、fjscczb@163.com
附1:账户信息
投标保证金账户 |
开户名称:福建省承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
开户银行:供应商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报名后,根据其提示自行选择要缴交的投标保证金托管银行。 |
银行账号: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根据供应商选择的投标保证金托管银行,以合同包为单位,自动生成供应商所投合同包的缴交银行账号(即多个合同包将对应生成多个缴交账号)。供应商应按照所投合同包的投标保证金要求,缴交相应的投标保证金。 |
特别提示 |
1、投标人应认真核对账户信息,将投标保证金汇入以上账户,并自行承担因汇错投标保证金而产生的一切后果。 2、投标人在转账或电汇的凭证上应按照以下格式注明,以便核对:“(招标编号:***、合同包:***)的投标保证金”。 |
附2:采购标的一览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合同包 | 品目号 | 采购标的 | 允许进口 | 数量 | 品目号预算 | 合同包预算 | 投标保证金 |
1 | 4198454 | 83969 | |||||
2 | 4753198 | 95063 |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表1、2)
表1
特别提示:本表与招标文件对应章节的内容若不一致,以本表为准。 | ||
项号 | 招标文件 (第三章) | 编列内容 |
1 | 6.1 | 是否组织现场考察或召开开标前答疑会:否。 |
2 | 10.4 | 投标文件的份数: (1)纸质投标文件: ①资格及资信证明部分的正本1份、副本3份,报价部分的正本1份、副本3份,技术商务部分的正本1份、副本3份。 ②可读介质(光盘或U盘)1份:投标人应将其上传至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的电子投标文件在该可读介质中另存1份。 (2)电子投标文件:详见表2《关于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专门规定》。 |
3 | 10.5-(2)-③ | 允许散装或活页装订的内容或材料: (1)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或撤回; (2)其他内容或材料: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期后不得修改、撤回投标文件。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期后修改投标文件的,其投标被拒绝。 |
4 | 10.7-(1) | 是否允许中标人将本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 不允许。 |
5 | 10.8-(1) | 投标有效期:投标截止时间起90个日历日。 |
6 | 10.10-(2) | 密封及其标记的具体形式: (1)全部纸质投标文件(包括正本、副本及可读介质)均应密封,否则投标将被拒绝。 (2)密封的外包装应至少标记“项目名称、招标编号、所投合同包、投标人的全称”等内容,否则造成投标文件误投、遗漏或提前拆封的,福建省承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不承担责任。 (3)其他:正本、副本必须用A4幅面纸张打印装订,应编制封面、目录、页码,必须用胶装(为永久性、无破坏不可拆分)装订成册,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和骑缝章,并在封面标明“正本”、“副本”字样。正本与副本如有不一致,则以正本为准。投标人应将资格及资信证明部分正本、资格及资信证明部分副本、报价部分正本、报价部分副本、技术商务部分正本、技术商务部分副本(技术商务部分中不得出现与报价有关的内容)六袋分开装袋密封,未按规定密封的,不予受理投标。电子文本单独密封递交。(本项目采用电子招投标形式,具体详见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专门规定) |
7 | 12.1 | 本项目推荐合同包1中标候选人数为2家,合同包2中标候选人数为2家。 |
8 | 12.2 | 本项目中标人的确定(以合同包为单位): (1)采购人应在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限内确定中标人。 (2)若出现中标候选人并列情形,则按照下列方式确定中标人: ①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无。 ②若本款第①点规定方式为“无”,则按照下列方式确定:无。 ③若本款第①、②点规定方式均为“无”,则按照下列方式确定:随机抽取。 (3)本项目确定的中标人家数: ①本项目确定合同包1中标人数为1家,合同包2中标人数为1家; ②若出现中标候选人符合法定家数但不足本款第①点规定中标人家数情形,则按照中标候选人的实际家数确定中标人。 |
9 | 15.1-(2) | 质疑函原件应采用下列方式提交:书面形式。 |
10 |
15.4
| 招标文件的质疑 (1)潜在投标人可在质疑时效期间内对招标文件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 (2)质疑时效期间: ①在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内:自招标文件首次下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福建省承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提出,招标文件公告期限、首次下载之日均以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记载的为准。 ②在招标文件公告期限截止后至招标文件提供期限届满前的期间内:自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福建省承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提出,招标文件公告期限、招标文件提供期限均以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记载的为准。 ※除上述规定外,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质疑还应符合招标文件第三章第15.1条的有关规定。 |
11 | 16.1 | 监督管理部门:福州市财政局(仅限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类项目)。 |
12 | 18.1 | 财政部和福建省财政厅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以下简称:“指定媒体”): (1)中国政府采购网,网址www.ccgp.gov.cn。 (2)中国政府采购网福建分网(福建省政府采购网),网址zfcg.czt.fujian.gov.cn。 ※除招标文件第一章第11.1条规定情形外,若出现上述指定媒体信息不一致情形,应以中国政府采购网福建分网(福建省政府采购网)发布的为准。 |
13 | 19 | 其他事项: (1)本项目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供应商支付。 |
备注 | 后有表2,请勿遗漏。 |
表2
关于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专门规定 | |
序号 | 编列内容 |
1 | (1)招标文件中除下述第(2)、(3)款所述内容外的其他内容及规定适用本项目的电子招标投标活动。 (2)将招标文件无的内容修正为下列内容:无后适用本项目的电子招标投标活动。 (3)将下列内容增列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以下简称:“增列内容”)适用本项目的电子招标投标活动,若增列内容与招标文件其他章节内容有冲突,应以增列内容为准: ①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具体操作流程以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设定的为准。 ②关于投标文件: a.投标人应按照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设定的评审节点编制电子投标文件,否则资格审查小组、评标委员会将按照不利于投标人的内容进行认定。 b.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照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设定的操作流程将电子投标文件1份上传至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电子投标文件应与纸质投标文件保持一致,并以电子投标文件为准。电子投标文件的分项报价一览表、纸质投标文件的分项报价一览表、投标客户端的分项报价一览表应保持一致,并以投标客户端的分项报价一览表为准。 c.若出现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设定的意外情形(如:系统故障等),经本项目监督管理部门同意使用纸质投标文件的,应以纸质投标文件为准。 ③关于证明材料或资料: a.除《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外,招标文件要求原件的,投标人在电子投标文件中可提供复印件(含扫描件),但在纸质投标文件正本中应提供原件(资格审查小组、评标委员会将核对纸质投标文件正本,未提供原件的证明材料或资料将导致投标无效);招标文件要求复印件的,投标人在纸质投标文件中提供原件、复印件(含扫描件)皆可;招标文件对原件、复印件未作要求的,投标人在纸质投标文件中提供原件、复印件(含扫描件)皆可。 b.除《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外,若投标人提供注明“复印件无效”的证明材料或资料,其纸质投标文件正本中应提供原件(资格审查小组、评标委员会将核对纸质投标文件正本,未提供原件的证明材料或资料将导致投标无效)。 c.《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 c1投标人在电子投标文件中可提供复印件(含扫描件)、符合招标文件第七章规定的打印件(或截图),在纸质投标文件正本中提供原件、复印件(含扫描件)、符合招标文件第七章规定的打印件(或截图)皆可。 c2《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应在有效期内且内容完整、清晰、整洁,否则投标无效。 c3有效期内的《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复印件(含扫描件)及符合招标文件第七章规定的打印件(或截图),无论内容中是否注明“复印件无效”,均视同有效。 ④关于“全称”、“投标人代表签字”及“加盖单位公章”: a.在电子投标文件中,涉及“全称”和“投标人代表签字”的内容可使用打字录入方式完成。 b.在电子投标文件中,涉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内容应使用投标人的CA证书完成,否则投标无效。 c.在电子投标文件中,若投标人按照本增列内容第④点第b项规定加盖其单位公章,则出现无全称、或投标人代表未签字等情形,不视为投标无效。 ⑤关于投标人的CA证书: a.投标人的CA证书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连同密封的纸质投标文件送达招标文件第一章第10条载明的地点,否则投标将被拒绝。 b.投标人的CA证书可采用信封(包括但不限于:信封、档案袋、文件袋等)作为外包装进行单独包装。外包装密封、不密封皆可。 c.投标人的CA证书或外包装应标记“项目名称、招标编号、投标人的全称”等内容,以方便识别、使用。 d.投标人的CA证书应能正常、有效使用,否则产生不利后果由投标人承担责任。 ⑥关于投标截止时间过后 a.被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判定为投标保证金未提交(即未于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达招标文件载明的投标保证金账户)的投标人,投标将被拒绝。 b.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无效,其保证金不予退还: b1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被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判定为具有相同内部识别码; b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被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判定为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b3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被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判定为同一合同项下有其他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 b4不同投标人被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判定为串通投标的其他情形。 ⑦接受联合体投标且投标人为联合体的,投标人应由“联合体牵头方”完成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设定的具体操作流程(包括但不限于:报名、提交投标保证金、编制电子投标文件等)。 ⑧其他:无。 |
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
一、总则
1、适用范围
1.1适用于招标文件载明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以下简称:“本次采购活动”)。
2、定义
2.1“采购标的”指招标文件载明的需要采购的货物或服务。
2.2“潜在投标人”指按照招标文件第一章第7条规定进行报名且有意向参加本项目投标的供应商。
2.3“投标人”指按照招标文件第一章第7条规定进行报名并参加本项目投标的供应商。
2.4“单位负责人”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律、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2.5“投标人代表”指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授权书”中载明的接受授权方。
二、投标人
3、合格投标人
3.1一般规定
(1)投标人应遵守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及财政部、福建省财政厅有关政府采购文件的规定,同时还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强制性规定。
(2)投标人的资格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一章。
3.2若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且投标人为联合体,则联合体各方应遵守本章第3.1条规定,同时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提交联合体协议,联合体协议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2)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投标。
(3)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就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4、投标费用
4.1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自行承担其参加本项目投标所涉及的一切费用。
三、招标
5、招标文件
5.1招标文件由下述部分组成:
(1)投标邀请
(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表1、2)
(3)投标人须知
(4)资格审查与评标
(5)招标内容及要求
(6)政府采购合同(参考文本)
(7)投标文件格式
(8)按照招标文件规定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其他内容(若有)
5.2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1)福建省承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可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但不得对招标文件载明的采购标的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进行改变。
(2)除本章第5.2条第(3)款规定情形外,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福建省承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将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个日历日前,在招标文件载明的指定媒体以更正公告的形式发布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不足15个日历日的,福建省承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将顺延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福建省承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和投标人受原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延长至新的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
(3)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改变招标文件载明的采购标的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的,本次采购活动结束,福建省承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将依法组织后续采购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重新招标、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等)。
6、现场考察或开标前答疑会
6.1是否组织现场考察或召开开标前答疑会: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
7、更正公告
7.1若福建省承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发布更正公告,则更正公告及其所发布的内容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现场考察或答疑会的有关事宜等)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
7.2更正公告作为福建省承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的书面形式。
8、终止公告
8.1若出现因重大变故导致采购任务取消情形,福建省承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可终止招标并发布终止公告。
8.2终止公告作为福建省承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的书面形式。
四、投标
9、投标
9.1投标人可对招标文件载明的全部或部分合同包进行投标。
9.2投标人应对同一个合同包内的所有内容进行完整投标,否则投标无效。
9.3投标人代表只能接受一个投标人的授权参加投标,否则投标无效。
9.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投标,否则投标无效。
9.5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除整体设计、规范编制和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外的采购活动,否则投标无效。
9.6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投标,否则投标无效。
9.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7)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串通投标情形。
10、投标文件
10.1投标文件的编制
(1)投标人应先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后,再进行投标文件的编制。
(2)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10.2条规定编制其组成部分。
(3)投标文件应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保证其所提交的全部资料是不可割离且真实、有效、准确、完整和不具有任何误导性的,否则造成不利后果由投标人承担责任。
10.2投标文件由下述部分组成:
(1)资格及资信证明部分
①投标函
②投标人的资格及资信证明文件
③投标保证金
(2)报价部分
①开标一览表
②投标分项报价表
③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扣除证明材料(若有)
④招标文件规定的加分证明材料(若有)
(3)技术商务部分
①标的说明一览表
②技术和服务要求响应表
③商务条件响应表
④投标人提交的其他资料(若有)
⑤招标文件规定作为投标文件组成部分的其他内容(若有)
10.3投标文件的语言
(1)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应使用中文文本,若有不同文本,以中文文本为准。
(2)投标文件提供的全部资料中,若原件属于非中文描述,应提供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中文译本。前述翻译机构应为中国翻译协会成员单位,翻译的中文译本应由翻译人员签名并加盖翻译机构公章,同时提供翻译人员翻译资格证书。中文译本、翻译机构的成员单位证书及翻译人员的资格证书可为复印件。
10.4投标文件的份数: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
10.5投标文件的格式
(1)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应使用招标文件第七章规定的格式。
(2)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全部副本均应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料或墨水打印、书写或复印,其中:
①正本应用A4幅面纸张打印装订,编制封面(封面标明“正本”字样)、索引、页码,并用胶装装订成册。
②副本应用A4幅面纸张打印装订,编制封面(封面标明“副本”字样)、索引、页码,并用胶装装订成册;副本可用正本的完整复印件,并与正本保持一致(若不一致,以正本为准)。
③允许散装或活页装订的内容或材料: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
※除本章第10.5条第(2)款第③点规定情形外,投标文件散装或活页装订将导致投标无效。
(3)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应使用人民币作为计量货币。
(4)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签署、盖章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投标文件应由投标人代表签字并加盖投标人的单位公章。若投标人代表为单位负责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应提供“单位负责人授权书”。
②投标文件应没有涂改或行间插字,除非这些改动是根据福建省承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的指示进行的,或是为改正投标人造成的应修改的错误而进行的。若有前述改动,应按照下列规定之一对改动处进行处理:
a.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
b.加盖投标人的单位公章或校正章。
10.6投标报价
(1)投标报价超出最高限价将导致投标无效。
(2)最高限价由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在预算金额的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不得超出预算金额。
(3)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不能出现任何选择性的投标报价,即每一个合同包和品目号的采购标的都只能有一个投标报价。任何选择性的投标报价将导致投标无效。
10.7分包
(1)是否允许中标人将本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
(2)若允许中标人将本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且投标人拟在中标后进行分包,则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具备相应资质条件(若有)且不得再次分包。
(3)招标文件允许中标人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标人不得分包:
①投标文件中未载明分包承担主体;
②投标文件载明的分包承担主体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
③投标文件载明的分包承担主体拟再次分包。
10.8投标有效期
(1)招标文件载明的投标有效期: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
(2)投标文件承诺的投标有效期不得少于招标文件载明的投标有效期,否则投标无效。
(3)根据本次采购活动的需要,福建省承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可于投标有效期届满之前书面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在福建省承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对于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投标人可以拒绝也可以接受,投标人答复不明确或逾期未答复的,均视为拒绝该要求。对于接受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要求也不允许修改投标文件。
10.9投标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作为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履行相应投标责任、义务的约束及担保。
(2)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应与投标文件承诺的投标有效期保持一致,否则投标无效。
(3)提交
①投标人应从其银行账户(基本存款账户)按照下列方式:公对公转账方式向招标文件载明的投标保证金账户提交投标保证金,具体金额详见招标文件第一章。
②投标保证金应于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达招标文件载明的投标保证金账户,否则视为投标保证金未提交;是否到达按照下列方式认定:以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记载的为准。
③若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且投标人为联合体,则联合体中的牵头方应按照本章第10.9条第(3)款第①、②点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
※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未按照上述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将导致资格审查不合格。
(4)退还
①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其投标保证金将在福建省承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回原账户。
②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回原账户。
③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回原账户;合同签订之日按照下列方式认定:以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记载的为准。
④终止招标的,福建省承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将在终止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回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其在银行产生的孳息。
⑤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质疑或投诉涉及的投标人,若投标保证金尚未退还,则待质疑或投诉处理完毕后不计利息原额退还。
※本章第10.9条第(4)款第①、②、③点规定的投标保证金退还时限不包括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而增加的时间。
(5)若出现本章第10.8条第(3)款规定情形,对于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投标保证金仍可退还。对于接受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有效期,招标文件关于退还和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规定继续适用。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①投标人串通投标;
②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
③投标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
④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⑤投标人不接受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报价错误之处进行修正;
⑥投标人违反招标文件第三章第9.4、9.5、9.6条规定之一;
⑦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不予退还情形;
⑧中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除不可抗力外,因中标人自身原因未在中标通知书要求的期限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b.未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约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提交履约保证金。
※若上述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造成损失,则投标人还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0.10投标文件的提交
(1)一个投标人只能提交一个投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第一章规定将其送达。
(2)密封及其标记的具体形式: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
10.11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或撤回
(1)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并书面通知福建省承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补充、修改的内容应按照本章第10.5条第(4)款规定进行签署、盖章,并按照本章第10.10条规定提交,否则将被拒收。
※按照上述规定提交的补充、修改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组成部分。
10.12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无效:
(1)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
(2)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
(3)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
(4)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
(5)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五、开标
11、开标
11.1福建省承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将在招标文件载明的开标时间及地点主持召开开标会,并邀请投标人参加。
11.2开标会的主持人、唱标人、记录人及其他工作人员(若有)均由福建省承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派出,现场监督人员(若有)可由有关方面派出。
11.3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应签到,非投标人不参加开标会。
11.4开标会应遵守下列规定:
(1)首先由主持人宣布开标会须知,然后由投标人代表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进行检查,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对密封的投标文件当众拆封。
(2)唱标时,唱标人将依次宣布“投标人名称”、“各投标人关于投标文件补充、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若有)”、“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开标一览表中的内容、唱标人认为需要宣布的内容等)。
(3)记录人对唱标人宣布的内容作开标记录。
(4)唱标结束后,投标人代表应对开标记录进行签字确认。投标人代表的签字确认,视为投标人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予以认可。投标人代表拒绝签字确认且无正当理由,亦视为投标人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予以认可。
(5)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回避申请。否则,视为投标人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予以认可。
(6)若投标人未参加开标会(包括但不限于投标人派出的人员不是投标人代表),视同其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予以认可。
※若出现本章第11.4条第(4)、(5)、(6)款规定情形之一,则投标人不得在开标会后就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涉及或可能涉及的有关事由(包括但不限于:“投标报价”、“投标文件的格式”、“投标文件的提交”、“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或撤回”等)向福建省承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提出任何疑义或要求(包括质疑)。
11.5投标截止时间后,参加投标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不进行开标。同时,本次采购活动结束,福建省承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将依法组织后续采购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重新招标、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等)。
六、中标与政府采购合同
12、中标
12.1本项目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家数: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
12.2本项目中标人的确定: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
12.3中标公告
(1)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福建省承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将在招标文件载明的指定媒体以中标公告的形式发布中标结果。
(2)中标公告的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3)中标公告同时作为福建省承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通知除中标人外的其他投标人没有中标的书面形式。
12.4中标通知书
(1)中标公告发布的同时,福建省承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2)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
13、政府采购合同
13.1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应遵守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条件。
13.2签订时限: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个日历日内。
13.3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合同法。
13.4采购人与中标人应根据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
13.5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若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则追加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13.6中标人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强制性规定(即使前述强制性规定有可能在招标文件中未予列明)。
七、询问、质疑与投诉
14、询问
14.1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对本次采购活动的有关事项若有疑问,可向福建省承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提出询问,福建省承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将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答复。
15、质疑
15.1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应在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时限内一次性提出,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质疑人应为潜在投标人,且两者的身份、名称等均应保持一致。对采购过程、结果提出质疑的,质疑人应为投标人,且两者的身份、名称等均应保持一致。
(2)质疑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二章规定方式提交质疑函。
(3)质疑函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①质疑人的基本信息,至少包括:全称、地址、邮政编码等;
②所质疑项目的基本信息,至少包括:招标编号、项目名称等;
③所质疑的具体事项(以下简称:“质疑事项”);
④针对质疑事项提出的明确请求,前述明确请求指质疑人提出质疑的目的以及希望福建省承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对其质疑作出的处理结果,如:暂停招标投标活动、修改招标文件、停止或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中标结果无效、废标、重新招标等;
⑤针对质疑事项导致质疑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必要证明材料,至少包括:
a.质疑人代表的身份证明材料:
a1质疑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的副本复印件、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质疑人代表为委托代理人的,还应同时提供单位负责人授权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授权书应由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投标人的单位公章)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a2若本项目接受自然人投标且质疑人为自然人的,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b.其他证明材料(即事实依据和必要的法律依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材料:
b1所质疑的具体事项是与自已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b2质疑函所述事实存在的证明材料,如: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中标结果违法违规或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等证明材料;
b3依法应终止采购程序的证明材料;
b4应重新采购的证明材料;
b5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中标、成交结果损害自已合法权益的证明材料等;
b6若质疑的具体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处于保密阶段,则应提供信息或证明材料为合法或公开渠道获得的有效证据(若证据无法有效表明信息或证明材料为合法或公开渠道获得,则前述信息或证明材料视为无效)。
⑥质疑人代表及其联系方法的信息,至少包括:姓名、手机、电子信箱、邮寄地址等。
⑦提出质疑的日期。
※质疑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由单位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投标人的单位公章。质疑人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由本人签字。
15.2对不符合本章第15.1条规定的质疑,将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不符合其中第(1)、(2)条规定的,书面告知质疑人不予受理及其理由。
(2)不符合其中第(3)条规定的,书面告知质疑人修改、补充后在规定时限内重新提交质疑函。
15.3对符合本章第15.1条规定的质疑,将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答复。
15.4招标文件的质疑: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
16、投诉
16.1若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质疑答复未在答复期限内作出,质疑人可在答复期限届满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招标文件第二章载明的本项目监督管理部门提起投诉。
16.2投诉应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八、政府采购政策
17、政府采购政策由财政部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并会同国家有关部委制定,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具体政策要求:
17.1进口产品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其中:
(1)我国现行关境指适用海关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管辖区域,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金马等单独关境地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综合保税区等区域,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区域,由海关按照海关法实施监管。
(2)凡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生产或加工(包括从境外进口料件)销往境内其他地区的产品,不作为政府采购项下进口产品。
(3)对从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再经办理报关手续后从海关特殊监管区进入境内其他地区的产品,认定为进口产品。
(4)招标文件列明不允许或未列明允许进口产品参加投标的,均视为拒绝进口产品参加投标。
17.2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17.3列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第一批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以下简称“信息安全产品目录”)内的信息安全产品,应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即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颁发的《中国国家信息安全产品认证证书》)和加施中国强制性认证标志。未列入信息安全产品目录的产品,不属于政府强制采购的信息安全产品范围。
17.4符合财政部、工信部文件(财库[2011]181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可享受扶持政策(如: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符合财政部、司法部文件(财库[2014]68号)规定的监狱企业(以下简称:“监狱企业”)亦可享受前述扶持政策。符合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联文件(财库[2017]141号)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下简称:“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亦可享受前述扶持政策。其中:
(1)中小企业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①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
②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服务,或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视同中型企业。
(2)监狱企业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其中:
①监狱企业参加采购活动时,应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②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
①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②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③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④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⑤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服务,或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符合上述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采购活动时,应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17.5信用记录指由财政部确定的有关网站提供的相关主体信用信息。信用记录的查询及使用应符合财政部文件(财库[2016]125号)规定。
17.6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一章。
九、本项目的有关信息
18、本项目的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招标公告、更正公告(若有)、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若有)、中标公告、终止公告(若有)、废标公告(若有)等都将在招标文件载明的指定媒体发布。
18.1指定媒体: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
18.2本项目的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应随时关注指定媒体,否则产生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十、其他事项
19、其他事项: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
第四章 资格审查与评标
一、资格审查
1、开标结束后,由福建省承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负责资格审查小组的组建及资格审查工作的组织。
1.1资格审查小组由3人组成,并负责具体审查事务,其中:由采购人派出的采购人代表至少1人,由福建省承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派出的工作人员至少1人,其余1人可为采购人代表或福建省承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
1.2资格审查的依据是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
1.3资格审查的范围及内容:投标文件(资格及资信证明部分),具体如下:
(1)“投标函”;
(2)“投标人的资格及资信证明文件”
①一般资格证明文件:
明细 | 描述 |
---|---|
单位负责人授权书(若有) | 1、企业(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行业除外)、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的“单位负责人”指法定代表人,即与实际提交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载明的一致。2、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行业:以法人身份参加投标的,“单位负责人”指法定代表人,即与实际提交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载明的一致;以非法人身份参加投标的,“单位负责人”指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即与实际提交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载明的一致。3、投标人(自然人除外):若投标人代表为单位负责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应提供本授权书;若投标人代表为单位负责人,应在此项下提交其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可不提供本授权书。4、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可不填写本授权书。5、纸质投标文件正本中的本授权书(若有)应为原件。电子投标文件中的本授权书(若有)应为原件的扫描件。※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规定提供。 |
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 1、投标人为企业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投标人为事业单位的,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投标人为社会团体的,提供有效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投标人为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投标人为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投标人为自然人的,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投标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提供有效的相应具体证照复印件。2、投标人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均应符合:内容完整、清晰、整洁,并由投标人加盖其单位公章。※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规定提供。 |
财务状况报告(财务报告、或资信证明、或投标担保函) | 1、投标人提供的财务报告复印件(成立年限按照投标截止时间推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1成立年限满1年及以上的投标人,提供经审计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告。1.2成立年限满半年但不足1年的投标人,提供该半年度中任一季度的季度财务报告或该半年度的半年度财务报告。※无法按照第1.1、1.2条规定提供财务报告复印件的投标人(包括但不限于:成立年限满1年及以上的投标人、成立年限满半年但不足1年的投标人、成立年限不足半年的投标人),应选择提供资信证明复印件或投标担保函复印件,其中:非自然人的投标人选择提供资信证明的,还应附上其开户(基本存款账户)许可证复印件。 2、“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应符合《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方案》(财库[2011]124号)的规定。3、投标人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均应符合:内容完整、清晰、整洁,并由投标人加盖其单位公章。※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规定提供。 |
依法缴纳税收证明材料 | 1、投标人提供的税收凭据复印件应符合下列规定:1.1投标截止时间前(不含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已依法缴纳税收的投标人,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不含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中任一月份的税收凭据复印件。1.2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且已依法缴纳税收的投标人,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当月的税收凭据复印件。1.3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但因税务机关原因导致其尚未依法缴纳税收的投标人,提供依法缴纳税收承诺书原件(格式自拟),该承诺书视同税收凭据。2、“依法缴纳税收证明材料”有欠缴记录的,视为未依法缴纳税收。3、投标人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均应符合:内容完整、清晰、整洁,并由投标人加盖其单位公章。※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规定提供。 |
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 | 1、投标人提供的社会保险凭据复印件应符合下列规定:1.1投标截止时间前(不含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已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不含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中任一月份的社会保险凭据复印件。1.2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且已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当月的社会保险凭据复印件。1.3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但因税务机关/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机关原因导致其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提供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承诺书原件(格式自拟),该承诺书视同社会保险凭据。2、“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有欠缴记录的,视为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3、投标人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均应符合:内容完整、清晰、整洁,并由投标人加盖其单位公章。※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规定提供。 |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函(若有) | 1、招标文件未要求投标人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的,投标人应提供本声明函。2、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的,投标人可不提供本声明函。3、纸质投标文件正本中的本声明函(若有)应为原件。※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规定提供。 |
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书面声明 | 1、“重大违法记录”指投标人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2、无法提供有效期内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的,也应对近三年无行贿犯罪记录进行声明。3、纸质投标文件正本中的本声明应为原件。※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规定提供。 |
信用记录查询结果 | 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截止时点前分别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并打印相应的信用记录,投标人提供的查询结果应为其通过上述网站获取的信用信息查询结果原始页面的打印件(或截图)。※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规定提供。 |
中小企业声明函(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适用,若有) | 1、投标人应认真对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并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规定准确划分企业类型。2、投标人为监狱企业的,可不填写本声明函,根据其提供的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进行认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3、投标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可不填写本声明函,根据其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进行认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4、纸质投标文件正本中的本声明函(若有)应为原件。※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规定提供。 |
联合体协议(若有) | 1、招标文件接受联合体投标且投标人为联合体的,投标人应提供本协议;否则无须提供。2、本协议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载明的格式提供“单位负责人授权书”。3、纸质投标文件正本中的本协议(若有)应为原件。※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规定提供。 |
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若有) | 1、未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或查询结果表明投标人有行贿犯罪记录的,投标无效。2、无法提供有效期内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的,也应对近三年无行贿犯罪记录进行声明。3、告知函应在有效期内且内容完整、清晰、整洁,否则投标无效。4、有效期内的告知函复印件(含扫描件)及符合招标文件第七章规定的打印件(或截图),无论内容中是否注明“复印件无效”,均视同有效。5、无法获取有效期内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的,应在a7《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书面声明》中对近三年无行贿犯罪记录进行声明。※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规定提供。 |
包:1
明细 | 描述 |
---|---|
执行本合同包所需的设备及专业技术能力特别要求 | (1)投标人应具有省级及以上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桥梁工程检测及城市桥梁检测评估资质。(省外检测机构必须按照《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规定取得相应备案证书,或者在中标后1个月内取得相应备案证书)。 (2)投标人具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规定的由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CMA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
明细 | 描述 |
---|---|
执行本合同包所需的设备及专业技术能力特别要求 | (1)投标人应具有省级及以上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桥梁工程检测及城市桥梁检测评估资质。(省外检测机构必须按照《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规定取得相应备案证书,或者在中标后1个月内取得相应备案证书)。 (2)投标人具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规定的由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CMA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
1.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格审查不合格:
(1)一般情形:
明细 |
---|
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函 |
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人的资格及资信文件 |
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 |
包:1
无
1.5若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且投标人为联合体,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先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再按照本章第1.2、1.3、1.4条规定进行资格审查。
2、资格审查情况不得私自外泄,有关信息由福建省承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统一对外发布。
3、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不进行评标。同时,本次采购活动结束,福建省承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将依法组织后续采购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重新招标、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等)。
二、评标
4、资格审查结束后,由福建省承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负责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评标工作的组织。
5、评标委员会
5.1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标专家两部分共5人(以下简称“评委”)组成,其中:由采购人派出的采购人代表1人,由福建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产生的评标专家4人。
5.2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按照下列原则依法独立履行有关职责:
(1)评标应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采购效益,保证项目质量。
(2)评标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严谨和择优原则。
(3)评标的依据是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
(4)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5)评标应遵守下列评标纪律:
①评标情况不得私自外泄,有关信息由福建省承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统一对外发布。
②对福建省承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或投标人提供的要求保密的资料,不得摘记翻印和外传。
③不得收受投标人或有关人员的任何礼物,不得串联鼓动其他人袒护某投标人。若与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则应主动声明并回避。
④全体评委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进行评标,一切认定事项应查有实据且不得弄虚作假。
⑤评标中应充分发扬民主,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后要服从评标报告。
※对违反评标纪律的评委,将取消其评委资格,对评标工作造成严重损失者将予以通报批评乃至追究法律责任。
6、评标程序
6.1评标前的准备工作
(1)全体评委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了解评委应履行或遵守的职责、义务和评标纪律。
(2)参加评标委员会的采购人代表可对本项目的背景和采购需求进行介绍,介绍材料应以书面形式提交(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介绍内容不得含有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招标文件所述范围。
6.2符合性审查
(1)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2)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指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响应不存在重大偏差或保留。
(3)重大偏差或保留指影响到招标文件规定的合同范围、合同履行及影响关键质量和性能,或限制了采购人的权利,或反对、减少投标人的义务,而纠正这些重大偏差或保留将影响到其他提交实质性响应投标的投标人的公平竞争地位。
(4)评标委员会审查判断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仅基于投标文件本身而不寻求其他的外部证据。未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将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即符合性审查不合格),被否决的投标文件不能通过补充、修改(澄清、说明或补正)等方式重新成为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
(5)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人都执行相同的程序和标准。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符合性审查不合格:
①项目一般情形:
明细 |
---|
违反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无效”条款的规定; |
属于招标文件第三章第10.12条规定的投标无效情形; |
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响应存在重大偏离或保留。 |
②本项目规定的其他情形:
包:1
包一般情形
无
明细 |
---|
技术部分的实际得分低于技术部分总分50%的按无效投标处理。标注“★”号技术参数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负偏离则视为实质性偏离招标文件要求,按无效投标处理; |
(1)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进行编制、签署、盖章的; (2)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3)投标内容与招标内容及要求有重大偏离或保留的; (4)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或失实资料的; (5)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6)投标人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7)一个投标人不止投一个标; (8)投标文件组成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9)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中出现报价部分的全部或部分的投标报价信息(或组成资料); (10)属于招标文件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的情形,无效投标条款的; (11)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它实质性要求的条款。 其他实质性要求的条款可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要求一致讨论确定。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其他的外部证据。 |
明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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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中出现报价部分的全部或部分的投标报价信息(或组成资料); (2)属于招标文件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的情形,无效投标条款的; (3)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它实质性要求的条款。 其他实质性要求的条款可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要求一致讨论确定。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其他的外部证据。 |
明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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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部分的实际得分低于技术部分总分50%的按无效投标处理。标注“★”号技术参数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负偏离则视为实质性偏离招标文件要求,按无效投标处理; |
(1)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进行编制、签署、盖章的; (2)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3)投标内容与招标内容及要求有重大偏离或保留的; (4)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或失实资料的; (5)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6)投标人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7)一个投标人不止投一个标; (8)投标文件组成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9)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中出现报价部分的全部或部分的投标报价信息(或组成资料); (10)属于招标文件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的情形,无效投标条款的; (11)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它实质性要求的条款。 其他实质性要求的条款可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要求一致讨论确定。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其他的外部证据。 |
明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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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中出现报价部分的全部或部分的投标报价信息(或组成资料); (2)属于招标文件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的情形,无效投标条款的; (3)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它实质性要求的条款。 其他实质性要求的条款可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要求一致讨论确定。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其他的外部证据。 |
6.3澄清有关问题
(1)对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将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2)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应由投标人代表在评标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一般在半个小时左右,具体要求将根据实际情况在澄清通知中约定)以书面形式向评标委员会提交,前述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若投标人未按照前述规定向评标委员会提交书面澄清、说明或补正,则评标委员会将按照不利于投标人的内容进行认定。
(3)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①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
②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③单价金额小数点或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④总价金额与按照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应按照本章第6.3条第(1)、(2)款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4)关于细微偏差
①细微偏差指投标文件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②评标委员会将以书面形式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予以补正。若无法补正,则评标委员会将按照不利于投标人的内容进行认定。
(5)关于投标描述(即投标文件中描述的内容)
①投标描述前后不一致且不涉及证明材料的:按照本章第6.3条第(1)、(2)款规定执行。
②投标描述与证明材料不一致或多份证明材料之间不一致的:
a.评标委员会将要求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并按照不利于投标人的内容进行评标。
b.投标人按照要求进行澄清的,采购人以澄清内容为准进行验收;投标人未按照要求进行澄清的,采购人以投标描述或证明材料中有利于采购人的内容进行验收。投标人应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责任。
③若中标人的投标描述存在前后不一致、与证明材料不一致或多份证明材料之间不一致情形之一但在评标中未能发现,则采购人将以投标描述或证明材料中有利于采购人的内容进行验收,中标人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及费用。
6.4比较与评价
(1)按照本章第7条载明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比较与评价。
(2)关于相同品牌产品(政府采购服务类项目不适用本条款规定)
①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按照下列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
a.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无。
b.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
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推荐;评审得分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按照下列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推荐:
a.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无。
b.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③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照本章第6.4条第(2)款第①、②规定处理。
(3)漏(缺)项
①招标文件中要求列入报价的费用(含配置、功能),漏(缺)项的报价视为已经包括在投标总价中。
②对多报项及赠送项的价格评标时不予核减,全部进入评标价评议。
6.5推荐中标候选人:详见本章第7.2条规定。
6.6编写评标报告
(1)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负责编写。
(2)评标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①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
②投标人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③评标方法和标准;
④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
⑤评标结果,包括中标候选人名单或确定的中标人;
⑥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评标过程中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评委更换等。
6.7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不能诚信履约的,应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还应要求其一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将其作为投标无效处理。
6.8评委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认定。持不同意见的评委应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6.9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认定其投标无效,并书面报告本项目监督管理部门:
(1)恶意串通(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文件第三章第9.7条规定情形);
(2)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
(3)损害采购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6.10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1)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2)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废标的情形。
※若废标,则本次采购活动结束,福建省承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将依法组织后续采购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重新招标、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等)。
7、评标方法和标准
7.1评标方法: 合同包1,合同包2采用综合评分法。
7.2评标标准
合同包1采用综合评分法:
(1)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即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2)每个投标人的评标总得分FA=F1×A1+F2×A2+F3×A3+F4×A4(若有),其中:F1指价格项评审因素得分、F2指技术项评审因素得分、F3指商务项评审因素得分,A1指价格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A2指技术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A3指商务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3=1、F1×A1+F2×A2+F3×A3=100分(满分时),F4×A4为加分项(即优先类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在采购活动中可享有的加分优惠)。
(3)各项评审因素的设置如下:
①价格项(F1×A1)满分为10分。
a.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0。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价格扣除的,以扣除后的价格计算评标基准价和投标报价。
b.价格扣除的规则如下:
评标项目 | 评标方法 |
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 | 一、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文件,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1)对参与投标的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2)若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的价格扣除。投标供应商在投标报价中必须对所提供的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单独分项报价。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仅是构成投标产品的部件、组件或零件的,则该投标产品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所投产品凡小型和微型企业(含制造商和代理商)投标时必须提供如下证明材料,提供投标人和制造商企业《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参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 2、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3、根据财库[2014]68号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1-3点,服务类项目不适用。 (本次项目不适用) 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价格的扣除: 1、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和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支持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通知》,依照《政府采购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2、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3、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价格的扣除”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注:(1)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入围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代理机构将随入围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追究法律责任。 (2)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价格给予10%的扣除;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与其他组织组成联合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协议合同金额占总合同金额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合同金额3%的价格扣除。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认定标准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详见《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
②技术项(F2×A2)满分为65分。
评标项目 | 评标分值 | 评标方法描述 |
A1、服务内容响应情况 | 24 | 根据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第五章中“检测内容及要求”的各项要求进行逐项响应承诺等方面的情况由评委进行评分,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得24分,每偏离一项扣2分,无偏离的不扣分,扣完为止。 (注:投标人须逐条逐项进行响应,相关承诺须出具单独书面承诺函,未逐条响应或未单独承诺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
A2、测重点、难点分析 | 3 | A2.1-各投标人针对不同类型桥梁特点、实际情况等,结合分析本检测项目重点、难点,并逐一进行分析,并提供解决方案,由评委进行评分,对本项目重点、难点分析准确、全面且解决方案可行性强的得3分;对本项目重点、难点分析较准确、全面且解决方案可行性较强的得2分;对本项目重点、难点分析不够准确、全面且解决方案可行性一般的得1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
3 | A2.2-投标人专门针对淮安大桥主桥编制主桥上部结构(梁、索、塔、锚等)专项检测技术方案,由评委进行评分,检测方案内容完整,采用的检测技术、工具设备科学、合理,可行性强的得3分;检测方案内容较完整,采用的检测技术、工具设备较科学、合理,可行性较强的得2分;方案内容存在缺漏,可行性一般的得1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 |
3 | A2.3-投标人专门针对跨江大桥水下检测编制专项检测技术方案,由评委进行评分,检测方案内容完整,采用的检测技术、工具设备科学、合理,可行性强的得3分;检测方案内容较完整,采用的检测技术、工具设备较科学、合理,可行性较强的得2分;方案内容存在缺漏,可行性一般的得1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 |
A3、新技术应用方案和使用案例 | 3 | 各投标人阐述在此次检测工作中拟采用的“四新”(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具体运用桥梁的专项方案,由评委进行评分,每提供一份证明、佐证材料的得1分,满分3分,未提供的不得分。(需提供专利证明材料或使用、租赁协议及对本项目的应用说明) |
A4、检测进度计划及保障措施 | 2 | A4.1-各投标人针对本项目内容、特点等,编制具体的检测进度计划,满足招标文件工期要求且有具体保障措施。按招标文件结构定期检测要求时限每提前1天,得分相应增加0.2分,满分2分,未编制进度计划或不提前,得0分。 |
2 | A4.2-各投标人针对本项目内容、特点等,编制具体的检测进度计划,满足招标文件工期要求且有具体保障措施。按招标文件常规定期检测要求时限每提前1天,得分相应增加0.2分,满分2分,未编制进度计划或不提前,得0分。 | |
A5、检测质量保证措施 | 2 | 根据各投标人所提供的质量保证措施情况,由评委进行评分,保证措施全面,可行性、针对性强的得2分;保证措施片面,可行性、针对性一般得1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
A6、专项交通组织方案 | 2 | 根据投标人针对本次招标项目跨江大桥所编制的专项交通组织设计方案,由评委进行评分,方案内容完整合理、可行性强的得2分;方案内容存在缺漏,可行性一般的得1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
A7、人员总体配置方案 | 3 |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检测人员配置方案(应附人员名单),由评委进行评分,拟投入本项目的检测相关人员整体配置完善,分工明确,能确保质量、进度、安全及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3分;拟投入本项目的检测相关人员整体配置基本完善,分工基本明确,基本能确保质量、进度、安全及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2分;拟投入本项目的检测相关人员整体配置不够完善,分工不够明确的得1分;未提供的或与后续相关人员能一一对应不得分。 |
A8、项目负责人从业经验 | 3 | 投标人针对本次项目配置的检测项目负责人检测经验:连续从事桥梁检测工作(日期以检测报告时间为准),工作年限≥10年的得3分;连续从事桥梁检测工作,工作年限在8≤年限<10年的得2分;连续从事桥梁检测工作,工作年限在5≤年限<8的得1分;连续从事桥梁检测工作,作业年限<5年的不得分;项目负责人须为投标人本单位职工,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所在服务单位的工作合同、检测报告复印件(如:作业年限达3年需提供2019年、2018年、2017年每年至少一份检测报告,报告中须包含项目负责人名字) |
A9、项目负责人专业能力 | 3 | 投标人投入的项目负责人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基础上,如具有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且具有桥梁专业(桥隧、路桥 )或结构专业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正高)职称的,得3分;具有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具有桥梁专业(桥隧、路桥 )或结构专业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正高)职称的,得1.5分;否则不得分。 |
A10、主要检测技术人员专业能力 | 3 | 投标人投入的现场主要检测人员(负责人除外)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基础上,每增加投入1名桥梁专业(桥隧、路桥、工程检测)高级工程师(公有制序列),同时具有桥梁检测工程师证或市政桥梁工程检测岗位证书的检测人员,每增加投入1名加1分,满分3分。(主要检测技术人员须为投标人本单位职工,须提供职称证书、桥梁检测工程师证或市政桥梁工程检测岗位证书,否则不得分) |
A11、主要检测人员从业经验 | 3 | 投标人投入本项目的主要检测人员(负责人除外)检测经验:从事桥梁检测工作年限在5年及以上的人员每名得1分,总分不超过3分。检测项目人员须为投标人本单位职工,须提供所在服务单位的工作合同,否则不得分。 |
A12、车辆年限及技术参数 | 3 | A12.1-根据投标人针对本次项目配备的桥梁检测车,车辆购置年限在5年≤年限<8年的得1分;3年≤年限<5年的得2分;年限<3年的得3分,其余情况不得分。(须提供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及机动车登记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未提供的不得分,提供多部车辆的以最高分为准。) |
3 | A12.2-根据投标人投入本项目的桁架式桥梁检测车,臂长能达到18米的得1分,能达到20米的得2分,能达到22米的得3分。(须提供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及机动车登记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未提供的不得分,提供多部车辆的以最高分为准。) |
③商务项(F3×A3)满分为25分。
评标项目 | 评标分值 | 评标方法描述 |
B1、投标人综合实力情况 | 3 | B1.1-投标人从事桥梁检测工作作业年限(日期以检测合同时间为准):连续从事桥梁检测工作,作业年限≥10年的得3分;连续从事桥梁检测工作,作业年限在8≤年限<10年的得2分;连续从事桥梁检测工作,作业年限在5≤年限<8的得1分;连续从事桥梁检测工作,作业年限<5年的不得分,须提供检测合同复印件(如:作业年限达3年需提供2019年、2018年、2017年每年至少一份合同,其它情况以此类推),否则不得分,原件备查。 |
3 | B1.2-投标人在桥隧检测方面科研成果每获得过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颁发的科学技术奖项的一项得1分,满分3分。(须提供有效的获奖证书复印件,且证书中单位名称需与投标人名称一致,否则视为未提供,未提供此项不得分) | |
1 | B1.3-投标人具有自有桥梁检测车的得1分(须提供车辆购置发票或机动车登记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 |
B2、增值服务 | 3 | 根据投标人所提供的增值服务方案,由评委进行评分,方案符合项目需求,有价值、可实施性强的得3分;方案基本符合项目需求,可实施性较强的得2分;方案简略,可实施性一般的得1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
B3、相关工作经验 | 3 | B3.1-评委根据近5年(2015年6月1日至本次投标截止时间止,日期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由投标人完成的城市桥梁检测项目情况进行打分:每完成2座特大桥(桥长大于1000米或单孔跨径大于150米的)或大型车行特殊结构桥(悬索桥、吊杆拱桥、斜拉桥,且单孔跨径不小于80米的)的检测工作的得1分,满分3分。 说明:同一座桥梁工作只计入1次加分,且本评分项不与评标项目B3.2、B3.3、B4业绩重复加分。须提供项目的中标公告(提供相关网站中标公告的下载网页并注明网址)、中标通知书复印件、采购合同文本复印件,以及能够证明该业绩项目已经采购人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原件备查)。 |
3 | B3.2-评委根据近5年(2015年6月1日至本次投标截止时间止,日期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由投标人完成的城市桥梁检测项目情况进行打分:每提供2座跨江大桥(桥长大于800米或单孔跨径大于100米的)的水下结构检测工作的得1分,满分3分。 说明:同一座桥梁工作只计入1次加分,且本评分项不与评标项目B3.1、B3.3、B4业绩重复加分。须提供项目的中标公告(提供相关网站中标公告的下载网页并注明网址)、中标通知书复印件、采购合同文本复印件,以及能够证明该业绩项目已经采购人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原件备查)。 | |
3 | B3.3-评委根据近5年(2015年6月1日至本次投标截止时间止,日期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由投标人完成的城市桥梁检测项目情况进行打分:每提供1座桥梁索力测试业绩的得1分,满分3分。 说明:同一座桥梁工作只计入1次加分,且本评分项不与评标项目B3.1、B3.2、B4业绩重复加分。须提供项目的中标公告(提供相关网站中标公告的下载网页并注明网址)、中标通知书复印件、采购合同文本复印件,以及能够证明该业绩项目已经采购人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原件备查)。 | |
B4、业绩 | 3 |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自2015年1月1日以来所承接的同类业绩进行评分,提供三份业绩的得1分,每增加一份业绩的加1分,满分3分。【投标人须提供业绩列表,并提供该业绩项目的中标公告(提供相关网站中标公告的下载网页并注明网址)、中标通知书复印件、采购合同文本复印件,以及能够证明该业绩项目已经采购人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以上证明材料缺一不可,未同时提供以上各项证明材料的,该项业绩不给予计分。)。(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应如实提供业绩项目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招标方将保留要求投标人提供业绩项目的证明文件原件予以核查的权利。)] |
B5、信誉 | 3 | 投标人近3年(2017年6月1日至本次投标截止时间止),未受到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得3分,否则不得分。(需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和“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结果并打印相应的信用记录,投标人提供的查询结果应为其通过上述网站获取的信用信息查询结果原始页面的打印件(或截图),且投标人需承诺近3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且不是任何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责任方,承诺函格式自拟。 |
④加分项(F4×A4)
a.优先类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
a1若同一合同包内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报价总金额低于该合同包报价总金额20%(含20%)以下,将分别给予节能、环境标志产品价格项(F1×A1,按照满分计)和技术项(F2×A2,按照满分计)4%的加分;若同一合同包内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报价总金额占该合同包报价总金额20%-50%(含50%),将分别给予节能、环境标志产品价格项(F1×A1,按照满分计)和技术项(F2×A2,按照满分计)6%的加分;若同一合同包内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报价总金额占该合同包报价总金额50%以上的,将分别给予节能、环境标志产品价格项(F1×A1,按照满分计)和技术项(F2×A2,按照满分计)8%的加分。
a2若节能、环境标志产品仅是构成投标产品的部件、组件或零件,则该投标产品不享受鼓励优惠政策。同一品目中各认证证书不重复计算加分。强制类节能产品不享受加分。
无
(4)中标候选人排列规则顺序如下:
a.按照评标总得分(FA)由高到低顺序排列。
b.评标总得分(FA)相同的,按照评标价(即价格扣除后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
c.评标总得分(FA)且评标价(即价格扣除后的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
合同包2采用综合评分法:
(1)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即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2)每个投标人的评标总得分FA=F1×A1+F2×A2+F3×A3+F4×A4(若有),其中:F1指价格项评审因素得分、F2指技术项评审因素得分、F3指商务项评审因素得分,A1指价格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A2指技术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A3指商务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3=1、F1×A1+F2×A2+F3×A3=100分(满分时),F4×A4为加分项(即优先类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在采购活动中可享有的加分优惠)。
(3)各项评审因素的设置如下:
①价格项(F1×A1)满分为10分。
a.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0。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价格扣除的,以扣除后的价格计算评标基准价和投标报价。
b.价格扣除的规则如下:
评标项目 | 评标方法 |
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 | 一、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文件,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1)对参与投标的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2)若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的价格扣除。投标供应商在投标报价中必须对所提供的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单独分项报价。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仅是构成投标产品的部件、组件或零件的,则该投标产品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所投产品凡小型和微型企业(含制造商和代理商)投标时必须提供如下证明材料,提供投标人和制造商企业《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参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 2、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3、根据财库[2014]68号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1-3点,服务类项目不适用。 (本次项目不适用) 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价格的扣除: 1、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和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支持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通知》,依照《政府采购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2、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3、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价格的扣除”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注:(1)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入围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代理机构将随入围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追究法律责任。 (2)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价格给予10%的扣除;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与其他组织组成联合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协议合同金额占总合同金额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合同金额3%的价格扣除。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认定标准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详见《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
②技术项(F2×A2)满分为65分。
评标项目 | 评标分值 | 评标方法描述 |
A1、服务内容响应情况 | 24 | 根据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第五章中“检测内容及要求”的各项要求进行逐项响应承诺等方面的情况由评委进行评分,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得24分,每偏离一项扣2分,无偏离的不扣分,扣完为止。 (注:投标人须逐条逐项进行响应,相关承诺须出具单独书面承诺函,未逐条响应或未单独承诺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
A2、测重点、难点分析 | 3 | A2.1-各投标人针对不同类型桥梁特点、实际情况等,结合分析本检测项目重点、难点,并逐一进行分析,并提供解决方案,由评委进行评分,对本项目重点、难点分析准确、全面且解决方案可行性强的得3分;对本项目重点、难点分析较准确、全面且解决方案可行性较强的得2分;对本项目重点、难点分析不够准确、全面且解决方案可行性一般的得1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
3 | A2.2-投标人专门针对鼓山大桥编制主桥上部结构(梁、索、塔、锚等)专项检测技术方案,由评委进行评分,检测方案内容完整,采用的检测技术、工具设备科学、合理,可行性强的得3分;检测方案内容较完整,采用的检测技术、工具设备较科学、合理,可行性较强的得2分;方案内容存在缺漏,可行性一般的得1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 |
3 | A2.3-投标人专门针对跨江大桥水下检测编制专项检测技术方案,由评委进行评分,检测方案内容完整,采用的检测技术、工具设备科学、合理,可行性强的得3分;检测方案内容较完整,采用的检测技术、工具设备较科学、合理,可行性较强的得2分;方案内容存在缺漏,可行性一般的得1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 |
A3、新技术应用方案和使用案例 | 3 | 各投标人阐述在此次检测工作中拟采用的“四新”(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具体运用桥梁的专项方案,由评委进行评分,每提供一份证明、佐证材料的得1分,满分3分,未提供的不得分。(需提供专利证明材料或使用、租赁协议及对本项目的应用说明) |
A4、检测进度计划及保障措施 | 2 | A4.1-各投标人针对本项目内容、特点等,编制具体的检测进度计划,满足招标文件工期要求且有具体保障措施。按招标文件结构定期检测要求时限每提前1天,得分相应增加0.2分,满分2分,未编制进度计划或不提前,得0分。 |
2 | A4.2-各投标人针对本项目内容、特点等,编制具体的检测进度计划,满足招标文件工期要求且有具体保障措施。按招标文件常规定期检测要求时限每提前1天,得分相应增加0.2分,满分2分,未编制进度计划或不提前,得0分。 | |
A5、检测质量保证措施 | 2 | 根据各投标人所提供的质量保证措施情况,由评委进行评分,保证措施全面,可行性、针对性强的得2分;保证措施片面,可行性、针对性一般得1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
A6、专项交通组织方案 | 2 | 根据投标人针对本次招标项目跨江大桥所编制的专项交通组织设计方案,由评委进行评分,方案内容完整合理、可行性强的得2分;方案内容存在缺漏,可行性一般的得1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
A7、人员总体配置方案 | 3 |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检测人员配置方案(应附人员名单),由评委进行评分,拟投入本项目的检测相关人员整体配置完善,分工明确,能确保质量、进度、安全及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3分;拟投入本项目的检测相关人员整体配置基本完善,分工基本明确,基本能确保质量、进度、安全及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2分;拟投入本项目的检测相关人员整体配置不够完善,分工不够明确的得1分;未提供的或与后续相关人员能一一对应不得分。 |
A8、项目负责人从业经验 | 3 | 投标人针对本次项目配置的检测项目负责人检测经验:连续从事桥梁检测工作(日期以检测报告时间为准),工作年限≥10年的得3分;连续从事桥梁检测工作,工作年限在8≤年限<10年的得2分;连续从事桥梁检测工作,工作年限在5≤年限<8的得1分;连续从事桥梁检测工作,作业年限<5年的不得分;项目负责人须为投标人本单位职工,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所在服务单位的工作合同、检测报告复印件(如:作业年限达3年需提供2019年、2018年、2017年每年至少一份检测报告,报告中须包含项目负责人名字) |
A9、项目负责人专业能力 | 3 | 投标人投入的项目负责人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基础上,如具有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且具有桥梁专业(桥隧、路桥 )或结构专业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正高)职称的,得3分;具有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具有桥梁专业(桥隧、路桥 )或结构专业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正高)职称的,得1.5分;否则不得分。 |
A10、主要检测技术人员专业能力 | 3 | 投标人投入的现场主要检测人员(负责人除外)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基础上,每增加投入1名桥梁专业(桥隧、路桥、工程检测 )高级工程师(公有制序列),同时具有桥梁检测工程师证或市政桥梁工程检测岗位证书的检测人员,每增加投入1名加1分,满分3分。(主要检测技术人员须为投标人本单位职工,须提供职称证书、桥梁检测工程师证或市政桥梁工程检测岗位证书,否则不得分) |
A11、主要检测人员从业经验 | 3 | 投标人投入本项目的主要检测人员(负责人除外)检测经验:从事桥梁检测工作年限在5年及以上的人员每名得1分,总分不超过3分。检测项目人员须为投标人本单位职工,须提供所在服务单位的工作合同,否则不得分。 |
A12、车辆年限及技术参数 | 3 | A12.1-根据投标人针对本次项目配备的桥梁检测车,车辆购置年限在5年≤年限<8年的得1分;3年≤年限<5年的得2分;年限<3年的得3分,其余情况不得分。(须提供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及机动车登记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未提供的不得分,提供多部车辆的以最高分为准。) |
3 | A12.2-根据投标人投入本项目的桁架式桥梁检测车,臂长能达到18米的得1分,能达到20米的得2分,能达到22米的得3分。(须提供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及机动车登记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未提供的不得分,提供多部车辆的以最高分为准。) |
③商务项(F3×A3)满分为25分。
评标项目 | 评标分值 | 评标方法描述 |
B1、投标人综合实力情况 | 3 | B1.1-投标人从事桥梁检测工作作业年限(日期以检测合同时间为准):连续从事桥梁检测工作,作业年限≥10年的得3分;连续从事桥梁检测工作,作业年限在8≤年限<10年的得2分;连续从事桥梁检测工作,作业年限在5≤年限<8的得1分;连续从事桥梁检测工作,作业年限<5年的不得分,须提供检测合同复印件(如:作业年限达3年需提供2019年、2018年、2017年每年至少一份合同,其它情况以此类推),否则不得分,原件备查。 |
3 | B1.2-投标人在桥隧检测方面科研成果每获得过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颁发的科学技术奖项的一项得1分,满分3分。(须提供有效的获奖证书复印件,且证书中单位名称需与投标人名称一致,否则视为未提供,未提供此项不得分) | |
1 | B1.3-投标人具有自有桥梁检测车的得1分(须提供车辆购置发票或机动车登记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 |
B2、增值服务 | 3 | 根据投标人所提供的增值服务方案,由评委进行评分,方案符合项目需求,有价值、可实施性强的得3分;方案基本符合项目需求,可实施性较强的得2分;方案简略,可实施性一般的得1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
B3、相关工作经验 | 3 | B3.1-评委根据近5年(2015年6月1日至本次投标截止时间止,日期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由投标人完成的城市桥梁检测项目情况进行打分:每完成2座特大桥(桥长大于1000米或单孔跨径大于150米的)或大型车行特殊结构桥(悬索桥、吊杆拱桥、斜拉桥,且单孔跨径不小于80米的)的检测工作的得1分,满分3分 说明:同一座桥梁工作只计入1次加分,且本评分项不与评标项目B3.2、B3.3、B4业绩重复加分。须提供项目的中标公告(提供相关网站中标公告的下载网页并注明网址)、中标通知书复印件、采购合同文本复印件,以及能够证明该业绩项目已经采购人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原件备查)。 |
3 | B3.2-评委根据近5年(2015年6月1日至本次投标截止时间止,日期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由投标人完成的城市桥梁检测项目情况进行打分:每提供2座跨江大桥(桥长大于800米或单孔跨径大于100米的)的水下结构检测工作的得1分,满分3分。 说明:同一座桥梁工作只计入1次加分,且本评分项不与评标项目B3.1、B3.3、B4业绩重复加分。须提供项目的中标公告(提供相关网站中标公告的下载网页并注明网址)、中标通知书复印件、采购合同文本复印件,以及能够证明该业绩项目已经采购人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原件备查)。 | |
3 | B3.3-评委根据近5年(2015年6月1日至本次投标截止时间止,日期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由投标人完成的城市桥梁检测项目情况进行打分:每提供1座桥梁索力测试业绩的得1分,满分3分。 说明:同一座桥梁工作只计入1次加分,且本评分项不与评标项目B3.1、B3.2、B4业绩重复加分。须提供项目的中标公告(提供相关网站中标公告的下载网页并注明网址)、中标通知书复印件、采购合同文本复印件,以及能够证明该业绩项目已经采购人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原件备查)。 | |
B4、业绩 | 3 |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自2015年1月1日以来所承接的同类业绩进行评分,提供三份业绩的得1分,每增加一份业绩的加1分,满分3分。【投标人须提供业绩列表,并提供该业绩项目的中标公告(提供相关网站中标公告的下载网页并注明网址)、中标通知书复印件、采购合同文本复印件,以及能够证明该业绩项目已经采购人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以上证明材料缺一不可,未同时提供以上各项证明材料的,该项业绩不给予计分。)。(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应如实提供销售业绩项目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招标方将保留要求投标人提供销售业绩项目的证明文件原件予以核查的权利。)] |
B5、信誉 | 3 | 投标人近3年(2017年6月1日至本次投标截止时间止),未受到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得3分,否则不得分。(需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和“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结果并打印相应的信用记录,投标人提供的查询结果应为其通过上述网站获取的信用信息查询结果原始页面的打印件(或截图),且投标人需承诺近3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且不是任何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责任方,承诺函格式自拟。 |
④加分项(F4×A4)
a.优先类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
a1若同一合同包内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报价总金额低于该合同包报价总金额20%(含20%)以下,将分别给予节能、环境标志产品价格项(F1×A1,按照满分计)和技术项(F2×A2,按照满分计)4%的加分;若同一合同包内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报价总金额占该合同包报价总金额20%-50%(含50%),将分别给予节能、环境标志产品价格项(F1×A1,按照满分计)和技术项(F2×A2,按照满分计)6%的加分;若同一合同包内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报价总金额占该合同包报价总金额50%以上的,将分别给予节能、环境标志产品价格项(F1×A1,按照满分计)和技术项(F2×A2,按照满分计)8%的加分。
a2若节能、环境标志产品仅是构成投标产品的部件、组件或零件,则该投标产品不享受鼓励优惠政策。同一品目中各认证证书不重复计算加分。强制类节能产品不享受加分。
无
(4)中标候选人排列规则顺序如下:
a.按照评标总得分(FA)由高到低顺序排列。
b.评标总得分(FA)相同的,按照评标价(即价格扣除后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
c.评标总得分(FA)且评标价(即价格扣除后的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
8、其他规定
8.1评标应全程保密且不得透露给任一投标人或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
8.2评标将进行全程实时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资料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8.3若投标人有任何试图干扰具体评标事务,影响评标委员会独立履行职责的行为,其投标无效且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8.4其他:无
第五章 招标内容及要求
一、项目概况(采购标的)
为确保我中心管养的桥梁隧道的安全运营,根据建设部令第118号《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住建部《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CCJ99-2017)、城市桥梁检测与评定技术规范(CJJT 233-2015 )和福建省地方标准《城市桥梁检测评估标准》(DBJ/T 13-164-2012)等规定要求,计划对我中心管养的532座桥梁开展2019-2020年度定期检测工作。
二、技术和服务要求(以“★”标示的内容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
1、合同包一、合同包二检测内容及要求
结构检测内容及要求:
(一)检测内容
桥梁结构定期检测应符合《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CJJ99-2017)、《城市桥梁检测与评定技术规范》(CJJT233-2015)、《城市桥梁检测评估标准》(DBJ/T 13-164-2012)的相关规定。桥梁结构定期检测主要是通过对全桥结构安全状况的全面、详细地调查、检测,评估桥梁结构技术状况、结构性能等,同时量化判断结构的退化程度,分析病害原因和推荐适当的病害消除措施,包括养护维修、加固、改造及特殊检测建议。通过检测,不仅要发现存在的缺陷,还应查找隐含的问题。桥梁结构定期检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1)查阅历次检测报告和常规定期检测中提出的问题和建议;
(2)辅以必要的量测仪器、探查工具(如照相机、裂缝观测仪、铁锤等辅助器材与设备),对结构构件进行近距离(目测距离不超过0.5米)的外观检测。外观检测的范围包括:
①桥面系及附属:桥面铺装、桥头搭板、伸缩装置、排水系统、人行道、栏杆、护栏、引道挡墙、限高、限载标志牌、花篮构件、机电设备、附挂管线等;
②上部结构:主梁、主桁梁、主拱圈、拱上建筑、横梁、横向联系、主节点、挂梁、联结件、主塔、索体、吊杆、锚头、索鞍等;
③下部结构及基础:支座、盖梁、墩帽、墩身、台帽、台身、承台、基础、翼墙、锥坡及河床冲刷情况等;
④同时校核并补充完善桥梁资料卡,桥梁挂管情况调查,测量桥梁结构几何参数(包括1、桥梁的跨径、宽度、净空、拱矢高;2、构件的长度和界面尺寸等),并检查桥区是否存在各类违章现象;
(3)通过无损检测仪器或必要时材料取样试验,确认材料特性、退化的程度和退化的性质,如材料强度、混凝土的碳化深度、混凝土氯离子含量、钢筋保护层厚度、钢筋锈蚀程度和钢结构(特别是焊接部位)裂纹状况、焊缝质量等;(注:无损检测的范围应包括桥梁每一跨的上、下部结构及可检测的基础,且每个项目的检测数量可满足桥梁技术状态评价分析的要求;如因检测需要局部取样、破坏或损伤桥梁原有结构的,应事先充分论证,确保不影响桥梁安全及耐久性,并征得招标人同意后方可实施,同时在检测后恢复原样。)
(4)跨江(河)桥梁应进行水下结构检查,包括所有水面以下、河床以上的基础、墩台身等结构缺陷及病害的检查,以及桥区(指内河桥垂直投影范围外上下游10米及跨江(河)桥垂直投影范围外上下游50米范围内河道)河床的淤积、冲刷、水位等情况的检查,并分析对桥梁结构的影响;跨江(河)大桥需提供水下结构检查影像资料。圬工拱桥必须进行水下结构及桥垂直投影范围外上下游10米以内的河床冲刷情况检测。
(5)吊杆拱桥、斜拉桥、悬索桥应检测每根索体、吊杆振动频率、索力;吊杆拱桥、斜拉桥、悬索桥应检测自振频率、阻尼比及振型。
(6)对桥梁结构线形与变位进行检测,检测要求符合《城市桥梁检测与评定技术规范》(CJJT233-2015)。
(7)必要时对桥梁进行结构检算,对单墩柱型桥梁必须进行抗倾覆验算。
(二)检测成果要求
1、桥梁结构定期检测完成后应编制检测报告,内容应包括:
(1)主要检测人员及职称证书
(2)桥梁的基本情况概述、桥梁总体照片(需录入甲方的“福州市城市桥梁信息管理系统”):桥面正面照片、桥梁侧面照片、反映桥梁上下部结构总体状况的照片各2张。
(3)结构定期检测的依据、方法和评价结论;
(4)结构外观检测情况;
注:桥梁病害(损坏)类型、位置、数量和损坏程度的描述及评价。除桥面系外,上、下部结构病害情况要按桥跨详细描述;所有病害均要附对应彩照片及说明,同时绘制病害情况总体分布示意图并标注相应尺寸,以尽量直观反映各种类型病害的位置、数量和损坏程度。裂缝除记录其长度、宽度并在结构上标绘出裂缝位置外,各类型的裂缝特别是受力裂缝还应抽查测量其深度,并分析判断其性质及对桥梁的影响;箱梁、空心板梁等还应明确箱内渗漏、积水状况(雨天观察);吊杆拱桥、斜拉桥、悬索桥索体、吊杆还应明确其防护体系状况(近距离检测),及其关键部位的渗漏、积水情况(雨天观察);能进入箱梁内部的必须进入箱内检查;并通过必要的检测手段分析、判断其钢丝腐蚀状况。对于上、下部结构存在砂浆修复、裂缝封闭、注浆、碳纤维布加固等维修部位,应加强检查并评价其维修的质量现状。同时,附有现场校核完善后的桥梁资料卡(包括附挂管线类型、根数、管径、现状等调查,并附有照片)和桥下有通行机动车辆桥跨的净空示意图。
(5)无损检测情况;(注:无损检测的范围应包括桥梁每一跨的上、下部结构及可检测的基础,且每个项目的检测数量可满足桥梁技术状态评价分析的要求);
(6)桥梁花架结构和安全防护设施的安全风险评估,根据实际情况和评估结果提出升级改造合理化建议。
(7) 跨江(河)桥梁水位记录、水下结构的损坏、缺陷以及跨江(河)大桥基础、河床的淤积、冲刷等情况;
(8)吊杆拱桥、斜拉桥、悬索桥索体、吊杆的振动频率、索力检测情况;
(9)结合历年的各项检测结果综合分析确定构件损坏、病害、退化的程度、发展性质、原因等,以及对结构性能和耐久性的影响;
(10)通过综合检测评定,明确桥梁技术状况及技术等级,并对确定存在病害以及具有潜在退化可能的桥梁构件,汇总病害数量并提出相应可行的养护维修加固建议。
(11)对于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桥梁(确认后应立即通知甲方),提出结构使用限制建议,包括荷载、速度、机动车辆通行或车道数限制等。
2、其他:
(1)结合检测工作,对桥梁的拉索、吊杆锚头进行防腐处理;对跨江大桥、高架桥支座周围垃圾清扫,对桥梁的支座钢构件除锈油漆保养;对悬索桥主缆索股锚头、裸露索股防腐;对索、缆护套局部缺损修补或包裹。
(2)应急事件配合:若发生桥梁突发应急事件,如设施损坏、交通事故、大型活动、极端天气等原因需要对某桥梁进行专门的检测时,该桥梁的中标单位应配合招标人开展相应的检测工作。
桥梁总体照片、检测报告(电子版中应含检测单位盖章的页面)等,均应整理核对无误后录入招标人的“福州市城市桥梁信息管理系统”,并提供定期检测书面报告(按座整理,一式叁份,含电子版;并有检测负责人的签字及单位公章)
常规检测内容及要求:
(一)检测内容
桥梁常规定期检测应符合《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CJJ99-2017)、《城市桥梁检测与评定技术规范》(CJJT233-2015)、《城市桥梁检测评估标准》(DBJ/T 13-164-2012)的相关规定。桥梁常规定期检测主要是以近距离目测为主(目测距离不超过0.5米),并应配备如照相机、裂缝观测仪、探查工具及现场的辅助器材与设备等必要的测量仪器,对桥梁外观完好情况及日常养护实施效果等进行全面检测,并评定桥梁技术状况。通过检测,不仅要发现存在的缺陷,还应查找隐含的问题。
(1)桥梁常规定期检测的范围包括:
①桥面系及附属:桥面铺装、桥头搭板、伸缩装置、排水系统、人行道、栏杆、护栏、引道挡墙、限高、限载标志牌、花篮构件、机电设备、附挂管线等;
②上部结构:主梁、主桁梁、主拱圈、拱上建筑、横梁、横向联系、主节点、挂梁、联结件、主塔、索体、吊杆、锚头、索鞍等;
③下部结构及基础:支座、盖梁、墩帽、墩身、台帽、台身、承台、基础、翼墙、锥坡及河床冲刷情况等;
④同时校核并补充完善桥梁资料卡,桥梁挂管情况调查,测量桥下有通行车辆的桥跨净空,并检查桥区是否存在各类违章现象;
(2)圬工拱桥必须进行水下结构及桥垂直投影范围外上下游10米以内的河床冲刷情况检测。
(3)吊杆拱桥、斜拉桥、悬索桥应检测每根索体、吊杆振动频率、索力;吊杆拱桥、斜拉桥、悬索桥应检测自振频率、阻尼比及振型
(二)检测成果要求
(1)主要检测人员及职称证书。
(2)桥梁的基本情况概述。
(3)桥梁总体照片(需录入甲方的“福州市城市桥梁信息管理系统”):桥面正面照片、桥梁侧面照片、反映桥梁上下部结构总体状况的照片各2张。
(4)对照城市桥梁资料卡,结合竣工图现场校核城市桥梁的基本数据及资料(包括附挂管线类型、根数、管径、现状等调查,并附有照片);对缺乏基本数据的桥梁,要补充完善相关数据及资料。拓宽改建桥梁有2种以上桥型时,应分别建立桥梁子资料卡。检测报告应附校核或补充完善后的桥梁资料卡。对有通行需要的桥孔要核查限行净空情况,并绘制桥跨净空示意图。
(5)桥梁病害(损坏)类型、位置、数量和损坏程度的描述及评价。除桥面系外,上、下部结构病害情况要按桥跨详细描述;所有病害均要附对应彩照片及说明,并绘制病害情况总体分布示意图并标注相应尺寸,以尽量直观反映各种类型病害的位置、数量和损坏程度。裂缝除记录其长度、宽度并在结构上标绘出裂缝位置外,各类型的裂缝特别是受力裂缝还应抽查测量其深度,并分析判断其性质及对桥梁的影响;箱梁、空心板梁等还应明确箱内渗漏、积水状况(雨天观察);能进入箱梁内部的必须进入箱内检查;索体、吊杆还应明确其防护体系状况(近距离检测),及其关键部位的渗漏、积水情况(雨天观察)。
(6)对于上、下部结构存在砂浆修复、裂缝封闭、注浆、碳纤维布加固等维修部位,应加强检查并评价其维修的质量现状。
(7)桥梁花架结构和安全防护设施的安全风险评估,根据实际情况和评估结果提出升级改造合理化建议;圬工拱桥的水下结构及河床冲刷检测情况。
(8)实地判断损坏原因,估计维修范围和方案。通过检测评定,结合对比往年检测情况,明确桥梁技术状况及技术等级,并对确定存在病害以及具有潜在退化可能的桥梁构件,汇总病害数量并提出相应可行的养护维修加固建议。
(9)对难以判断其损坏程度和原因的构件,提出作特殊检测的建议,并说明检测项目及理由。
(10)对损坏严重、危及安全及技术状况被评为不合格或危险状态等级的城市桥梁(确认后应立即通知甲方),提出限载以至暂时限制交通的建议。
其他:
(1)结合检测工作,对桥梁的拉索、吊杆锚头进行防腐处理;对跨江大桥、高架桥支座周围垃圾清扫,对桥梁的支座钢构件除锈油漆保养;对悬索桥主缆索股锚头、裸露索股防腐;对索、缆护套局部缺损修补或包裹。
(2)应急事件配合:若发生桥梁突发应急事件,如设施损坏、交通事故、大型活动、极端天气等原因需要对某桥梁进行专门的检测时,该桥梁的中标单位应配合我单位开展相应的检测工作。
桥梁定期检测的情况记录、评分及对应病害照片、检测报告(电子版中应含检测单位盖章的页面)等,均应整理核对无误后录入招标人的“福州市城市桥梁信息管理系统”,并提供定期检测书面报告(按座整理,一式叁份,含电子版;并有检测负责人的签字及单位公章)
2、合同中需列明的相关事项
合同包一、合同包二规定:
★1、投标人须出具单独书面承诺,承诺中标 后能一次性通过专家验收,但因中标方原因未能一次性通过专家验收的,每聘请一次专家进行验收,按50000元/次支付违约金(从结算中扣除)。
2、检测前,中标人应将检测总体工作计划报招标人备案,并在每座桥梁检测前一天通知招标人。若未通知招标人的,则该座桥梁在结算时不予计量。
3、检测中,采购人将到现场随机抽查,如发现投标备案主要检测人员不在现场实施检测或未对桥梁结构进行近距离检测的,按10000元/次支付违约金(从结算中扣除)。若发现次数超过3次,则采购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同时中标人所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支付给采购人,不予退还,并5年内禁止其参与采购人今后桥梁检测评估招投标。
4、通过检测报告或现场检查,发现检测人员采取相关措施可进入梁底或箱内检测却未进入梁底(或箱内)检测的,按20000元/座支付违约金(从结算中扣除)。若发现次数超过3座,则采购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同时中标人所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支付给采购人,不予退还,并5年内禁止其参与采购人今后桥梁检测评估招投标。
5、中标供 应商对检测过程中发现损坏严重、危及安全,或技术状况被评为不合格或危险状态等级的城市桥梁,确认后应立即通知采购人。未及时通知,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或造成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失的,均由中标人承担责任,采购人因此对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有权向中标人进行追偿。同时,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同时中标人所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支付给采购人,不予退还。
6、如中标人提供正式书面检测报告时间超过合同约定的工期,每超过一天按5000元/天支付违约金。因中标人自身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其责任由中标人负责。超过合同约定的工期2个月,则采购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同时中标人所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支付给采购人,不予退还,并5年内禁止其参与采购人今后桥梁检测评估招投标。
7、若因检测报告不完善或达不到相关规范、标准要求的深度,且中标人未在1个月内无条件补充检测、修改完善的,每超过一天按5000元/天支付违约金;拒不整改的(采购人要求整改之日起1个月内未整改的),采购人可不予支付相应的检测费,且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将中标人所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支付给采购人,不予退还,并5年内禁止其参与采购人桥梁检测评估招投标。
8、未按投标文件承诺后续服务的,5年内禁止其参与采购人桥梁检测评估招投标。
9、中标人在检测时现场安全文明作业应符合国家、福建省、福州市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标准规范要求,严格遵守采购人的安全文明管理有关规定,做好现场各项安全防护工作,并接受采购人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如现场有不符合安全规定或存在严重隐患的,经采购人指出整改不力、拒不整改的,采购人有权责令停工整改,并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同时,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将中标人所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支付给采购人,不予退还。
10、中标人在对桥梁检测期间,因安全设施设置不完善、检测措施不当等原因造成各类安全事故或桥梁损坏的,其责任由中标人负责。对招标人造成的损失,中标人需支付相应的赔偿。
11、因检测需要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占道、检测车船通行等审批手续的,由中标人自行负责。
12、因中标人违约造成招标人的损失高于采购合同约定的违约金金额的,招标人有权要求中标人支付赔偿金。
13、本项目不允许中标人以任何名义和理由进行转包,如有发现,视为违约,招标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对招标人造成的损失,中标人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3、检测清单
2019年检测计划(总计895.1652万元) | |||||||
包一(1):结构定期检测(211.0673万) | |||||||
包含5座跨江桥及鼓台、金山片区部分桥梁结构定期检测 | |||||||
序号 | 桥梁名 称 | 主结构类型 | 桥梁总长(m) | 桥梁宽度(m) | 包含项目 | 3.67折后费用 | |
1 | 解放大桥 | 主桥:中承式钢管混凝土吊杆拱桥 | 428米 | 14米 | 1、外观检查(含钢管拱、吊杆等)、无损检测、吊杆索力(104根); | 154507 | 含江南桥 |
2 | 三县洲大桥(闽江四桥) | 主桥:独塔单面不对称斜拉索桥 | 843米 | 30米 | 1、外观检查(含主塔、斜拉索锚头及锚端区域等)、无损检测、索力检测(116根); | 216989 | 不含南桥头立交桥 |
3 | 金山大桥 | 主桥:预应力砼连续刚构+预应力砼T梁 | 1235米 | 19.5米 | 1、外观检查、无损检测; | 224054 | 含引桥 |
4 | 浦上大桥 | 主桥:三塔单索预应力砼梁斜拉桥 | 1464米 | 33.5米 | 1、外观检查(含塔、斜拉索等)、无损检测、索力检测(24根); | 275250 | 含引桥,不含东桥头立交 |
5 | 淮安大桥 | 主桥:双塔双索面钢-砼混合斜拉桥 | 主桥:640米 | 40米 | 1、外观检查(含塔、斜拉索等)、无损检测、索力检测(128根); | 70685 | 不含永丰互通 |
6 | 林浦互通 | 连续梁桥 | 3910m | 主线:25.5~28m | 外观检查、无损检测、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228091 | 2019年3月移交 |
7 | 二环路工业路交叉口高架桥 | 梁式桥 | 280 | 16.5 | 外观检查、无损检测、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28259 | |
8 | 六一路-国货路口高架桥 | 梁式桥 | 250 | 8.5 | 外观检查、无损检测、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26608 | |
9 | 闽江四桥南引立交桥 | 梁式桥 | 1470 | 8~9.25 | 外观检查、无损检测、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93769 | |
10 | 琴亭高架桥 | 梁式桥 | 1438 | 25 | 外观检查、无损检测、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92007 | |
11 | 南客站过街天桥 | 梁式桥 | 151.08 | 主道:4坡:3.2 | 外观检查、无损检测、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15891 | |
12 | 先施过街天桥 | 梁式桥 | 286.11 | 3.5 | 外观检查、无损检测、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28644 | |
13 | 新都会天桥 | 梁式桥 | 113.71 | 主桥4.2,梯道3.2 | 外观检查、无损检测、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19121 | |
14 | 龙华天桥 | 梁式桥 | 143.05 | 4.2 | 外观检查、无损检测、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15396 | |
15 | 福一中天桥 | 梁式桥 | 109.35 | 4.5 | 外观检查、无损检测、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13579 | |
16 | 省体育馆天桥 | 梁式桥 | 43.6 | 5.2 | 外观检查、无损检测、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9946 | |
17 | 华林路天桥 | 梁式桥 | 80.47 | 4.7 | 外观检查、无损检测、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18350 | |
18 | 393A华林路-屏东路口天桥 | 梁式桥 | 140.8 | 4.7 | 外观检查、无损检测、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20607 | |
19 | 西洪路口天桥 | 梁式桥 | 101.68 | 4.5 | 外观检查、无损检测、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18460 | |
20 | 好又多天桥 | 梁式桥 | 150.63 | 4.5 | 外观检查、无损检测、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15836 | |
21 | 福飞路K1+007天桥 | 梁式桥 | 108.7 | 主跨4m;边跨2.5m | 外观检查、无损检测、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13524 | |
22 | 上浦路人行天桥 | 梁式桥 | 71.4 | 3.2 | 外观检查、无损检测、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11487 | |
23 | 屏西河八桥 | 梁式桥 | 7 | 52.7 | 外观检查、无损检测、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9891 | |
24 | 三环路淮安高架桥 | 梁式桥 | 450 | 左幅13;右幅13 | 外观检查、无损检测、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37618 | |
25 | 西三环永丰互通立交 | 梁式桥 | 2133 | 8.5 | 外观检查、无损检测、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130267 | |
26 | 三环路洪塘互通立交桥 | 梁式桥 | 1203.2 | 8.5 | 外观检查、无损检测、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79125 | |
27 | 二环三期A3标高架桥(上渡高架桥) | 梁式桥 | 311.95 | 26 | 外观检查、无损检测、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27686 | |
28 | 二环三期A5标高架桥(双湖高架桥) | 梁式桥 | 400 | 27 | 外观检查、无损检测、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31562 | |
29 | 浦上大桥东互通立交桥 | 梁式桥 | 1782 | 12.25 | 外观检查、无损检测、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110944 | |
30 | 上下店路K0+190高架桥 | 梁式桥 | 100 | 40 | 外观检查、无损检测、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13029 | |
31 | 三环一期凤山高架桥 | 梁式桥 | 280 | 26 | 外观检查、无损检测、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28259 | |
32 | 三环路淮安半岛天桥 | 梁式桥 | 224.7 | 主桥9.8;梯道3.5 | 外观检查、无损检测、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19910 | |
33 | 三环路洪塘人行天桥 | 梁式桥 | 68.103 | 5 | 外观检查、无损检测、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11322 | |
合计 | 2110673 | ||||||
包一(2):常规定期检测(172.7561万) | |||||||
鼓台、金山片区(不含本次已安排结构定期检测的桥梁) | |||||||
序号 | 桥梁名 称 | 主结构类型 | 桥梁总长(m) | 桥梁宽度(m) | 包含项目 | 3.67折后费用 | |
1 | 108B安泰支河-通湖路杨桥大厦-桥 | 梁式桥 | 4.5 | 6.75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404 | |
2 | 180A湖前河-江厝路-桥 | 梁式桥 | 16 | 46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668 | |
3 | 安泰河九桥 | 梁式桥 | 12 | 9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404 | |
4 | 安泰河十桥 | 梁式桥 | 13 | 20.2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404 | |
5 | 安泰河十三桥 | 梁式桥 | 7.8 | 15.2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404 | |
6 | 高桥二桥 | 梁式桥 | 13 | 7.6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404 | |
7 | 观风亭K0+062.519桥 | 梁式桥 | 30 | 11.26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404 | |
8 | 观风亭K0+251.5桥 | 梁式桥 | 11.26 | 16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404 | |
9 | 广达桥 | 梁式桥 | 16 | 22.6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404 | |
10 | 湖前河八桥 | 梁式桥 | 6 | 5.3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404 | |
11 | 湖前河二十二桥 | 梁式桥 | 20 | 12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404 | |
12 | 湖前河十三桥 | 梁式桥 | 20 | 41.5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492 | |
13 | 津门桥 | 拱式桥 | 10 | 19.3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11010 | |
14 | 旧树兜河三桥 | 梁式桥 | 9.6 | 13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404 | |
15 | 龙峰河-华屏路-桥 | 梁式桥 | 13 | 18~20.233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404 | |
16 | 屏东河-华屏路水闸-桥 | 梁式桥 | 11.9 | 33.7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404 | |
17 | 屏西河一桥 | 梁式桥 | 5.9 | 23.95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404 | |
18 | 琼东河-得贵巷-桥 | 梁式桥 | 16 | 47.5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756 | |
19 | 琼东河-海潮路-桥 | 梁式桥 | 28 | 18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404 | |
20 | 琼东河九桥 | 梁式桥 | 7.6 | 24.15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404 | |
21 | 琼东河六桥 | 拱式桥 | 5.4 | 40.5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11047 | |
22 | 琼东河十桥 | 梁式桥 | 17.5 | 16.1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404 | |
23 | 琼东河十三桥 | 梁式桥 | 11.7 | 34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404 | |
24 | 琼东河十一桥 | 梁式桥 | 15.96 | 16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404 | |
25 | 琼东河四桥 | 梁式桥 | 8.8 | 32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404 | |
26 | 省六建门口桥 | 梁式桥 | 13 | 8.5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404 | |
27 | 铜盘河二十四桥 | 梁式桥 | 4.2 | 24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404 | |
28 | 铜盘河十四桥 | 梁式桥 | 7.8 | 6.5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404 | |
29 | 五四河二桥 | 梁式桥 | 14.1 | 10.1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404 | |
30 | 五四河-观风亭-桥 | 梁式桥 | 11.26 | 10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404 | |
31 | 291A光明港二支河-蔬菜批发市场-桥 | 梁式桥 | 13.7 | 22.7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404 | |
32 | 394光明港二支河-福光南路鳌峰公园-桥0+959 | 梁式桥 | 14.2 | 41.5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492 | |
33 | 63A大庆河-上海卫生院-桥 | 梁式桥 | 11 | 8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404 | |
34 | 白马南路0+435桥 | 梁式桥 | 14.4 | 43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536 | |
35 | 高桥西路桥 | 梁式桥 | 20 | 24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404 | |
36 | 光明港二支河-长乐南路-桥 | 梁式桥 | 20 | 40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404 | |
37 | 光明港二支河四桥 | 梁式桥 | 14.4 | 22.1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404 | |
38 | 群众东桥 | 梁式桥 | 21.24 | 30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404 | |
39 | 小桥 | 拱式桥 | 15.7 | 40.5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11047 | |
40 | 瀛洲河-台江路-加宽桥 | 梁式桥 | 20.6 | 4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404 | |
41 | 三环路永丰1号桥 | 梁式桥 | 20 | 19.25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404 | |
42 | 三环路永丰2号桥 | 梁式桥 | 20 | 20.9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404 | |
43 | 三环路永丰左幅桥下小桥 | 梁式桥 | 19 | 10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404 | |
44 | 三环路右幅永丰3号桥 | 梁式桥 | 29 | 19.25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404 | |
45 | 三环路左幅永丰3号桥 | 梁式桥 | 29 | 19.25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404 | |
46 | 东北三环(鳌港路)-鳌峰河-桥 | 梁式桥 | 16 | 64.25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5505 | |
47 | 大庆河十二桥 | 梁式桥 | 12.24 | 31.52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404 | |
48 | 539半洋河-六一中路闽都嘉源-桥 | 梁式桥 | 8.7 | 41.6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492 | |
49 | 安泰河十四桥 | 梁式桥 | 8 | 25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404 | |
50 | 安泰河一桥 | 拱式桥 | 3.58 | 26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11010 | |
51 | 安泰支河-杨桥东路-桥 | 梁式桥 | 6.08 | 32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404 | |
52 | 白马河十八桥 | 梁式桥 | 8.9 | 32.1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404 | |
53 | 白马河十三桥 | 梁式桥 | 24.6 | 6.55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404 | |
54 | 白马河十三桥乌山西路道路立交桥白马河桥 | 梁式桥 | 30 | 11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404 | |
55 | 白马路东西河桥 | 拱式桥 | 12.6 | 26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11010 | |
56 | 大庆河-乌山西路-桥 | 梁式桥 | 15 | 85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6386 | |
57 | 二环路4#桥 | 梁式桥 | 8 | 48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756 | |
58 | 芳华桥(桂芳桥) | 梁式桥 | 34 | 10.5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580 | |
59 | 高桥 | 梁式桥 | 12.8 | 42.4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536 | |
60 | 古仙桥 | 梁式桥 | 6.3 | 42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492 | |
61 | 湖前河十九桥 | 梁式桥 | 7.9 | 42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492 | |
62 | 湖前河十七桥 | 梁式桥 | 8.8 | 43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536 | |
63 | 华林河一桥 | 梁式桥 | 8.4 | 46.1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712 | |
64 | 旧树兜河二桥 | 梁式桥 | 7.7 | 42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492 | |
65 | 六一路东西河桥 | 梁式桥 | 14.8 | 41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448 | |
66 | 陆庄河四桥 | 梁式桥 | 5.8 | 32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404 | |
67 | 屏东河七桥 | 梁式桥 | 7 | 33.2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404 | |
68 | 琼东河二桥 | 梁式桥 | 10.7 | 45.7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668 | |
69 | 树兜河一桥 | 梁式桥 | 8.2 | 33.8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404 | |
70 | 铜盘河-二环路-桥 | 梁式桥 | 8 | 中64.72,西40.1,东15.5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404 | |
71 | 乌山立交桥 | 梁式桥 | 978.887 | 8~8.5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51556 | |
72 | 五四河三桥 | 梁式桥 | 11.508 | 42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492 | |
73 | 洗马桥 | 梁式桥 | 28 | 24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404 | |
74 | 新西河八桥 | 梁式桥 | 10.6 | 48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756 | |
75 | 新西河四桥 | 梁式桥 | 6.8 | 33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404 | |
76 | 杨桥路与白马路交叉口人行桥 | 梁式桥 | 18 | 3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404 | |
77 | 江滨大道15+467.76桥 | 梁式桥 | 14.3 | 35.1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404 | |
78 | 磨溪闸桥 | 梁式桥 | 21.94 | 50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844 | |
79 | 2光明港一支河-江滨大道-桥 | 梁式桥 | 33.9 | 36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580 | |
80 | 4光明港二支河-三桥北引道匝道-桥 | 梁式桥 | 8.5 | 31.6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404 | |
81 | 521江滨大道-上游造船厂-桥 | 梁式桥 | 6.3 | 19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404 | |
82 | 白马河六桥 | 梁式桥 | 26.8 | 9.1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12845 | |
83 | 白马河十桥 | 梁式桥 | 18.4 | 3.6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404 | |
84 | 白马路人行道加宽桥 | 梁式桥 | 142.07 | 4.75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14739 | |
85 | 长乐南路一期(光明港桥) | 梁式桥 | 110 | 31.5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13285 | |
86 | 达道河一桥 | 梁式桥 | 9.4 | 41.6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492 | |
87 | 工业路东桥 | 梁式桥 | 9.25 | 40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404 | |
88 | 光明桥 | 梁式桥 | 61.6 | 35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5813 | |
89 | 九孔闸桥 | 梁式桥 | 54.2 | 9.1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5417 | |
90 | 六孔闸桥 | 梁式桥 | 42 | 35.65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932 | |
91 | 三捷河二桥 | 梁式桥 | 14.96 | 12.7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404 | |
92 | 三捷河三桥 | 梁式桥 | 14.8 | 12.7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404 | |
93 | 三捷河一桥 | 梁式桥 | 7.8 | 41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448 | |
94 | 十二桥 | 梁式桥 | 16 | 40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404 | |
95 | 十四桥 | 梁式桥 | 10.6 | 42.4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536 | |
96 | 台江桥 | 梁式桥 | 19.91 | 34.45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404 | |
97 | 同德桥 | 梁式桥 | 30 | 9.5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404 | |
98 | 五孔闸桥 | 梁式桥 | 47.9 | 36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5197 | |
99 | 新白马桥 | 梁式桥 | 45 | 29.6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5065 | |
100 | 新港桥 | 梁式桥 | 45.97 | 40.4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5153 | |
101 | 新同德桥 | 梁式桥 | 81 | 36.3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6650 | |
102 | 新西河一桥 | 梁式桥 | 33.9 | 50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5021 | |
103 | 亚峰桥(拓宽部分) | 梁式桥 | 38.6 | 34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800 | |
104 | 三环路魁岐互通立交桥 | 梁式桥 | 2656 | A\C\I:9;B\G:10.5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125411 | |
105 | 白马河十二桥 | 梁式桥 | 25 | 31~35.68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404 | |
106 | 二环路斗池-乌山路口高架桥(黎明高架桥) | 梁式桥 | 633.3 | 16.5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36362 | |
107 | 二环五四路口高架桥(思儿亭高架桥) | 梁式桥 | 主桥280,A匝527.442,B匝123.352,C匝134.67,D匝218.323 | 主桥16.5,A匝15.5~16,B、C、D匝8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7363 | |
108 | 二环杨桥-西洪路高架桥(陆庄高架桥) | 梁式桥 | 579.21 | 16.5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33984 | |
109 | 西二环-福飞路高架桥(龙腰高架桥) | 梁式桥 | 305 | 16.5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21873 | |
110 | 西二环梅峰铜盘屏西高架桥 | 梁式桥 | 1188.84 | 16.5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60805 | |
111 | 魁歧高架桥 | 梁式桥 | 1450 | 19.5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72299 | |
112 | 得贵巷拱桥 | 圬工拱 | 16 | 6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11010 | |
113 | 浦西人行天桥 | 梁式桥 | 103.3 | 主桥4;梯道3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12990 | |
114 | 荷泽人行天桥 | 梁式桥 | 96.3 | 主桥4;梯道3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12845 | |
115 | 泉塘人行天桥 | 梁式桥 | 97.1 | 主桥4;梯道3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12845 | |
116 | 屏北人行天桥 | 梁式桥 | 99.98 | 主桥4;梯道3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12845 | |
117 | 兴园人行天桥 | 梁式桥 | 103.88 | 主桥4,坡道3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12845 | |
118 | 福屿人行天桥 | 梁式桥 | 104.274 | 4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12845 | |
119 | 后县人行天桥 | 梁式桥 | 110.75 | 主桥4,梯道3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12845 | |
120 | 小柳人行天桥 | 梁式桥 | 85.11 | 主桥:4.5;梯道3.5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12845 | |
121 | 甘洪路接线K0+060桥 | 梁式桥 | 20 | 36.5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404 | |
122 | 447洋洽河-二环路半道-桥 | 梁式桥 | 32 | 14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492 | |
123 | 449洋洽河-尤溪洲大桥东匝道-桥 | 梁式桥 | 32 | 20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492 | |
124 | 450洋洽河-尤溪洲大桥西匝道-桥 | 梁式桥 | 32 | 20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492 | |
125 | 472浦上一河-浦上路朱宅-桥 | 梁式桥 | 11 | 32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404 | |
126 | 474浦上一河-建新南路-桥 | 梁式桥 | 25.92 | 40m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404 | |
127 | 477浦上一河-洪湾路-桥 | 梁式桥 | 20 | 64.85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5505 | |
128 | 478浦上二河-杨周路鑫光塑胶模具-桥 | 梁式桥 | 22 | 30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404 | |
129 | 480浦上一河-浦上路后港-桥 | 梁式桥 | 25.1 | 32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404 | |
130 | 凤山一支路桥 | 梁式桥 | 20 | 24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404 | |
131 | 福湾路K1+343桥 | 梁式桥 | 26 | 50.80m~84.40m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6386 | |
132 | 建新南路2+732.59桥 | 梁式桥 | 20 | 48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756 | |
133 | 金洲南路K0+065.38桥 | 梁式桥 | 20 | 43.5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580 | |
134 | 金洲南路K1+770.88桥 | 梁式桥 | 20 | 42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492 | |
135 | 闽江大道3+420.84桥 | 梁式桥 | 17.5 | 41.3m-47.5m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756 | |
136 | 浦上路-洪湾河-桥 | 梁式桥 | 17.5 | 70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5725 | |
137 | 洋洽河四桥 | 梁式桥 | 42 | 37.5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932 | |
138 | 454金山一河-金祥路-桥 | 梁式桥 | 16 | 34.39-55.18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5109 | |
139 | 456金山一河-中国工商银行-桥 | 梁式桥 | 16.8 | 11.3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404 | |
140 | 459金山一河-金洲南路金山小学-桥 | 梁式桥 | 15 | 48.4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800 | |
141 | 461金山一河-建新大道-桥 | 梁式桥 | 16.8 | 52.7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977 | |
142 | 462金山一河-洪湾路-桥 | 梁式桥 | 17 | 北50.004m、南68.403m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5681 | |
143 | 466金山二河-建新大道-桥 | 梁式桥 | 25 | 48.5m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800 | |
144 | 471金山三河-建新大道上雁-桥 | 梁式桥 | 15.96 | 46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668 | |
145 | 498金山四河-聚龙路金山大桥下-桥 | 梁式桥 | 17 | 51.2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932 | |
146 | 499金山四河-金山大道-桥 | 梁式桥 | 16.9 | 47.3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756 | |
147 | 511金山五河-星网锐捷科技园-桥 | 梁式桥 | 7.6 | 40.5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448 | |
148 | 512金山五河-金山工业区橘园洲服务中心-桥 | 梁式桥 | 7.6 | 54.3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5065 | |
149 | 洪塘路K0+057.32桥 | 梁式桥 | 10 | 24.258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404 | |
150 | 洪湾路K0+456 | 梁式桥 | 9.2 | 25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404 | |
151 | 洪湾路K1+063 | 梁式桥 | 9.96 | 26.5m-33.5m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404 | |
152 | 金达路K0+343.7桥 | 梁式桥 | 13 | 75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5945 | |
153 | 金榕路0+335.04桥 | 梁式桥 | 21.96 | 32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404 | |
154 | 金榕南路K0+641桥 | 梁式桥 | 26 | 32.096~32.308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404 | |
155 | 金榕南路K1+245桥 | 梁式桥 | 20 | 32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404 | |
156 | 金山大道道路工程2号桥 | 梁式桥 | 16.6 | 20m-22.3m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404 | |
157 | 金山橘园林洲路(滨园路含滨园北路)桥梁工程 | 梁式桥 | 19.96 | 37.5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404 | |
158 | 金山橘园林洲路1标段0+359桥 | 梁式桥 | 11.96 | 32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404 | |
159 | 金山一河-金榕路蓉城广场-桥 | 梁式桥 | 16 | 33.63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404 | |
160 | 林洲西路0+502桥 | 梁式桥 | 20 | 24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404 | |
161 | 芦滨路2+619.2桥 | 梁式桥 | 16 | 35.5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404 | |
162 | 芦滨路3+203桥 | 梁式桥 | 26 | 32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404 | |
163 | 麦顶融信小学桥 | 梁式桥 | 13 | 27.112~57.162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5197 | |
164 | 闽江大道阵坂水闸桥 | 梁式桥 | 11 | 22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404 | |
165 | 浦上河-金洲南路-桥 | 梁式桥 | 20 | 48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756 | |
166 | 杨周西路-流花溪-桥 | 梁式桥 | 25 | 41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448 | |
167 | 483洋洽支河-二环路西匝道-桥 | 梁式桥 | 34 | 19.1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580 | |
168 | 492跃进河-二环路-桥 | 梁式桥 | 32 | 68.5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5769 | |
169 | 三环周宅排涝站6+999.4桥 | 梁式桥 | 30 | 12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404 | |
170 | 三环周宅排涝站7+005.9桥 | 梁式桥 | 20 | 47.5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756 | |
171 | 三环路一期2+533.34桥 | 梁式桥 | 60 | 28.5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5725 | |
172 | 三环路一期2+925.34桥 | 梁式桥 | 60 | 34.5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5725 | |
173 | 金洪支路K0+135.9桥 | 梁式桥 | 20 | 55.957(43.307)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5065 | |
174 | 东岭路K2+143.036桥 | 梁式桥 | 22 | 45.75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624 | |
175 | 跃进河-东岭路-桥 | 梁式桥 | 33 | 30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536 | |
176 | 奥体路K0+054桥 | 梁式桥 | 23.64 | 46.5~50.374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404 | |
177 | 福湾路主线高架桥 | 梁式桥 | 521.7 | 25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31386 | |
178 | 双湖互通立交桥 | 梁式桥 | 3596.814 | 10.5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166809 | |
179 | 台屿河-凤山路-桥 | 梁式桥 | 20 | 42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404 | |
180 | 北江滨凤湖路人行天桥 | 梁式桥 | 主道46.8,梯坡道56.19 | 主道3.82,梯坡道3.9 | 常规定检、辅助费用(脚手架、交通布控等) | 12977 | |
181 | 观风亭路K0+248.784桥 | 梁式桥 | 11 | 45.5 | 常规定检、辅助费用(脚手架、交通布控等) | 4646 | |
182 | 观风亭路K0+374桥 | 梁式桥 | 11 | 31.75 | 常规定检、辅助费用(脚手架、交通布控等) | 4404 | |
183 | 飞凤河-凤冠路-桥 | 梁式桥 | 20 | 22 | 常规定检、辅助费用(脚手架、交通布控等) | 4404 | |
184 | 连坂河-文山街-桥 | 梁式桥 | 56 | 33.01 | 常规定检、辅助费用(脚手架、交通布控等) | 5549 | |
185 | 胪雷河-胪中路-桥 | 梁式桥 | 40 | 30 | 常规定检、辅助费用(脚手架、交通布控等) | 4404 | |
186 | 梧桐厝互通立交 | 立交桥 | 889 | 主线13,匝道10.5 | 常规定检、辅助费用(脚手架、交通布控等) | 34381 | |
187 | 省道203立交桥 | 立交桥 | 150 | 16.5 | 常规定检、辅助费用(脚手架、交通布控等) | 12845 | |
188 | 铜盘河一桥 | 梁式桥 | 9.35 | 9.35 | 常规定检、辅助费用(脚手架、交通布控等) | 4404 | |
189 | 铜盘河二桥 | 梁式桥 | 10.1 | 10.1 | 常规定检、辅助费用(脚手架、交通布控等) | 4404 | |
190 | 铜盘河三桥 | 梁式桥 | 10.2 | 10.2 | 常规定检、辅助费用(脚手架、交通布控等) | 4404 | |
191 | 铜盘河四桥 | 梁式桥 | 9.1 | 9.1 | 常规定检、辅助费用(脚手架、交通布控等) | 4404 | |
192 | 铜盘河五桥 | 梁式桥 | 9.2 | 9.2 | 常规定检、辅助费用(脚手架、交通布控等) | 4404 | |
193 | 铜盘河六桥 | 梁式桥 | 9.15 | 9.15 | 常规定检、辅助费用(脚手架、交通布控等) | 4404 | |
194 | 铜盘河七桥 | 梁式桥 | 10 | 10 | 常规定检、辅助费用(脚手架、交通布控等) | 4404 | |
195 | 甘洪路K0+890.48箱涵 | 梁式桥 | 11.5 | 45.34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668 | |
196 | 甘洪路K1+798.66涵洞 | 梁式桥 | 4.8 | 29.92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404 | |
197 | 江滨大道14+910涵洞 | 梁式桥 | 6.4 | 34.75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404 | |
198 | 三环路永丰右幅涵洞 | 梁式桥 | 8.65 | 24.02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404 | |
199 | 金山大道道路工程Z0+204.64涵洞 | 梁式桥 | 4.5 | 2.567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404 | |
200 | 洪塘路K0+631.9接长盖板涵 | 梁式桥 | 5.6 | 6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404 | |
201 | 三环洪塘K25+483涵洞 | 梁式桥 | 8 | 57.1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5637 | |
202 | 三环洪塘K26+100涵洞 | 梁式桥 | 5 | 159.427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9689 | |
203 | 梧桐厝互通C匝道K0+587.62箱涵 | 涵 | 3 | 37.5 | 常规定检、辅助费用(脚手架、交通布控等) | 4404 | |
204 | 梧桐厝互通C匝道K0+365.475箱涵 | 涵 | 4 | 22.5 | 常规定检、辅助费用(脚手架、交通布控等) | 4404 | |
合计 | 1727561 | ||||||
包二(1):结构定期检测(238.6271万) | |||||||
包含4座跨江桥及晋安、仓山片区部分桥梁结构定期检测 | |||||||
序号 | 桥梁名 称 | 主结构类型 | 桥梁总长(m) | 桥梁宽度(m) | 包含项目 | 3.67折后费用 | 备注 |
1 | 鳌峰洲大桥 | 主桥:预应力砼连续箱梁 | 1676米 | 25.8米 | 1、外观检查、无损检测; | 240293 | |
2 | 闽江大桥(闽江二桥) | 主桥:预应力砼变截面连续箱梁 | 421米 | 31米 | 1、外观检查、无损检测; | 156526 | 含引桥 |
3 | 尤溪洲大桥 | 主桥:预应力砼空腹式刚架拱桥 | 1465米 | 31.1米 | 1、外观检查、无损检测; | 223778 | 含引桥 |
4 | 螺洲大桥 | 主桥:三塔自锚式悬索桥 | 6101米 | 35米 | 1、外观检查(含塔、悬索等)、无损检测、索力检测; | 559950 | 含北汊引桥、龙祥岛、中、南汊、南接线S203立交主桥、龙祥岛A、B、C、D匝道、南接线A、B、C匝道 |
5 | 鼓山大桥 | 主桥:独塔自锚式悬索桥 | 1520米 | 42米 | 1、外观检查(含塔、悬索等)、无损检测、索力检测; | 272498 | 2019年3月移交,含引桥,不含国货互通和林浦互通 |
6 | 三江口大桥(跨江段) | 连续梁桥 | 1684 | 42.5 | 1、外观检查、无损检测; | 106071 | |
7 | 五里亭立交桥 | 梁式桥 | 2740 | 16,8.5,8 | 外观检查、无损检测、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163682 | |
8 | 化工路-三环接线段高架桥 | 梁式桥 | 625 | 24 | 外观检查、无损检测、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7251 | |
9 | 三环路站东高架桥 | 梁式桥 | 360 | 左幅13~16.5;右幅19.75 | 外观检查、无损检测、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32663 | |
10 | 园中路高架桥 | 梁式桥 | 248.57 | 18 | 外观检查、无损检测、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17377 | |
11 | 三环义北人行天桥 | 梁式桥 | 198.6 | 5 | 外观检查、无损检测、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23800 | |
12 | 三环樟林人行天桥 | 梁式桥 | 80.1 | 4 | 外观检查、无损检测、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18350 | |
13 | 三环罗汉山出入口东天桥 | 梁式桥 | 232 | 4 | 外观检查、无损检测、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23525 | |
14 | 三环罗汉山出入口西天桥 | 梁式桥 | 193.5 | 4 | 外观检查、无损检测、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23800 | |
15 | 三环二期义序河规划路高架桥 | 梁式桥 | 395 | 33 | 外观检查、无损检测、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34590 | |
16 | 火车南站广场高架桥 | 梁式桥 | 852.228 | A1:10;A2:13.5;CL:10;CR:8 | 外观检查、无损检测、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51512 | |
17 | 南三环路福厦高架桥 | 梁式桥 | 1060 | 左幅16.5;右幅17.5 | 外观检查、无损检测、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71198 | |
18 | 聚龙路互通立交桥 | 组合体系桥 | 2358 | 26 | 外观检查、无损检测、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142653 | |
19 | 二环三期A6标高架桥(齐安高架桥) | 梁式桥 | 235 | 27 | 外观检查、无损检测、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24295 | |
20 | 二环三期A7标6+690天桥 | 梁式桥 | 103.47 | 5 | 外观检查、无损检测、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18526 | |
21 | 二环三期A7标7+400天桥 | 梁式桥 | 126.24 | 主桥5.0,梯道3.5 | 外观检查、无损检测、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19539 | |
22 | 二环三期A8标4+340人行天桥(坊兜天桥) | 拱式桥(吊杆拱桥) | 80.46 | 6 | 外观检查、无损检测、支座保养、锚头防腐、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18350 | |
23 | 二环三期A8标高架桥(南台大道高架桥) | 梁式桥 | 260 | 27 | 外观检查、无损检测、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25396 | |
24 | 上三路天桥 | 梁式桥 | 80.6 | 10.1 | 外观检查、无损检测、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11983 | |
25 | 三环二期白湖亭中桥 | 梁式桥 | 60 | 41.22 | 外观检查、无损检测、支座保养、水下结构检查、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10937 | |
26 | 三环二期帝封江大桥 | 梁式桥 | 335 | 65.5 | 外观检查、无损检测、支座保养、水下结构检查、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32718 | |
27 | 三环二期义序河桥 | 梁式桥 | 110 | 65.5 | 外观检查、无损检测、支座保养、水下结构检查、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15010 | |
合计 | 2386271 | ||||||
包二(2):常规定期检测(187.9117万) | |||||||
晋安、仓山片区(不含本次已安排结构定期检测的桥梁) | |||||||
序号 | 桥梁名 称 | 主结构类型 | 桥梁总长(m) | 桥梁宽度(m) | 包含项目 | 3.67折后费用 | |
1 | 1+280凤坂河桥 | 梁式桥 | 40.44 | 46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5153 | |
2 | 411园中溪-福新东路-桥 | 梁式桥 | 26 | 40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404 | |
3 | 412陈厝河-福新东路-桥 | 梁式桥 | 16 | 40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404 | |
4 | 414凤坂三支河-前横北路兴顺运输公司-桥 | 梁式桥 | 14 | 41.7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492 | |
5 | 418浦东河-福新东路福州台钻厂-桥 | 梁式桥 | 20 | 40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404 | |
6 | 425浦东河-福马路前屿邮电支局-桥 | 梁式桥 | 16 | 38.2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404 | |
7 | 428浦东河-连洋路-桥 | 梁式桥 | 30.2 | 20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448 | |
8 | 429浦东河-水上公园-桥 | 梁式桥 | 20.4 | 20.1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404 | |
9 | 434浦东二支河-福光南路-桥 | 梁式桥 | 14.6 | 37.1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404 | |
10 | 438磨洋河-福马路-桥 | 梁式桥 | 33.6 | 47.2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932 | |
11 | 534晋安四支河-利嘉路秀山中学-桥 | 梁式桥 | 17.2 | 36.4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404 | |
12 | 东浦南路0+113.99桥 | 梁式桥 | 13 | 27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404 | |
13 | 动物园路Ⅱ标0+715桥 | 梁式桥 | 20 | 44.6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624 | |
14 | 凤坂河二桥 | 梁式桥 | 20.5 | 5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404 | |
15 | 凤坂河七桥 | 梁式桥 | 40 | 40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844 | |
16 | 凤坂河三桥 | 梁式桥 | 21 | 36.5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404 | |
17 | 凤坂河十一桥 | 梁式桥 | 36 | 46.58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712 | |
18 | 福兴大道-福兴河-桥 | 梁式桥 | 20 | 40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404 | |
19 | 福兴大道-新厝河-桥 | 梁式桥 | 20 | 40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404 | |
20 | 鼓山新区道路二期桥梁工程(古环东路) | 梁式桥 | 19.92 | 30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404 | |
21 | 化工河四桥 | 梁式桥 | 20.5 | 26.9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404 | |
22 | 化工河-喜盈门路-桥 | 梁式桥 | 40 | 32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844 | |
23 | 化工路-凤坂一支河桥 | 梁式桥 | 21.6 | 73.9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5901 | |
24 | 晋安二支河二桥 | 梁式桥 | 17.54 | 40.75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448 | |
25 | 晋安河-山北路-桥 | 梁式桥 | 20 | 24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404 | |
26 | 晋安四支河-满洋路-桥 | 梁式桥 | 10.7 | 25.2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404 | |
27 | 晋安一支河一桥 | 梁式桥 | 33 | 27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404 | |
28 | 晋安支河二桥 | 梁式桥 | 11.54 | 42.15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536 | |
29 | 晋安支河三桥 | 梁式桥 | 25 | 50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844 | |
30 | 连潘河七桥 | 梁式桥 | 6.2 | 7.1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404 | |
31 | 浦东二支河-浦乾路-桥 | 梁式桥 | 20.8 | 32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404 | |
32 | 浦东河-前屿东路-桥 | 梁式桥 | 16.6 | 40.4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448 | |
33 | 琴亭湖C桥 | 梁式桥 | 48 | 34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5197 | |
34 | 琴亭湖二桥 | 梁式桥 | 293.44 | 10.5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21389 | |
35 | 琴亭湖一桥 | 梁式桥 | 265.4 | 10.5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20156 | |
36 | 厦坊路道路工程K1+519.5桥 | 梁式桥 | 20 | 46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668 | |
37 | 站前路0+067.39桥 | 梁式桥 | 12.96 | 27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404 | |
38 | 东北三环-光明港-桥 | 梁式桥 | 210 | 31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17689 | |
39 | 东北三环(远洋路)-磨洋河-桥 | 梁式桥 | 64 | 17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12845 | |
40 | 东北三环-埠兴溪-桥 | 梁式桥 | 20 | 19.25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404 | |
41 | 东北三环-东山溪-桥 | 梁式桥 | 50 | 19.25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12845 | |
42 | 东北三环-湖前河-桥 | 梁式桥 | 26 | 58.043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13638 | |
43 | 东北三环-焦坑溪-桥 | 梁式桥 | 16 | 19.75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404 | |
44 | 东北三环晋安河桥 | 梁式桥 | 40 | 41.5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5373 | |
45 | 东北三环可溪河桥 | 梁式桥 | 30 | 38.5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404 | |
46 | 东北三环-磨洋支河-桥 | 梁式桥 | 16 | 19.25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404 | |
47 | 东北三环-鳝溪1#-桥 | 梁式桥 | 16 | 24.75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404 | |
48 | 东北三环-鳝溪2#-桥 | 梁式桥 | 16 | 24.75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404 | |
49 | 东北三环-樟林溪-桥 | 梁式桥 | 16 | 19.75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404 | |
50 | 214A晋安河-温泉支路桥 | 梁式桥 | 46 | 14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5109 | |
51 | 524晋安河-利嘉路-桥 | 梁式桥 | 21.2 | 42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492 | |
52 | 茶园河四桥 | 梁式桥 | 8 | 55.6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5109 | |
53 | 茶园桥 | 梁式桥 | 231 | 36.2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13256 | |
54 | 东郊河三桥 | 梁式桥 | 9.96 | 38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404 | |
55 | 凤坂河十三桥 | 梁式桥 | 35.85 | 35.5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668 | |
56 | 凤坂河五桥 | 梁式桥 | 27.2 | 48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756 | |
57 | 福光南路光明港桥 | 梁式桥 | 156 | 30.5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15311 | |
58 | 福州市金汤(晋安河九桥)桥 | 梁式桥 | 43.32 | 15.5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5021 | |
59 | 光明港路晋安河桥 | 梁式桥 | 60 | 28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5725 | |
60 | 国货路浦东桥0+325.67 | 梁式桥 | 45 | 40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5065 | |
61 | 海潮东路晋安河桥 | 梁式桥 | 54 | 16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5461 | |
62 | 化工河二桥 | 梁式桥 | 14 | 48.2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800 | |
63 | 化工河六桥 | 梁式桥 | 16 | 12.2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404 | |
64 | 化工河七桥 | 梁式桥 | 16 | 12.2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404 | |
65 | 化工河三桥 | 梁式桥 | 14 | 48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756 | |
66 | 晋安河七桥 | 梁式桥 | 80.1 | 34.6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6650 | |
67 | 晋安河十四桥 | 梁式桥 | 44 | 20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12845 | |
68 | 晋安河十一桥(华林四桥) | 梁式桥 | 27 | 31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404 | |
69 | 连潘河六桥 | 梁式桥 | 11.1 | 48.2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800 | |
70 | 连潘河四桥 | 梁式桥 | 12 | 39.8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404 | |
71 | 象园桥 | 梁式桥 | 48.6 | 37.4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5241 | |
72 | 新华桥 | 梁式桥 | 60 | 31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5725 | |
73 | 洋下河八桥 | 梁式桥 | 13.9 | 48.2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800 | |
74 | 洋下河三桥 | 梁式桥 | 11.74 | 41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448 | |
75 | 紫阳桥 | 梁式桥 | 49.2 | 40.4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5329 | |
76 | 三环罗汉山出入口E匝道桥 | 梁式桥 | 269 | 8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20288 | |
77 | 三环罗汉山出入口F匝道桥 | 梁式桥 | 387.5 | 8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25529 | |
78 | 三环罗汉山出入口G匝道桥 | 梁式桥 | 192 | 8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16897 | |
79 | 三环七中消防通道桥 | 梁式桥 | 102 | 7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12933 | |
80 | 东北三环登云高架桥 | 梁式桥 | 240 | 14.75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19011 | |
81 | 福州市东二环-福新高架桥(鼎屿高架桥) | 梁式桥 | 290 | 17.5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21213 | |
82 | 福州市二环路-国货路高架桥(连潘高架桥) | 梁式桥 | 290 | 17.5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21213 | |
83 | 福州市二环路-华林路高架桥(斗门高架桥) | 梁式桥 | 280 | 16.5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20772 | |
84 | 东二环塔头-化工路高架桥(岳峰高架桥) | 梁式桥 | 860 | 17.5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6315 | |
85 | 鹤林高架桥 | 刚构桥 | 494.28 | 17.5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30241 | |
86 | 三环国货路互通立交桥 | 梁式桥 | 5536米 | 9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252246 | 2019年3月移交A、B、C、D、E匝道等 |
87 | 鹤林路K1+483桥 | 梁式桥 | 20 | 45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624 | |
88 | 凤坂二支河-鹤林路-桥 | 梁式桥 | 44 | 50.5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5483 | |
89 | 温泉公园-金鸡山公园廊桥 | 连续梁桥及连续刚构桥 | 203.8 | 5.2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17416 | |
90 | 茶园人行天桥 | 梁式桥 | 88 | 4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12845 | |
91 | 水头人行天桥 | 梁式桥 | 95 | 主桥4;梯道3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12845 | |
92 | 岳前人行天桥 | 梁式桥 | 120 | 主桥4;梯道3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13726 | |
93 | 福马路上下三环匝道桥 | 梁式桥 | 240 | 8.5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19011 | |
94 | 竹屿人行天桥 | 梁式桥 | 155 | 主桥5M;坡道3.1M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12845 | |
95 | 站东路ZXK0+427人行天桥 | 梁式桥 | 147.926 | 主桥:4.5;梯道3.2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12845 | |
96 | 站东路ZXK0+046.22桥 | 梁式桥 | 14.04 | 20.5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404 | |
97 | 站东路ZXK0+219.52桥 | 梁式桥 | 14.04 | 68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404 | |
98 | 马沙溪-审知路-桥 | 梁式桥 | 10 | 40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404 | |
99 | 马沙溪-龙头路-桥 | 梁式桥 | 10 | 82.48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404 | |
100 | 横屿路网纵五路K0+037桥 | 梁式桥 | 11 | 36.4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404 | |
101 | 化工河-横屿路-桥 | 梁式桥 | 24 | 49.4~100.7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404 | |
102 | 317A跃进支河-连江南路-桥 | 梁式桥 | 14.5 | 33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404 | |
103 | 东部办公区纵二桥 | 梁式桥 | 19 | 30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404 | |
104 | 东部办公区纵三桥 | 梁式桥 | 20 | 35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404 | |
105 | 二环三期A6标5+228.42跨线桥 | 梁式桥 | 68.04 | 10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12845 | |
106 | 福峡路K3+310桥 | 梁式桥 | 16 | 50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844 | |
107 | 福峡路K3+798桥 | 梁式桥 | 8 | 50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844 | |
108 | 福峡路K4+865.68桥 | 梁式桥 | 16 | 50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844 | |
109 | 福峡路K5+776桥 | 梁式桥 | 26 | 50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844 | |
110 | 福峡路K6+920桥 | 梁式桥 | 16 | 50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844 | |
111 | 福峡路K7+628.865桥 | 梁式桥 | 20 | 50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844 | |
112 | 福州市林浦路道路工程K2+268.8桥 | 梁式桥 | 21.54 | 71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14210 | |
113 | 福州市南江滨道路工程0+775.91桥 | 梁式桥 | 6.8 | 34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404 | |
114 | 盖山西路F标3+380.91桥 | 梁式桥 | 60 | 35.5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5725 | |
115 | 港头河-南江滨大道-桥 | 梁式桥 | 55 | 33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5505 | |
116 | 公园东路0+006.12桥 | 梁式桥 | 13 | 34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404 | |
117 | 鼓山大桥南侧2号桥 | 梁式桥 | 60 | 50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6166 | |
118 | 金洲南路、盖山西路A标段 | 梁式桥 | 30 | 35.8m~55.8m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13550 | |
119 | 龙津浦河十二桥 | 梁式桥 | 15.9 | 40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404 | |
120 | 胪雷河-站前路-桥 | 梁式桥 | 30 | 40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404 | |
121 | 螺城路K3+713桥 | 梁式桥 | 30 | 40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404 | |
122 | 螺城路K4+743桥 | 梁式桥 | 20 | 48.794~63.561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5461 | |
123 | 美墩桥 | 梁式桥 | 32 | 24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492 | |
124 | 南江滨东段1号桥 | 梁式桥 | 25 | 50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844 | |
125 | 南江滨东段3号桥 | 梁式桥 | 125.24 | 56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9336 | |
126 | 浦下河-霞洲路-桥 | 梁式桥 | 110 | 50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13726 | |
127 | 浦下路K0+117桥 | 梁式桥 | 41.2 | 30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932 | |
128 | 浦下路K0+875桥 | 梁式桥 | 23.4 | 30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404 | |
129 | 浦下路K2+160桥 | 梁式桥 | 31.4 | 30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492 | |
130 | 齐三路桥 | 梁式桥 | 32 | 31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492 | |
131 | 霞洲路K0+214.225北侧桥(拓宽部分) | 梁式桥 | 13 | 11.25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404 | |
132 | 跃进二支河桥 | 梁式桥+拱式桥 | 13.5 | 50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11377 | |
133 | 跃进河二桥 | 梁式桥 | 10.4 | 28.2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404 | |
134 | 跃进河一桥 | 梁式桥 | 20 | 39.5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404 | |
135 | 跃进支河四桥 | 梁式桥 | 13.52 | 40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404 | |
136 | 螺城路K3+105桥 | 梁式桥 | 13 | 40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404 | |
137 | 螺城路K1+126.969桥 | 梁式桥 | 20 | 57.01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5153 | |
138 | 螺城路K1+666.3桥 | 梁式桥 | 26 | 40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404 | |
139 | 螺城路K2+296.38桥 | 梁式桥 | 16 | 42.5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514 | |
140 | 313A跃进河-二环路桥 | 梁式桥 | 32.8 | 55.7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5109 | |
141 | 448洋洽河-二环路-桥 | 梁式桥 | 40 | 13.5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844 | |
142 | 482洋洽支河-二环路东匝道-桥 | 梁式桥 | 34 | 23.7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580 | |
143 | 连江南路二桥 | 梁式桥 | 11.5 | 33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404 | |
144 | 连江南路三桥 | 梁式桥 | 17.8 | 33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404 | |
145 | 连江南路一桥 | 梁式桥 | 13.8 | 33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404 | |
146 | 龙津河-南台大道-桥 | 梁式桥 | 16 | 40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404 | |
147 | 龙津浦河九桥 | 梁式桥 | 11.5 | 40.2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448 | |
148 | 胪雷河-南三环路-桥 | 梁式桥 | 16 | 48.42~48.53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800 | |
149 | 敖里路K0+033桥 | 梁式桥 | 33 | 30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536 | |
150 | 浦下河-后坂路-桥 | 梁式桥 | 45 | 31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5065 | |
151 | 南二环白湖亭高架桥 | 梁式桥 | 379.5 | 27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25154 | |
152 | 三环路福泉互通立交工程 | 梁式桥 | 5716 | 东、西主线16.5;匝道8.5~10.5;西涵16.95;东涵17.82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260174 | |
153 | 连坂路K0+725.488桥 | 梁式桥 | 33.68 | 22.48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404 | |
154 | 南台大道北段K1+247.25桥 | 梁式桥 | 18 | 52.5~60.45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404 | |
155 | 马洲河-仁山路-桥 | 梁式桥 | 66 | 20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404 | |
156 | 马洲二支河-天水路-桥 | 梁式桥 | 36 | 41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404 | |
157 | 新洲路0+221.564桥 | 梁式桥 | 20 | 25.66~37.10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404 | |
158 | 化工连接线延伸段高架桥 | 高架桥 | 442 | 19 | 常规定检、辅助费用(脚手架、交通布控等) | 23503 | |
159 | 厦坊路K2+817高架桥 | 高架桥 | 135 | 40 | 常规定检、辅助费用(脚手架、交通布控等) | 14386 | |
160 | 金鸡山隧道上下匝道桥 | 高架桥 | 402.25 | 8.9 | 常规定检、辅助费用(脚手架、交通布控等) | 21752 | |
161 | 远洋路前横高架桥 | 高架桥 | 366.5 | 17.5 | 常规定检、辅助费用(脚手架、交通布控等) | 4404 | |
162 | 磐石人行天桥 | 人行过街天桥 | 主道42.2,梯坡道198.33 | 主道4.3,梯坡道3.1 | 常规定检、辅助费用(脚手架、交通布控等) | 13676 | |
163 | 416浦东河-化工路-桥 | 中小桥梁 | 11.5 | 70.1 | 常规定检、辅助费用(脚手架、交通布控等) | 5730 | |
164 | 东峰路-规划河道-桥 | 中小桥梁 | 11.5 | 72.67 | 常规定检、辅助费用(脚手架、交通布控等) | 5843 | |
165 | 厦坊路-解放溪-桥 | 中小桥梁 | 20.02 | 56.541~81.484 | 常规定检、辅助费用(脚手架、交通布控等) | 5682 | |
166 | 福建省人才限价商品住房项目配套道路工程AK0+058.3桥 | 中小桥梁 | 20 | 24 | 常规定检、辅助费用(脚手架、交通布控等) | 4404 | |
167 | 新店车辆基地周边市政道路工程A路K0+670.4桥 | 中小桥梁 | 16 | 38.75 | 常规定检、辅助费用(脚手架、交通布控等) | 4404 | |
168 | 化工河六桥内辅桥 | 中小桥梁 | 18 | 8 | 常规定检、辅助费用(脚手架、交通布控等) | 4404 | |
169 | 半山支路过人涵洞 | 梁式桥 | 3.4 | 16.2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404 | |
170 | 西庄路BK0+328盖板涵 | 梁式桥 | 10 | 5.6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404 | |
171 | 西庄路BK0+492.103盖板涵 | 梁式桥 | 5.6 | 19.723~30.797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404 | |
172 | 秀峰路7+100.5涵洞 | 梁式桥 | 5.1 | 31.39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404 | |
173 | 东浦路BK0+513涵 | 梁式桥 | 5 | 20.6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404 | |
174 | 东北三环A段K9+580涵 | 梁式桥 | 8.4 | 38.5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404 | |
175 | 东北三环K2+932左幅涵 | 梁式桥 | 8.4 | 27.1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404 | |
176 | 东北三环K3+045右幅涵 | 梁式桥 | 8.4 | 23.107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404 | |
177 | 东北三环K4+152涵 | 梁式桥 | 3.5 | 47.611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756 | |
178 | 东北三环K4+366右幅涵 | 梁式桥 | 7 | 21.5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404 | |
179 | 东北三环K4+790右幅涵 | 梁式桥 | 7 | 23.5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404 | |
180 | 东北三环K5+142.5涵 | 梁式桥 | 8.4 | 43.791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580 | |
181 | 东北三环K6+455涵 | 梁式桥 | 10.45 | 39.802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404 | |
182 | 东北三环K6+750涵 | 梁式桥 | 3 | 47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712 | |
183 | 东北三环义北K15盖板涵 | 梁式桥 | 0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404 | ||
184 | 东北三环义北K16盖板涵 | 梁式桥 | 0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404 | ||
185 | 山北路延伸段K1+116箱涵 | 箱涵 | 10.5 | 34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404 | |
186 | 山北路延伸段K1+941.8箱涵 | 箱涵 | 7.8 | 34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404 | |
187 | 山北路延伸段K2+229.2箱涵 | 箱涵 | 7.2 | 34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404 | |
188 | 站东路ZXK1+041箱涵 | 箱涵 | 13.8 | 95.53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404 | |
189 | 螺城路K1+332箱涵 | 梁式桥 | 8 | 50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844 | |
190 | 螺城路K2+128箱涵 | 梁式桥 | 8 | 43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536 | |
191 | 螺城路K2+535盖板涵 | 梁式桥 | 4 | 42 | 常规定检、支座保养、辅助费用(脚手架、检测车、交通布控等) | 4492 | |
192 | 铁路北站站西路K0+114人行道箱涵 | 涵 | 13 | 9.75 | 常规定检、辅助费用(脚手架、交通布控等) | 4404 | |
193 | 铁路北站站西路K0+296人行道箱涵 | 涵 | 36.5 | 7.2 | 常规定检、辅助费用(脚手架、交通布控等) | 4404 | |
合计 | 1879117 |
四、人员要求
★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检测技术人员(含检测项目负责人)必须在3名及以上,且应具备桥梁专业(桥隧、路桥 )或结构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其中高级职称至少有2名)同时具有桥梁检测工程师证、市政桥梁工程检测岗位证书或桥梁隧道工程试验检测师证。检测项目负责人要求具备桥梁专业(桥隧、路桥 )或结构专业高级职称,从事桥梁检测工作达5年及以上,且具有10座及以上大桥检测评估经验。投标人须承诺保证以上检测人员全程参与本项目现场实施桥梁的具体检测工作。 投标时必须提供符合上述要求的人员职称证书(必须为公有制序列职称,专业以职称证或毕业证上的专业为准)、桥梁检测工程师证或市政桥梁工程检测岗位证书、项目负责人简历表、项目负责人个人业绩证明表以及项目负责人个人业绩证明表中所列的大桥检测报告;项目负责人个人业绩证明表中所列的桥梁检测项目,均必须是本次投标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在该桥检测中承担项目负责人或在检测人员名单中排名前5名的项目;如有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中标资格。
注:按合同包1→2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每个合同包推荐1名中标候选人。每个投标人只能作为一个合同包的中标候选人。投标人投标单价及总价皆不得超过控制价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
五、相关要求
★合同包一、二相关要求:因本项目的特殊性,本项目投标人在报价时须包含结构定期检测、常规定期检测、暂列金(包含但不局限于新移交桥梁以及特殊情况下发包人需进行检测桥梁的检测费)【合同包一暂列金限额为36.0220万元、合同包二暂列金限额为48.7810万元】三项费用,在投标报价分项报价表中须填报结构定期检测、常规定期检测、暂列金三项报价且下浮率须保持一致,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暂列金按采购方实际需求按实结算,暂列金结算原则按《福建省城市桥梁检测评估费用定额(试行)》的3.67折再乘以中标的下浮率(中标的下浮率=中标价÷合同包预算总价)结算,暂列金总额不得超过暂列金中标金额。
三、商务条件(以“★”标示的内容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
包:1
1、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德榜路79号
2、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150 ) 天内交货
3、交付条件:符合招标文件及合同要求
4、是否收取履约保证金: 是。履约保证金百分比:10%。说明:中标人在签订采购合同前三日内应向采购人指定的账户缴纳合同金额10%的履约保证金,该履约保证金于项目服务期满后且中标人在无违约的前提下一次性无息退还;或提供开户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
5、是否邀请投标人参与验收:是
6、验收方式数据表格
验收期次 | 验收期次说明 |
1 | 通过验收后,所提供的检测报告经专家评审合格。 |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20 | 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款项的20% |
2 | 80 | 提交完整的书面报告并经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款项的80% |
验收期次 | 验收期次说明 |
1 | 通过验收后,所提供的检测报告经专家评审合格。 |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20 | 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款项的20% |
2 | 80 | 提交完整的书面报告并经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款项的80% |
四、其他事项
1、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若出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强制性规定但招标文件未列明的情形,则投标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强制性规定执行。
2、其他:
第六章 政府采购合同(参考文本)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政府采购法、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3、国家有关部门对若干合同有规范文本的,可使用相应合同文本。
甲方:(采购人全称)
乙方:(中标人全称)
根据招标编号为 的(填写“项目名称”)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按照实际情况编制填写需要增加的内容)。
2、合同标的
(按照实际情况编制填写,可以是表格或文字描述)。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 ;
4.2交付地点: ;
4.3交付条件: 。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按照实际情况编制填写,可以是表格或文字描述)。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按照实际情况编制填写,可以是表格或文字描述)。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邀请,具体如下:(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填写)。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按照实际情况编制填写,可以是表格或文字描述,包括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等)。
8、履约保证金
□无。□有,具体如下:(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填写)。
9、合同有效期
(按照实际情况编制填写,可以是表格或文字描述)。
10、违约责任
(按照实际情况编制填写,可以是表格或文字描述)。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若任何第三方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按照实际情况编制填写)。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按照实际情况编制填写)。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按照实际情况编制填写)。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按照实际情况编制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合同生效:自签订之日起生效;通过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采用电子形式签订合同的,签订之日以系统记载的双方使用各自CA证书在合同上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章的日期中的最晚时间为准。
15.4本合同一式(填写具体份数)份,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甲方、乙方各执(填写具体份数)份,送(填写需要备案的监管部门的全称)备案(填写具体份数)份,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按照实际情况编制填写需要增加的内容)。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住所: 住所:
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法: 联系方法: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编制说明
1、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本章中:
1.1涉及投标人的“全称”:
(1)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指投标人的全称。
(2)接受联合体投标且投标人为联合体的,指牵头方的全称并加注(联合体牵头方),即应表述为:“牵头方的全称(联合体牵头方)”。
1.2涉及投标人“加盖单位公章”:
(1)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指加盖投标人的单位公章。
(2)接受联合体投标且投标人为联合体的,指加盖联合体牵头方的单位公章。
1.3涉及“投标人代表签字”:
(1)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指由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提供“单位负责人授权书”。
(2)接受联合体投标且投标人为联合体的,指由联合体牵头方的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提供“单位负责人授权书”。
1.4“其他组织”指合伙企业、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
1.5“自然人”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承担民事责任和义务的中国公民。
2、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本章中“投标人的资格及资信证明文件”:
2.1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四章第1.3条第(2)款规定及本章规定进行编制,如有必要,可增加附页,附页作为资格及资信文件的组成部分。
2.2接受联合体投标且投标人为联合体的,联合体中的各方均应按照本章第2.1条规定提交相应的全部资料。
3、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索引应编制页码。
4、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本章中:
4.1除《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外,招标文件要求原件的,投标人在纸质投标文件正本中应提供原件;招标文件要求复印件的,投标人在纸质投标文件中提供原件、复印件(含扫描件)皆可;招标文件对原件、复印件未作要求的,投标人在纸质投标文件中提供原件、复印件(含扫描件)皆可。
4.2除《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外,若投标人提供注明“复印件无效”的证明材料或资料,其纸质投标文件正本中应提供原件。
4.3《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投标人在纸质投标文件正本中提供原件、复印件(含扫描件)、符合本章规定的打印件(或截图)皆可。
封面格式
福建省政府采购投标文件
(资格及资信证明部分)
(填写正本或副本)
项目名称:(由投标人填写)
备案编号:(由投标人填写)
招标编号:(由投标人填写)
所投合同包:(由投标人填写)
投标人:(填写“全称”)
(由投标人填写)年(由投标人填写)月
索引
一、投标函
二、投标人的资格及资信证明文件
三、投标保证金
★注意
资格及资信证明部分中不得出现报价部分的全部或部分的投标报价信息(或组成资料),否则资格审查不合格。
一、投标函
致:
兹收到贵单位关于(填写“项目名称”)项目(招标编号: )的投标邀请,本投标人代表(填写“全名”)已获得我方正式授权并代表投标人(填写“全称”)参加投标,并提交招标文件规定份数的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我方提交的全部投标文件均由下述部分组成:
(1)资格及资信证明部分
①投标函
②投标人的资格及资信证明文件
③投标保证金
(2)报价部分
①开标一览表
②投标分项报价表
③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扣除证明材料(若有)
④招标文件规定的加分证明材料(若有)
(3)技术商务部分
①标的说明一览表
②技术和服务要求响应表
③商务条件响应表
④投标人提交的其他资料(若有)
根据本函,本投标人代表宣布我方保证遵守招标文件的全部规定,同时:
1、确认:
1.1所投合同包的投标报价详见“开标一览表”及“投标分项报价表”。
1.2我方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有关附件(若有)、澄清或修改(若有)等],并自行承担因对全部招标文件理解不正确或误解而产生的相应后果和责任。
2、承诺及声明:
2.1我方具备招标文件第一章载明的“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且符合招标文件第三章载明的“二、投标人”之规定,否则投标无效。
2.2我方提交的投标文件各组成部分的全部内容及资料是不可割离且真实、有效、准确、完整和不具有任何误导性的,否则产生不利后果由我方承担责任。
2.3我方提供的标的价格不高于同期市场价格,否则产生不利后果由我方承担责任。
2.4投标保证金:若出现招标文件第三章规定的不予退还情形,同意贵单位不予退还。
2.5投标有效期:按照招标文件第三章规定执行,并在招标文件第二章载明的期限内保持有效。
2.6若中标,将按照招标文件、我方投标文件及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责任和义务。
2.7若贵单位要求,我方同意提供与本项目投标有关的一切资料、数据或文件,并完全理解贵单位不一定要接受最低的投标报价或收到的任何投标。
2.8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对于贵单位按照下述联络方式发出的任何信息或通知,均视为我方已收悉前述信息或通知的全部内容:
通信地址: 邮编:
联系方法:(包括但不限于:联系人、联系电话、手机、传真、电子邮箱等)
投标人:(全称并加盖单位公章)
投标人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二、投标人的资格及资信证明文件
二-1单位负责人授权书(若有)
致:
我方的单位负责人(填写“单位负责人全名”)授权(填写“投标人代表全名”)为投标人代表,代表我方参加(填写“项目名称”)项目(招标编号: )的投标,全权代表我方处理投标过程的一切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投标、参加开标、谈判、澄清、签约等。投标人代表在投标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方均予以认可并对此承担责任。
投标人代表无转委权。特此授权。
(以下无正文)
单位负责人: 身份证号: 手机:
投标人代表: 身份证号: 手机:
授权方
投标人:(全称并加盖单位公章)
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接受授权方
投标人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单位负责人、投标人代表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要求:真实有效且内容完整、清晰、整洁。
|
★注意:
1、企业(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行业除外)、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的“单位负责人”指法定代表人,即与实际提交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载明的一致。
2、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行业:以法人身份参加投标的,“单位负责人”指法定代表人,即与实际提交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载明的一致;以非法人身份参加投标的,“单位负责人”指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即与实际提交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载明的一致。
3、投标人(自然人除外):若投标人代表为单位负责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应提供本授权书;若投标人代表为单位负责人,应在此项下提交其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可不提供本授权书。
4、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可不填写本授权书。
5、纸质投标文件正本中的本授权书(若有)应为原件。
二-2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致:
( )投标人为法人(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
现附上由(填写“签发机关全称”)签发的我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请填写法人的具体证照名称)复印件,该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否则我方负全部责任。
( )投标人为非法人(包括其他组织、自然人)的
□现附上由(填写“签发机关全称”)签发的我方(请填写非自然人的非法人的具体证照名称)复印件,该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否则我方负全部责任。
□现附上由(填写“签发机关全称”)签发的我方(请填写自然人的身份证件名称)复印件,该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否则我方负全部责任。
★注意:
1、请投标人按照实际情况编制填写,在相应的()中打“√”并选择相应的“□”(若有)后,再按照本格式的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2、投标人为企业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投标人为事业单位的,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投标人为社会团体的,提供有效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投标人为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投标人为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投标人为自然人的,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投标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提供有效的相应具体证照复印件。
3、投标人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均应符合:内容完整、清晰、整洁,并由投标人加盖其单位公章。
投标人:(全称并加盖单位公章)
投标人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二-3财务状况报告(财务报告、或资信证明、或投标担保函)
致:
( )投标人提供财务报告的
□企业适用:现附上我方(填写“具体的年度、或半年度、或季度”)财务报告复印件,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若有)及其附注(若有),上述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否则我方负全部责任。
□事业单位适用:现附上我方(填写“具体的年度、或半年度、或季度”)财务报告复印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或收入费用表)、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若有),上述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否则我方负全部责任。
□社会团体适用:现附上我方(填写“具体的年度、或半年度、或季度”)财务报告复印件,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上述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否则我方负全部责任。
( )投标人提供资信证明的
□非自然人适用(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现附上我方开户(基本存款账户)许可证复印件及我方银行:(填写“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银行全称”)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上述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否则我方负全部责任。
□自然人适用:现附上我方银行:(填写自然人的“个人账户的开户银行全称”)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上述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否则我方负全部责任。
( )投标人提供投标担保函的
现附上由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填写“担保机构全称”)出具的投标担保函复印件,上述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否则我方负全部责任。
★注意:
1、请投标人按照实际情况编制填写,在相应的()中打“√”并选择相应的“□”(若有)后,再按照本格式的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2、投标人提供的财务报告复印件(成立年限按照投标截止时间推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2.1成立年限满1年及以上的投标人,提供经审计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告。
2.2成立年限满半年但不足1年的投标人,提供该半年度中任一季度的季度财务报告或该半年度的半年度财务报告。
※无法按照本格式第2.1、2.2条规定提供财务报告复印件的投标人(包括但不限于:成立年限满1年及以上的投标人、成立年限满半年但不足1年的投标人、成立年限不足半年的投标人),应按照本格式的要求选择提供资信证明复印件或投标担保函复印件,其中:非自然人的投标人选择提供资信证明的,还应附上其开户(基本存款账户)许可证复印件。
3、“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应符合《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方案》(财库[2011]124号)的规定。
4、投标人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均应符合:内容完整、清晰、整洁,并由投标人加盖其单位公章。
投标人:(全称并加盖单位公章)
投标人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二-4依法缴纳税收证明材料
致:
1、依法缴纳税收的投标人
( )法人(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
现附上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我方缴纳的(按照投标人实际缴纳的税种名称填写,如:增值税、所得税等)税收凭据复印件,上述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否则我方负全部责任。
( )非法人(包括其他组织、自然人)的
现附上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我方缴纳的(按照投标人实际缴纳的税种名称填写)税收凭据复印件,上述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否则我方负全部责任。
2、依法免税的投标人
( )现附上我方依法免税证明材料复印件,上述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否则我方负全部责任。
★注意:
1、请投标人按照实际情况编制填写,在相应的()中打“√”,并按照本格式的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2、投标人提供的税收凭据复印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2.1投标截止时间前(不含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已依法缴纳税收的投标人,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不含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中任一月份的税收凭据复印件。
2.2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且已依法缴纳税收的投标人,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当月的税收凭据复印件。
2.3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但因税务机关原因导致其尚未依法缴纳税收的投标人,提供依法缴纳税收承诺书原件(格式自拟),该承诺书视同税收凭据。
3、“依法缴纳税收证明材料”有欠缴记录的,视为未依法缴纳税收。
4、投标人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均应符合:内容完整、清晰、整洁,并由投标人加盖其单位公章。
投标人:(全称并加盖单位公章)
投标人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二-5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
致:
1、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
( )法人(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
现附上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我方缴纳的社会保险凭据(限:税务机关/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机关的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或社会保险的银行缴款收讫凭证)复印件,上述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否则我方负全部责任。
( )非法人(包括其他组织、自然人)的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我方缴纳的社会保险凭据(限:税务机关/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机关的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或社会保险的银行缴款收讫凭证)复印件,上述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否则我方负全部责任。
2、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
( )现附上我方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复印件,上述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否则我方负全部责任。
★注意:
1、请投标人按照实际情况编制填写,在相应的()中打“√”,并按照本格式的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2、投标人提供的社会保险凭据复印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2.1投标截止时间前(不含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已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不含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中任一月份的社会保险凭据复印件。
2.2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且已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当月的社会保险凭据复印件。
2.3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但因税务机关/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机关原因导致其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提供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承诺书原件(格式自拟),该承诺书视同社会保险凭据。
3、“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有欠缴记录的,视为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4、投标人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均应符合:内容完整、清晰、整洁,并由投标人加盖其单位公章。
投标人:(全称并加盖单位公章)
投标人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二-6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函(若有)
致:
我方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否则产生不利后果由我方承担责任。
特此声明。
★注意:
1、招标文件未要求投标人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的,投标人应提供本声明函。
2、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的,投标人可不提供本声明函。
3、纸质投标文件正本中的本声明函(若有)应为原件。
4、请投标人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声明,否则视为提供虚假材料。
投标人:(全称并加盖单位公章)
投标人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二-7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书面声明
致:
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我方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也无行贿犯罪记录,否则产生不利后果由我方承担责任。
特此声明。
★注意:
1、“重大违法记录”指投标人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2、纸质投标文件正本中的本声明应为原件。
3、请投标人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声明,否则视为提供虚假材料。
投标人:(全称并加盖单位公章)
投标人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二-8信用记录查询结果
致:
现附上截至 年 月 日 时我方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获取的我方信用信息查询结果(填写具体份数)份、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获取的我方信用信息查询结果(填写具体份数)份,上述信用信息查询结果真实有效,否则我方负全部责任。
★注意:
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截止时点前分别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并打印相应的信用记录,投标人提供的查询结果应为其通过上述网站获取的信用信息查询结果原始页面的打印件(或截图)。
投标人:(全称并加盖单位公章)
投标人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二-9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
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以下简称:“告知函”)由投标人向住所地或业务发生地检察院申请查询,具体以检察院出具的为准。
★注意:
1、未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或查询结果表明投标人有行贿犯罪记录的,投标无效。
2、若从检察机关指定网站下载打印或截图告知函,则告知函应为从前述指定网站获取的查询结果原始页面的打印件(或截图),否则投标无效。
3、告知函应在有效期内且内容完整、清晰、整洁,否则投标无效。
4、有效期内的告知函复印件(含扫描件)及符合招标文件第七章规定的打印件(或截图),无论内容中是否注明“复印件无效”,均视同有效。
5、无法获取有效期内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的,应在《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书面声明》中对近三年无行贿犯罪记录进行声明。
二-10联合体协议(若有)
致:
兹有(填写“联合体中各方的全称”,各方的全称之间请用“、”分割)自愿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填写“项目名称”) 项目(招标编号: )的投标。现就联合体参加本项目投标的有关事宜达成下列协议:
一、联合体各方应承担的工作和义务具体如下:
1、牵头方(全称): (填写“工作及义务的具体内容”) ;
2、成员方:
2.1(成员一的全称): (填写“工作及义务的具体内容”) ;
……。
二、联合体各方约定:
1、由(填写“牵头方的全称”)代表联合体办理参加本项目投标的有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报名、派出投标人代表、提交投标文件及参加开标、谈判、澄清等),在此过程中,投标人代表签字的一切文件和处理结果,联合体均予以认可并对此承担责任。
2、联合体各方约定由(填写“牵头方的全称”)代表联合体办理投标保证金事宜。
3、根据福建省财政厅文件(闽财购[2008]10号)的规定,若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则联合体只能确定由其中一方的条件参与商务部分的评标。因此,联合体各方约定以(应填写“其中一方的全称”,如:联合体确定以成员一的条件参与商务部分的评标,则填写“成员一的全称”…;否则填写“无”)的条件参与商务部分的评标。
三、若中标,牵头方将代表联合体与采购人就合同签订事宜进行协商;若协商一致,则联合体各方将共同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就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四、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五、本协议一式(填写具体份数)份,联合体各方各执一份,投标文件中提交一份。
(以下无正文)
牵头方:(全称并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成员一:(全称并加盖成员一的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
成员**:(全称并加盖成员**的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注意:
1、招标文件接受联合体投标且投标人为联合体的,投标人应提供本协议;否则无须提供。
2、本协议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应按照本章载明的格式提供“单位负责人授权书”。
3、纸质投标文件正本中的本协议(若有)应为原件。
二-11中小企业声明函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适用,若有)
本投标人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投标人为(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投标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投标人为 (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投标人参加贵单位组织的 (填写“项目名称”) 项目采购活动,其中:
①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 )提供本投标人制造的(填写“所投合同包、品目号”)货物;或
( )提供其他(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填写“所投合同包、品目号”)货物。
②工程:
( )由本投标人承担的(填写“所投合同包、品目号”)工程。
③服务:
( )由本投标人提供的(填写“所投合同包、品目号”)服务。
本投标人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注意:
1、请投标人按照实际情况编制填写本声明函,并在相应的()中打“√”。
2、投标人应认真对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并按照国家统计局现行的关于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有关规定准确划分企业类型。
3、投标人为监狱企业的,可不填写本声明函,根据其提供的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进行认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4、投标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可不填写本声明函,根据其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附后)进行认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5、纸质投标文件正本中的本声明函(若有)应为原件。
6、若《中小企业声明函》(包括本格式第3、4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及声明函)内容不真实,视为提供虚假材料。
投标人:(全称并加盖单位公章)
投标人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附: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适用,若有)
本投标人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投标人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投标人参加贵单位的(填写“项目名称”)项目采购活动:
( )提供本投标人制造的(填写“所投合同包、品目号”)货物,
( )由本投标人承担的(填写“所投合同包、品目号”)工程,
( )由本投标人提供的(填写“所投合同包、品目号”)服务;或
( )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填写“所投合同包、品目号”)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投标人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注意:
1、请投标人按照实际情况编制填写本声明函,并在相应的()中打“√”。
2、纸质投标文件正本中的本声明函(若有)应为原件。
3、若《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内容不真实,视为提供虚假材料。
投标人:(全称并加盖单位公章)
投标人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二-12其他资格证明文件(若有)
二-12-①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若有)
致:
现附上我方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专项证明材料复印件(具体附后),上述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否则我方负全部责任。
★注意:
1、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的,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在此项下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
2、投标人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均应符合:内容完整、清晰、整洁,并由投标人加盖其单位公章。
投标人:(全称并加盖单位公章)
投标人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二-12-②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若有)
编制说明
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除前述资格证明文件外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若有)加盖投标人的单位公章后应在此项下提交。
三、投标保证金
编制说明
1、在此项下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材料可使用转账凭证复印件或从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中下载的有关原始页面的打印件。
2、投标保证金是否已提交的认定按照招标文件第三章规定执行。
封面格式
福建省政府采购投标文件
(报价部分)
(填写正本或副本)
项目名称:(由投标人填写)
备案编号:(由投标人填写)
招标编号:(由投标人填写)
所投合同包:(由投标人填写)
投标人:(填写“全称”)
(由投标人填写)年(由投标人填写)月
索引
一、开标一览表
二、投标分项报价表
三、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扣除证明材料(若有)
四、招标文件规定的加分证明材料(若有)
一、开标一览表
招标编号:
货币及单位:人民币元
合同包 | 投标报价 | 投标 保证金 | 备注 |
* | 投标总价(大写金额): 。 | a.投标报价的明细:详见《投标分项报价表》。 b.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扣除证明材料(若有):详见报价部分。 | |
… | 投标总价(大写金额): 。 |
★注意:
1、本表应按照下列规定填写:
1.1投标人应按照本表格式填写所投的合同包的“投标报价”。
1.2本表中列示的“合同包”应与《投标分项报价表》中列示的“合同包”保持一致,即:若本表中列示的“合同包”为“1”时,《投标分项报价表》中列示的“合同包”亦应为“1”,以此类推。
1.3“大写金额”指“投标报价”应用“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元、角、分、零”等进行填写。
2、纸质投标文件正本中的本表应为原件。
投标人:(全称并加盖单位公章)
投标人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二、投标分项报价表
招标编号:
货币及单位:人民币元
合同包 | 品目号 | 投标标的 | 规格 | 来源地 | 单价 (现场) | 数量 | 总价 (现场) | 备注 |
* | *-1 | |||||||
… |
★注意:
1、本表应按照下列规定填写:
1.1投标人应按照本表格式填写所投合同包的分项报价,其中:“合同包”、“品目号”、“投标标的”及“数量”应与招标文件《采购标的一览表》中的有关内容(“合同包”、“品目号”、“采购标的”及“数量”)保持一致,“合同包”还应与《开标一览表》中列示的“合同包”保持一致,即:若《开标一览表》中列示的“合同包”为“1”时,本表中列示的“合同包”亦应为“1”,以此类推。
1.2“投标标的”为货物的:“规格”项下应填写货物制造厂商赋予的品牌(属于节能、环保清单产品的货物,填写的品牌名称应与清单载明的品牌名称保持一致)及具体型号。“来源地”应填写货物的原产地。
1.3“投标标的”为服务的:“规格”项下应填写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标准及品牌(若有)。“来源地”应填写服务提供者的所在地。
1.4同一合同包中,“单价(现场)”ד数量”=“总价(现场)”,全部品目号“总价(现场)”的合计金额应与《开标一览表》中相应合同包列示的“投标总价”保持一致。
1.5若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对“备品备件价格、专用工具价格、技术服务费、安装调试费、检验培训费、运输费、保险费、税收”等进行报价的,请在本表的“备注”项下填写。
2、纸质投标文件正本中的本表应为原件。
投标人:(全称并加盖单位公章)
投标人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三、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扣除证明材料(若有)
三-1优先类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价格扣除证明材料(若有)
三-1-①优先类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统计表(价格扣除适用,若有)
招标编号:
货币及单位:人民币元
本合同包内属于节能、环境标志产品的情况 | ||||||
合同包 | 品目号 | 货物名称 | 单价 (现场) | 数量 | 总价 (现场) | 认证种类 |
* | *-1 | |||||
… | ||||||
备注 | a.合同包内属于节能、环境标志产品的报价总金额: ; b.合同包投标总价(报价总金额): ; c.“合同包内属于节能、环境标志产品的报价总金额”占“合同包投标总价(报价总金额)”的比例(以%列示): 。 |
★注意:
1、对节能、环境标志产品计算价格扣除时,只依据投标文件“三-1-②优先类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证明材料(价格扣除适用,若有)”。
2、本表以合同包为单位,不同合同包请分别填写;同一合同包请按照其品目号顺序分别填写。
3、具体统计、计算:
3.1若节能、环境标志产品仅是构成投标产品的部件、组件或零件,则该投标产品不享受鼓励优惠政策。同一品目中各认证证书不重复计算价格扣除。强制类节能产品不享受价格扣除。
3.2计算结果若除不尽,可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3.3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认真统计、计算,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定。
3.4若无节能、环境标志产品,不填写本表,否则,视为提供虚假材料。
4、纸质投标文件正本中的本表(若有)应为原件。
投标人:(全称并加盖单位公章)
投标人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三-1-②优先类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证明材料(价格扣除适用,若有)
编制说明
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二章(表1)第13项规定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三-2小型、微型企业产品等价格扣除证明材料(若有)
三-2-①小型、微型企业产品等统计表(价格扣除适用,若有)
招标编号:
货币及单位:人民币元
合同包内属于小型、微型企业产品等的情况 | |||||||
合同包 | 品目号 | 采购标的 | 单价 (现场) | 数量 | 总价 (现场) | 制造厂商 | 企业类型 |
* | *-1 | ||||||
… | |||||||
备注 | 合同包内属于小型、微型企业产品等的报价总金额: 。 |
★注意:
1、对小型、微型企业产品等计算价格扣除时,只依据投标文件“三-2-②中小企业声明函(价格扣除适用,若有)”及“三-2-③小型、微型企业等证明材料(价格扣除适用,若有)”。
2、本表以合同包为单位,不同合同包请分别填写;同一合同包请按照其品目号顺序分别填写。
3、除本表第4条规定情形外,小型、微型企业(含监狱企业)承担的工程或提供的服务不享受价格扣除。
4、符合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联文件(财库[2017]141号)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服务,或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可享受价格扣除。
5、纸质投标文件正本中的本表(若有)应为原件。
投标人:(全称并加盖单位公章)
投标人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三-2-②中小企业声明函(价格扣除适用,若有)
本投标人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投标人为(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投标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投标人为 (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投标人参加贵单位组织的 (填写“项目名称”) 项目采购活动,其中:
①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 )提供本投标人制造的(填写“所投合同包、品目号”)货物;或
( )提供其他(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填写“所投合同包、品目号”)货物。
②工程:
( )由本投标人承担的(填写“所投合同包、品目号”)工程。
③服务:
( )由本投标人提供的(填写“所投合同包、品目号”)服务。
本投标人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注意:
1、请投标人按照实际情况编制填写本声明函,并在相应的()中打“√”。
2、投标人应认真对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并按照国家统计局现行的关于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有关规定准确划分企业类型。
3、若《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真实,视为提供虚假材料。
4、投标人为监狱企业的,可不填写本声明函。
5、投标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可不填写本声明函。
6、纸质投标文件正本中的本声明函(若有)应为原件。
投标人:(全称并加盖单位公章)
投标人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三-2-③小型、微型企业等证明材料(价格扣除适用,若有)
编制说明
1、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与《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内容相一致,否则视为《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真实。
2、投标人为监狱企业的,根据其提供的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进行认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3、投标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根据其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附后)进行认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附: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价格扣除适用,若有)
本投标人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投标人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投标人参加贵单位的(填写“项目名称”)项目采购活动:
( )提供本投标人制造的(填写“所投合同包、品目号”)货物,
( )由本投标人承担的(填写“所投合同包、品目号”)工程,
( )由本投标人提供的(填写“所投合同包、品目号”)服务;或
( )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填写“所投合同包、品目号”)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投标人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注意:
1、请投标人按照实际情况编制填写本声明函,并在相应的()中打“√”。
2、纸质投标文件正本中的本声明函(若有)应为原件。
3、若《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内容不真实,视为提供虚假材料。
4、符合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联文件(财库[2017]141号)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服务,或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可享受价格扣除。
投标人:(全称并加盖单位公章)
投标人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三-3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价格扣除证明材料(若有)
编制说明
若投标人可享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除“节能(非强制类)、环境标志产品价格扣除”及“小型、微型企业产品等价格扣除”外的其他价格扣除优惠,则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四、招标文件规定的加分证明材料(若有)
四-1优先类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加分证明材料(若有)
四-1-①优先类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统计表(加分适用,若有)
招标编号:
货币及单位:人民币元
本合同包内属于节能、环境标志产品的情况 | ||||||
合同包 | 品目号 | 货物名称 | 单价 (现场) | 数量 | 总价 (现场) | 认证种类 |
* | *-1 | |||||
… | ||||||
备注 | a.合同包内属于节能、环境标志产品的报价总金额: ; b.合同包投标总价(报价总金额): ; c.“合同包内属于节能、环境标志产品的报价总金额”占“合同包投标总价(报价总金额)”的比例(以%列示): 。 |
★注意:
1、对节能、环境标志产品计算加分时,只依据投标文件“四-1-②优先类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加分证明材料(加分适用,若有)”。
2、本表以合同包为单位,不同合同包请分别填写;同一合同包请按照其品目号顺序分别填写。
3、具体统计、计算:
3.1 若节能、环境标志产品仅是构成投标产品的部件、组件或零件,则该投标产品不享受鼓励优惠政策。同一品目中各认证证书不重复计算加分。强制类节能产品不享受加分。
3.2计算结果若除不尽,可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3.3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认真统计、计算,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定。
3.4若无节能、环境标志产品,不填写本表,否则,视为提供虚假材料。
4、纸质投标文件正本中的本表(若有)应为原件。
投标人:(全称并加盖单位公章)
投标人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四-1-②优先类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证明材料(加分适用,若有)
编制说明
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二章(表1)第13项规定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四-2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加分证明材料(若有)
编制说明
若投标人可享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除“优先类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加分”外的其他加分优惠,则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封面格式
福建省政府采购投标文件
(技术商务部分)
(填写正本或副本)
项目名称:(由投标人填写)
备案编号:(由投标人填写)
招标编号:(由投标人填写)
所投合同包:(由投标人填写)
投标人:(填写“全称”)
(由投标人填写)年(由投标人填写)月
索引
一、标的说明一览表
二、技术和服务要求响应表
三、商务条件响应表
四、投标人提交的其他资料(若有)
★注意
技术商务部分中不得出现报价部分的全部或部分的投标报价信息(或组成资料),否则符合性审查不合格。
一、标的说明一览表
招标编号:
合同包 | 品目号 | 投标标的 | 数量 | 规格 | 来源地 | 备注 |
* | *-1 | |||||
… | ||||||
… |
★注意:
1、本表应按照下列规定填写:
1.1“合同包”、“品目号”、“投标标的”及“数量”应与招标文件《采购标的一览表》中的有关内容(“合同包”、“品目号”、“采购标的”及“数量”)保持一致。
1.2“投标标的”为货物的:“规格”项下应填写货物制造厂商赋予的品牌(属于节能、环保清单产品的货物,填写的品牌名称应与清单载明的品牌名称保持一致)及具体型号。“来源地”应填写货物的原产地。“备注”项下应填写货物的详细性能说明及供货范围清单(若有),其中供货范围清单包括但不限于:组成货物的主要件和关键件的名称、数量、原产地,专用工具(若有)的名称、数量、原产地,备品备件(若有)的名称、数量、原产地等。
1.3“投标标的”为服务的:“规格”项下应填写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标准及品牌(若有)。“来源地”应填写服务提供者的所在地。“备注”项下应填写关于服务标准所涵盖的具体项目或内容的说明等。
2、投标人需要说明的内容若需特殊表达,应先在本表中进行相应说明,再另页应答,否则投标无效。
3、投标文件中涉及“投标标的”、“数量”、“规格”、“来源地”的内容若不一致,应以本表为准。
4、纸质投标文件正本中的本表应为原件。
投标人:(全称并加盖单位公章)
投标人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二、技术和服务要求响应表
招标编号:
合同包 | 品目号 | 技术和服务要求 | 投标响应 | 是否偏离及说明 |
* | *-1 | |||
… | ||||
… |
★注意:
1、本表应按照下列规定填写:
1.1“技术和服务要求”项下填写的内容应与招标文件第五章“技术和服务要求”的内容保持一致。
1.2“投标响应”项下应填写具体的响应内容并与“技术和服务要求”项下填写的内容逐项对应;对“技术和服务要求”项下涉及“≥或>”、“≤或<”及某个区间值范围内的内容,应填写具体的数值。
1.3“是否偏离及说明”项下应按下列规定填写:优于的,填写“正偏离”;符合的,填写“无偏离”;低于的,填写“负偏离”。
2、投标人需要说明的内容若需特殊表达,应先在本表中进行相应说明,再 另页应答,否则投标无效。
3、纸质投标文件正本中的本表应为原件。
投标人:(全称并加盖单位公章)
投标人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三、商务条件响应表
招标编号:
合同包 | 品目号 | 商务条件 | 投标响应 | 是否偏离及说明 |
* | *-1 | |||
… | ||||
… |
★注意:
1、本表应按照下列规定填写:
1.1“商务条件”项下填写的内容应与招标文件第五章“商务条件”的内容保持一致。
1.2“投标响应”项下应填写具体的响应内容并与“商务条件”项下填写的内容逐项对应;对“商务条件”项下涉及“≥或>”、“≤或<”及某个区间值范围内的内容,应填写具体的数值。
1.3“是否偏离及说明”项下应按下列规定填写:优于的,填写“正偏离”;符合的,填写“无偏离”;低于的,填写“负偏离”。
2、投标人需要说明的内容若需特殊表达,应先在本表中进行相应说明,再另页应答,否则投标无效。
3、纸质投标文件正本中的本表应为原件。
投标人:(全称并加盖单位公章)
投标人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四、投标人提交的其他资料(若有)
编制说明
1、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除“资格及资信证明部分”、“报价部分”外的其他证明材料或资料加盖投标人的单位公章后应在此项下提交。
2、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组织、实施、技术、服务方案等)的,投标人应在此项下提交。
3、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或资料加盖投标人的单位公章后应在此项下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