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采购
货物和服务项目
公开招标文件
项目名称:福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2022-2023年度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和保养采购项目
备案编号:A-120-GK-202111-B2500-FZJYZX
招标编号:[350100]FZJYZX[GK]2021068
采购人: 福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代理机构: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2021年12月
第一章 投标邀请
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组织福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2022-2023年度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和保养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现邀请供应商参加投标。
1、备案编号:A-120-GK-202111-B2500-FZJYZX。
2、招标编号:[350100]FZJYZX[GK]2021068。
3、预算金额、最高限价:详见《采购标的一览表》。
4、招标内容及要求:详见《采购标的一览表》及招标文件第五章。
5、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进口产品,适用于(无)。节能产品,适用于(无),按财库〔2019〕19号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执行。环境标志产品,适用于(无),按财库〔2019〕18号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执行。信息安全产品,适用于(无)。小型、微型企业符合财政部、工信部文件(财库〔2020〕46号),适用于(包1、包2、包3)。监狱企业,适用于(包1、包2、包3)。促进残疾人就业 ,适用于(包1、包2、包3)。信用记录,适用于(包1、包2、包3),按照下列规定执行:因第四章资格审查与评标一般资格证明文件中信用记录查询结果模板无法修改,信用记录查询规则以此处为准。①由资格审查小组通过上述网站查询并打印投标人信用记录(以下简称:“资格审查小组的查询结果”)。②查询结果存在投标人应被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相关信息的(如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或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等),其资格审查不合格。
6、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6.1法定条件: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6.2特定条件:
包:1
无
6.3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
※根据上述资格要求,投标文件中应提交的“投标人的资格及资信证明文件”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
7、报名
7.1报名期限:详见招标公告或更正公告(若有),若不一致,以更正公告(若有)为准。
7.2报名期限内,供应商应通过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的注册账号(免费注册)对本项目进行报名(请根据项目所在地,登录对应的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报名(即省本级网址/地市分网)),否则投标将被拒绝。
8、招标文件的获取
8.1招标文件提供期限:详见招标公告或更正公告(若有),若不一致,以更正公告(若有)为准。
8.2获取地点及方式:报名后,通过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以下载方式获取。
8.3、招标文件售价:0元。
9、投标截止
9.1投标截止时间:详见招标公告或更正公告(若有),若不一致,以更正公告(若有)为准。
9.2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照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设定的操作流程将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至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同时将投标人的CA证书连同密封的纸质投标文件送达招标文件第一章第10条载明的地点,否则投标将被拒绝。
10、开标时间及地点:详见招标公告或更正公告(若有),若不一致,以更正公告(若有)为准。
11、公告期限
11.1招标公告的公告期限:自财政部和福建省财政厅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最先发布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11.2招标文件公告期限:招标文件随同招标公告一并发布,其公告期限与本章第11.1条载明的期限保持一致。
12、采购人:福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地址:乌山路92号
联系方法:13706962320
13、代理机构: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温泉公园路69号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
联系方法:系统问题400-161-2666,采购文件咨询88083793,评审咨询83355031。
附1:账户信息
投标保证金账户 |
开户名称: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
开户银行:供应商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报名后,根据其提示自行选择要缴交的投标保证金托管银行。 |
银行账号: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根据供应商选择的投标保证金托管银行,以合同包为单位,自动生成供应商所投合同包的缴交银行账号(即多个合同包将对应生成多个缴交账号)。供应商应按照所投合同包的投标保证金要求,缴交相应的投标保证金。 |
特别提示 |
1、投标人应认真核对账户信息,将投标保证金汇入以上账户,并自行承担因汇错投标保证金而产生的一切后果。 2、投标人在转账或电汇的凭证上应按照以下格式注明,以便核对:“(招标编号:***、合同包:***)的投标保证金”。 |
附2:采购标的一览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合同包 | 品目号 | 采购标的 | 允许进口 | 数量 | 品目号预算 | 合同包预算 | 投标保证金 |
1 | 10500000 | 30000 | |||||
2 | 5700000 | 30000 | |||||
3 | 7800000 | 30000 |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表1、2)
表1
特别提示:本表与招标文件对应章节的内容若不一致,以本表为准。 | ||
项号 | 招标文件 (第三章) | 编列内容 |
1 | 6.1 | 是否组织现场考察或召开开标前答疑会:否。 |
2 | 10.4 | 投标文件的份数: (1)纸质投标文件: ①资格及资信证明部分的正本1份、副本0份,报价部分的正本1份、副本0份,技术商务部分的正本1份、副本0份。 ②可读介质(光盘或U盘)0份:投标人应将其上传至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的电子投标文件在该可读介质中另存0份。 (2)电子投标文件:详见表2《关于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专门规定》。 |
3 | 10.5-(2)-③ | 允许散装或活页装订的内容或材料: (1)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或撤回; (2)其他内容或材料:无。 |
4 | 10.7-(1) | 是否允许中标人将本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 不允许。 |
5 | 10.8-(1) | 投标有效期:投标截止时间起90个日历日。 |
6 | 10.10-(2) | 密封及其标记的具体形式: (1)全部纸质投标文件(包括正本、副本及可读介质)均应密封,否则投标将被拒绝。 (2)密封的外包装应至少标记“项目名称、招标编号、所投合同包、投标人的全称”等内容,否则造成投标文件误投、遗漏或提前拆封的,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不承担责任。 (3)其他:无。 |
7 | 12.1 | 本项目推荐合同包1中标候选人数为28家,合同包2中标候选人数为10家,合同包3中标候选人数为12家。 |
8 | 12.2 | 本项目中标人的确定(以合同包为单位): (1)采购人应在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限内确定中标人。 (2)若出现中标候选人并列情形,则按照下列方式确定中标人: ①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若出现中标候选人并列情形,则按照下列方式确定中标人: (1)综合评分法: a.按照技术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 b.技术得分也相同的,按照商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 c.商务得分也相同的随机抽取,直到中标人家数满足要求。 (2)最低评标价法: a.随机抽取。。 ②若本款第①点规定方式为“无”,则按照下列方式确定:无。。 ③若本款第①、②点规定方式均为“无”,则按照下列方式确定:随机抽取。 (3)本项目确定的中标人家数: ①本项目确定合同包1中标人数为28家,合同包2中标人数为10家,合同包3中标人数为12家; ②若出现中标候选人符合法定家数但不足本款第①点规定中标人家数情形,则按照中标候选人的实际家数确定中标人。 |
9 | 15.1-(2) | 质疑函原件应采用下列方式提交:书面形式。 |
10 |
15.4
| 招标文件的质疑 (1)潜在投标人可在质疑时效期间内对招标文件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 (2)质疑时效期间: ①在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内:自招标文件首次下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提出,招标文件公告期限、首次下载之日均以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记载的为准。 ②在招标文件公告期限截止后至招标文件提供期限届满前的期间内:自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提出,招标文件公告期限、招标文件提供期限均以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记载的为准。 ※除上述规定外,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质疑还应符合招标文件第三章第15.1条的有关规定。 |
11 | 16.1 | 监督管理部门:福州市财政局(仅限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类项目)。 |
12 | 18.1 | 财政部和福建省财政厅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以下简称:“指定媒体”): (1)中国政府采购网,网址www.ccgp.gov.cn。 (2)中国政府采购网福建分网(福建省政府采购网),网址zfcg.czt.fujian.gov.cn。 ※除招标文件第一章第11.1条规定情形外,若出现上述指定媒体信息不一致情形,应以中国政府采购网福建分网(福建省政府采购网)发布的为准。 |
13 | 19 | 其他事项: (1)本项目代理服务费由支付。 |
备注 | 后有表2,请勿遗漏。 |
表2
关于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专门规定 | |
序号 | 编列内容 |
1 | (1)招标文件中除下述第(2)、(3)款所述内容外的其他内容及规定适用本项目的电子招标投标活动。 (2)将招标文件无。的内容修正为下列内容:无。后适用本项目的电子招标投标活动。 (3)将下列内容增列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以下简称:“增列内容”)适用本项目的电子招标投标活动,若增列内容与招标文件其他章节内容有冲突,应以增列内容为准: ①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具体操作流程以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设定的为准。 ②关于投标文件: a.投标人应按照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设定的评审节点编制电子投标文件,否则资格审查小组、评标委员会将按照不利于投标人的内容进行认定。 b.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照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设定的操作流程将电子投标文件1份上传至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电子投标文件应与纸质投标文件保持一致,并以电子投标文件为准。电子投标文件的分项报价一览表、纸质投标文件的分项报价一览表、投标客户端的分项报价一览表应保持一致,并以投标客户端的分项报价一览表为准。 c.若出现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设定的意外情形(如:系统故障等),经本项目监督管理部门同意使用纸质投标文件的,应以纸质投标文件为准。 ③关于证明材料或资料: a.除《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外,招标文件要求原件的,投标人在电子投标文件中可提供复印件(含扫描件),但在纸质投标文件正本中应提供原件(资格审查小组、评标委员会将核对纸质投标文件正本,未提供原件的证明材料或资料将导致投标无效);招标文件要求复印件的,投标人在纸质投标文件中提供原件、复印件(含扫描件)皆可;招标文件对原件、复印件未作要求的,投标人在纸质投标文件中提供原件、复印件(含扫描件)皆可。 b.除《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外,若投标人提供注明“复印件无效”的证明材料或资料,其纸质投标文件正本中应提供原件(资格审查小组、评标委员会将核对纸质投标文件正本,未提供原件的证明材料或资料将导致投标无效)。 c.《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 c1投标人在电子投标文件中可提供复印件(含扫描件)、符合招标文件第七章规定的打印件(或截图),在纸质投标文件正本中提供原件、复印件(含扫描件)、符合招标文件第七章规定的打印件(或截图)皆可。 c2《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应在有效期内且内容完整、清晰、整洁,否则投标无效。 c3有效期内的《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复印件(含扫描件)及符合招标文件第七章规定的打印件(或截图),无论内容中是否注明“复印件无效”,均视同有效。 ④关于“全称”、“投标人代表签字”及“加盖单位公章”: a.在电子投标文件中,涉及“全称”和“投标人代表签字”的内容可使用打字录入方式完成。 b.在电子投标文件中,涉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内容应使用投标人的CA证书完成,否则投标无效。 c.在电子投标文件中,若投标人按照本增列内容第④点第b项规定加盖其单位公章,则出现无全称、或投标人代表未签字等情形,不视为投标无效。 ⑤关于投标人的CA证书: a.投标人的CA证书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连同密封的纸质投标文件送达招标文件第一章第10条载明的地点,否则投标将被拒绝。 b.投标人的CA证书可采用信封(包括但不限于:信封、档案袋、文件袋等)作为外包装进行单独包装。外包装密封、不密封皆可。 c.投标人的CA证书或外包装应标记“项目名称、招标编号、投标人的全称”等内容,以方便识别、使用。 d.投标人的CA证书应能正常、有效使用,否则产生不利后果由投标人承担责任。 ⑥关于投标截止时间过后 a.被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判定为投标保证金未提交(即未于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达招标文件载明的投标保证金账户)的投标人,投标将被拒绝。 b.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无效,其保证金不予退还: b1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被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判定为具有相同内部识别码; b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被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判定为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b3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被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判定为同一合同项下有其他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 b4不同投标人被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判定为串通投标的其他情形。 ⑦接受联合体投标且投标人为联合体的,投标人应由“联合体牵头方”完成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设定的具体操作流程(包括但不限于:报名、提交投标保证金、编制电子投标文件等)。 ⑧其他:无。。 |
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
一、总则
1、适用范围
1.1适用于招标文件载明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以下简称:“本次采购活动”)。
2、定义
2.1“采购标的”指招标文件载明的需要采购的货物或服务。
2.2“潜在投标人”指按照招标文件第一章第7条规定进行报名且有意向参加本项目投标的供应商。
2.3“投标人”指按照招标文件第一章第7条规定进行报名并参加本项目投标的供应商。
2.4“单位负责人”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律、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2.5“投标人代表”指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授权书”中载明的接受授权方。
二、投标人
3、合格投标人
3.1一般规定
(1)投标人应遵守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及财政部、福建省财政厅有关政府采购文件的规定,同时还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强制性规定。
(2)投标人的资格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一章。
3.2若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且投标人为联合体,则联合体各方应遵守本章第3.1条规定,同时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提交联合体协议,联合体协议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2)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投标。
(3)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就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4、投标费用
4.1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自行承担其参加本项目投标所涉及的一切费用。
三、招标
5、招标文件
5.1招标文件由下述部分组成:
(1)投标邀请
(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表1、2)
(3)投标人须知
(4)资格审查与评标
(5)招标内容及要求
(6)政府采购合同(参考文本)
(7)投标文件格式
(8)按照招标文件规定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其他内容(若有)
5.2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1)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可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但不得对招标文件载明的采购标的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进行改变。
(2)除本章第5.2条第(3)款规定情形外,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将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个日历日前,在招标文件载明的指定媒体以更正公告的形式发布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不足15个日历日的,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将顺延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和投标人受原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延长至新的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
(3)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改变招标文件载明的采购标的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的,本次采购活动结束,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将依法组织后续采购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重新招标、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等)。
6、现场考察或开标前答疑会
6.1是否组织现场考察或召开开标前答疑会: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
7、更正公告
7.1若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发布更正公告,则更正公告及其所发布的内容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现场考察或答疑会的有关事宜等)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
7.2更正公告作为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的书面形式。
8、终止公告
8.1若出现因重大变故导致采购任务取消情形,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可终止招标并发布终止公告。
8.2终止公告作为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的书面形式。
四、投标
9、投标
9.1投标人可对招标文件载明的全部或部分合同包进行投标。
9.2投标人应对同一个合同包内的所有内容进行完整投标,否则投标无效。
9.3投标人代表只能接受一个投标人的授权参加投标,否则投标无效。
9.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投标,否则投标无效。
9.5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除整体设计、规范编制和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外的采购活动,否则投标无效。
9.6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投标,否则投标无效。
9.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7)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串通投标情形。
10、投标文件
10.1投标文件的编制
(1)投标人应先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后,再进行投标文件的编制。
(2)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10.2条规定编制其组成部分。
(3)投标文件应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保证其所提交的全部资料是不可割离且真实、有效、准确、完整和不具有任何误导性的,否则造成不利后果由投标人承担责任。
10.2投标文件由下述部分组成:
(1)资格及资信证明部分
①投标函
②投标人的资格及资信证明文件
③投标保证金
(2)报价部分
①开标一览表
②投标分项报价表
③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扣除证明材料(若有)
④招标文件规定的加分证明材料(若有)
(3)技术商务部分
①标的说明一览表
②技术和服务要求响应表
③商务条件响应表
④投标人提交的其他资料(若有)
⑤招标文件规定作为投标文件组成部分的其他内容(若有)
10.3投标文件的语言
(1)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应使用中文文本,若有不同文本,以中文文本为准。
(2)投标文件提供的全部资料中,若原件属于非中文描述,应提供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中文译本。前述翻译机构应为中国翻译协会成员单位,翻译的中文译本应由翻译人员签名并加盖翻译机构公章,同时提供翻译人员翻译资格证书。中文译本、翻译机构的成员单位证书及翻译人员的资格证书可为复印件。
10.4投标文件的份数: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
10.5投标文件的格式
(1)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应使用招标文件第七章规定的格式。
(2)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全部副本均应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料或墨水打印、书写或复印,其中:
①正本应用A4幅面纸张打印装订,编制封面(封面标明“正本”字样)、索引、页码,并用胶装装订成册。
②副本应用A4幅面纸张打印装订,编制封面(封面标明“副本”字样)、索引、页码,并用胶装装订成册;副本可用正本的完整复印件,并与正本保持一致(若不一致,以正本为准)。
③允许散装或活页装订的内容或材料: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
※除本章第10.5条第(2)款第③点规定情形外,投标文件散装或活页装订将导致投标无效。
(3)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应使用人民币作为计量货币。
(4)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签署、盖章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投标文件应由投标人代表签字并加盖投标人的单位公章。若投标人代表为单位负责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应提供“单位负责人授权书”。
②投标文件应没有涂改或行间插字,除非这些改动是根据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的指示进行的,或是为改正投标人造成的应修改的错误而进行的。若有前述改动,应按照下列规定之一对改动处进行处理:
a.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
b.加盖投标人的单位公章或校正章。
10.6投标报价
(1)投标报价超出最高限价将导致投标无效。
(2)最高限价由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在预算金额的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不得超出预算金额。
(3)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不能出现任何选择性的投标报价,即每一个合同包和品目号的采购标的都只能有一个投标报价。任何选择性的投标报价将导致投标无效。
10.7分包
(1)是否允许中标人将本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
(2)若允许中标人将本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且投标人拟在中标后进行分包,则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具备相应资质条件(若有)且不得再次分包。
(3)招标文件允许中标人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标人不得分包:
①投标文件中未载明分包承担主体;
②投标文件载明的分包承担主体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
③投标文件载明的分包承担主体拟再次分包;
④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10.8投标有效期
(1)招标文件载明的投标有效期: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
(2)投标文件承诺的投标有效期不得少于招标文件载明的投标有效期,否则投标无效。
(3)根据本次采购活动的需要,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可于投标有效期届满之前书面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在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对于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投标人可以拒绝也可以接受,投标人答复不明确或逾期未答复的,均视为拒绝该要求。对于接受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要求也不允许修改投标文件。
10.9投标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作为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履行相应投标责任、义务的约束及担保。
(2)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应与投标文件承诺的投标有效期保持一致,否则投标无效。
(3)提交
①投标人应从其银行账户(基本存款账户)按照下列方式:公对公转账方式向招标文件载明的投标保证金账户提交投标保证金,具体金额详见招标文件第一章。
②投标保证金应于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达招标文件载明的投标保证金账户,否则视为投标保证金未提交;是否到达按照下列方式认定:以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记载的为准。
③若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且投标人为联合体,则联合体中的牵头方应按照本章第10.9条第(3)款第①、②点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
※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未按照上述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将导致资格审查不合格。
(4)退还
①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其投标保证金将在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回原账户。
②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回原账户。
③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回原账户;合同签订之日按照下列方式认定:以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记载的为准。
④终止招标的,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将在终止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回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其在银行产生的孳息。
⑤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质疑或投诉涉及的投标人,若投标保证金尚未退还,则待质疑或投诉处理完毕后不计利息原额退还。
※本章第10.9条第(4)款第①、②、③点规定的投标保证金退还时限不包括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而增加的时间。
(5)若出现本章第10.8条第(3)款规定情形,对于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投标保证金仍可退还。对于接受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有效期,招标文件关于退还和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规定继续适用。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①投标人串通投标;
②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
③投标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
④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⑤投标人不接受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报价错误之处进行修正;
⑥投标人违反招标文件第三章第9.4、9.5、9.6条规定之一;
⑦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不予退还情形;
⑧中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除不可抗力外,因中标人自身原因未在中标通知书要求的期限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b.未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约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提交履约保证金。
※若上述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造成损失,则投标人还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0.10投标文件的提交
(1)一个投标人只能提交一个投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第一章规定将其送达。
(2)密封及其标记的具体形式: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
10.11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或撤回
(1)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并书面通知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2)补充、修改的内容应按照本章第10.5条第(4)款规定进行签署、盖章,并按照本章第10.10条规定提交,否则将被拒收。
※按照上述规定提交的补充、修改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组成部分。
10.12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无效:
(1)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
(2)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
(3)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
(4)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
(5)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五、开标
11、开标
11.1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将在招标文件载明的开标时间及地点主持召开开标会,并邀请投标人参加。
11.2开标会的主持人、唱标人、记录人及其他工作人员(若有)均由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派出,现场监督人员(若有)可由有关方面派出。
11.3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应签到,非投标人不参加开标会。
11.4开标会应遵守下列规定:
(1)首先由主持人宣布开标会须知,然后由投标人代表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进行检查,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对密封的投标文件当众拆封。
(2)唱标时,唱标人将依次宣布“投标人名称”、“各投标人关于投标文件补充、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若有)”、“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开标一览表中的内容、唱标人认为需要宣布的内容等)。
(3)记录人对唱标人宣布的内容作开标记录。
(4)唱标结束后,投标人代表应对开标记录进行签字确认。投标人代表的签字确认,视为投标人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予以认可。投标人代表拒绝签字确认且无正当理由,亦视为投标人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予以认可。
(5)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回避申请。否则,视为投标人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予以认可。
(6)若投标人未参加开标会(包括但不限于投标人派出的人员不是投标人代表),视同其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予以认可。
※若出现本章第11.4条第(4)、(5)、(6)款规定情形之一,则投标人不得在开标会后就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涉及或可能涉及的有关事由(包括但不限于:“投标报价”、“投标文件的格式”、“投标文件的提交”、“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或撤回”等)向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提出任何疑义或要求(包括质疑)。
11.5投标截止时间后,参加投标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不进行开标。同时,本次采购活动结束,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将依法组织后续采购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重新招标、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等)。
六、中标与政府采购合同
12、中标
12.1本项目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家数: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
12.2本项目中标人的确定: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
12.3中标公告
(1)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将在招标文件载明的指定媒体以中标公告的形式发布中标结果。
(2)中标公告的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3)中标公告同时作为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通知除中标人外的其他投标人没有中标的书面形式。
12.4中标通知书
(1)中标公告发布的同时,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2)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
13、政府采购合同
13.1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应遵守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条件。
13.2签订时限: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个日历日内。
13.3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民法典。
13.4采购人与中标人应根据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
13.5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若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则追加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13.6中标人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强制性规定(即使前述强制性规定有可能在招标文件中未予列明)。
七、询问、质疑与投诉
14、询问
14.1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对本次采购活动的有关事项若有疑问,可向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提出询问,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将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答复。
15、质疑
15.1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应在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时限内一次性提出,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质疑人应为潜在投标人,且两者的身份、名称等均应保持一致。对采购过程、结果提出质疑的,质疑人应为投标人,且两者的身份、名称等均应保持一致。
(2)质疑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二章规定方式提交质疑函。
(3)质疑函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①质疑人的基本信息,至少包括:全称、地址、邮政编码等;
②所质疑项目的基本信息,至少包括:招标编号、项目名称等;
③所质疑的具体事项(以下简称:“质疑事项”);
④针对质疑事项提出的明确请求,前述明确请求指质疑人提出质疑的目的以及希望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对其质疑作出的处理结果,如:暂停招标投标活动、修改招标文件、停止或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中标结果无效、废标、重新招标等;
⑤针对质疑事项导致质疑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必要证明材料,至少包括:
a.质疑人代表的身份证明材料:
a1质疑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的副本复印件、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质疑人代表为委托代理人的,还应同时提供单位负责人授权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授权书应由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投标人的单位公章)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a2若本项目接受自然人投标且质疑人为自然人的,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b.其他证明材料(即事实依据和必要的法律依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材料:
b1所质疑的具体事项是与自已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b2质疑函所述事实存在的证明材料,如: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中标结果违法违规或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等证明材料;
b3依法应终止采购程序的证明材料;
b4应重新采购的证明材料;
b5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中标、成交结果损害自已合法权益的证明材料等;
b6若质疑的具体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处于保密阶段,则应提供信息或证明材料为合法或公开渠道获得的有效证据(若证据无法有效表明信息或证明材料为合法或公开渠道获得,则前述信息或证明材料视为无效)。
⑥质疑人代表及其联系方法的信息,至少包括:姓名、手机、电子信箱、邮寄地址等。
⑦提出质疑的日期。
※质疑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由单位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投标人的单位公章。质疑人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由本人签字。
15.2对不符合本章第15.1条规定的质疑,将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不符合其中第(1)、(2)条规定的,书面告知质疑人不予受理及其理由。
(2)不符合其中第(3)条规定的,书面告知质疑人修改、补充后在规定时限内重新提交质疑函。
15.3对符合本章第15.1条规定的质疑,将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答复。
15.4招标文件的质疑: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
16、投诉
16.1若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质疑答复未在答复期限内作出,质疑人可在答复期限届满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招标文件第二章载明的本项目监督管理部门提起投诉。
16.2投诉应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八、政府采购政策
17、政府采购政策由财政部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并会同国家有关部委制定,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具体政策要求:
17.1进口产品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其中:
(1)我国现行关境指适用海关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管辖区域,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金马等单独关境地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综合保税区等区域,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区域,由海关按照海关法实施监管。
(2)凡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生产或加工(包括从境外进口料件)销往境内其他地区的产品,不作为政府采购项下进口产品。
(3)对从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再经办理报关手续后从海关特殊监管区进入境内其他地区的产品,认定为进口产品。
(4)招标文件列明不允许或未列明允许进口产品参加投标的,均视为拒绝进口产品参加投标。
17.2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17.3列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第一批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以下简称“信息安全产品目录”)内的信息安全产品,应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即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颁发的《中国国家信息安全产品认证证书》)和加施中国强制性认证标志。未列入信息安全产品目录的产品,不属于政府强制采购的信息安全产品范围。
17.4符合财政部、工信部文件(财库〔2020〕46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可享受扶持政策(如: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符合财政部、司法部文件(财库[2014]68号)规定的监狱企业(以下简称:“监狱企业”)亦可享受前述扶持政策。符合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联文件(财库[2017]141号)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下简称:“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亦可享受前述扶持政策。其中:
(1)中小企业指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①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②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①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②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③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3)监狱企业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其中:
①监狱企业参加采购活动时,应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②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4)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
①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②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③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④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⑤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服务,或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符合上述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采购活动时,应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17.5信用记录指由财政部确定的有关网站提供的相关主体信用信息。信用记录的查询及使用应符合财政部文件(财库[2016]125号)规定。
17.6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一章。
九、本项目的有关信息
18、本项目的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招标公告、更正公告(若有)、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若有)、中标公告、终止公告(若有)、废标公告(若有)等都将在招标文件载明的指定媒体发布。
18.1指定媒体: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
18.2本项目的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应随时关注指定媒体,否则产生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十、其他事项
19、其他事项: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
第四章 资格审查与评标
一、资格审查
1、开标结束后,由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负责资格审查小组的组建及资格审查工作的组织。
1.1资格审查小组由3人组成,并负责具体审查事务,其中:由采购人派出的采购人代表至少1人,由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派出的工作人员至少1人,其余1人可为采购人代表或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
1.2资格审查的依据是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
1.3资格审查的范围及内容:投标文件(资格及资信证明部分),具体如下:
(1)“投标函”;
(2)“投标人的资格及资信证明文件”
①一般资格证明文件:
明细 | 描述 |
---|---|
单位负责人授权书(若有) | 1、企业(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行业除外)、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的“单位负责人”指法定代表人,即与实际提交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载明的一致。2、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行业:以法人身份参加投标的,“单位负责人”指法定代表人,即与实际提交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载明的一致;以非法人身份参加投标的,“单位负责人”指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即与实际提交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载明的一致。3、投标人(自然人除外):若投标人代表为单位负责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应提供本授权书;若投标人代表为单位负责人,应在此项下提交其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可不提供本授权书。4、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可不填写本授权书。5、纸质投标文件正本中的本授权书(若有)应为原件。电子投标文件中的本授权书(若有)应为原件的扫描件。※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规定提供。 |
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 1、投标人为企业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投标人为事业单位的,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投标人为社会团体的,提供有效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投标人为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投标人为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投标人为自然人的,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投标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提供有效的相应具体证照复印件。2、投标人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均应符合:内容完整、清晰、整洁,并由投标人加盖其单位公章。※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规定提供。 |
财务状况报告(财务报告、或资信证明、或投标担保函) | 1、投标人提供的财务报告复印件(成立年限按照投标截止时间推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1成立年限满1年及以上的投标人,提供经审计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告。1.2成立年限满半年但不足1年的投标人,提供该半年度中任一季度的季度财务报告或该半年度的半年度财务报告。※无法按照第1.1、1.2条规定提供财务报告复印件的投标人(包括但不限于:成立年限满1年及以上的投标人、成立年限满半年但不足1年的投标人、成立年限不足半年的投标人),应选择提供资信证明复印件或投标担保函复印件。 2、“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应符合《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方案》(财库[2011]124号)的规定。3、投标人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均应符合:内容完整、清晰、整洁,并由投标人加盖其单位公章。※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规定提供。 |
依法缴纳税收证明材料 | 1、投标人提供的税收凭据复印件应符合下列规定:1.1投标截止时间前(不含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已依法缴纳税收的投标人,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不含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中任一月份的税收凭据复印件。1.2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且已依法缴纳税收的投标人,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当月的税收凭据复印件。1.3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但因税务机关原因导致其尚未依法缴纳税收的投标人,提供依法缴纳税收承诺书原件(格式自拟),该承诺书视同税收凭据。2、“依法缴纳税收证明材料”有欠缴记录的,视为未依法缴纳税收。3、投标人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均应符合:内容完整、清晰、整洁,并由投标人加盖其单位公章。※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规定提供。 |
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 | 1、投标人提供的社会保险凭据复印件应符合下列规定:1.1投标截止时间前(不含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已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不含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中任一月份的社会保险凭据复印件。1.2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且已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当月的社会保险凭据复印件。1.3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但因税务机关/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机关原因导致其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提供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承诺书原件(格式自拟),该承诺书视同社会保险凭据。2、“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有欠缴记录的,视为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3、投标人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均应符合:内容完整、清晰、整洁,并由投标人加盖其单位公章。※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规定提供。 |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函(若有) | 1、招标文件未要求投标人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的,投标人应提供本声明函。2、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的,投标人可不提供本声明函。3、纸质投标文件正本中的本声明函(若有)应为原件。※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规定提供。 |
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书面声明 | 1、“重大违法记录”指投标人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2、无法提供有效期内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的,也应对近三年无行贿犯罪记录进行声明。3、纸质投标文件正本中的本声明应为原件。※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规定提供。 |
信用记录查询结果 | 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截止时点前分别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并打印相应的信用记录,投标人提供的查询结果应为其通过上述网站获取的信用信息查询结果原始页面的打印件(或截图)。※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规定提供。 |
中小企业声明函(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适用,若有) | 1、投标人应认真对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并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规定准确划分企业类型。2、投标人为监狱企业的,可不填写本声明函,根据其提供的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进行认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3、投标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可不填写本声明函,根据其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进行认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4、纸质投标文件正本中的本声明函(若有)应为原件。※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规定提供。 |
联合体协议(若有) | 1、招标文件接受联合体投标且投标人为联合体的,投标人应提供本协议;否则无须提供。2、本协议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载明的格式提供“单位负责人授权书”。3、纸质投标文件正本中的本协议(若有)应为原件。※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规定提供。 |
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若有) | 1、未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或查询结果表明投标人有行贿犯罪记录的,投标无效。2、无法提供有效期内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的,也应对近三年无行贿犯罪记录进行声明。3、告知函应在有效期内且内容完整、清晰、整洁,否则投标无效。4、有效期内的告知函复印件(含扫描件)及符合招标文件第七章规定的打印件(或截图),无论内容中是否注明“复印件无效”,均视同有效。5、无法获取有效期内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的,应在a7《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书面声明》中对近三年无行贿犯罪记录进行声明。※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规定提供。 |
包:1
无
1.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格审查不合格:
(1)一般情形:
明细 |
---|
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函 |
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人的资格及资信文件 |
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 |
包:1
无
1.5若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且投标人为联合体,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先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再按照本章第1.2、1.3、1.4条规定进行资格审查。
2、资格审查情况不得私自外泄,有关信息由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统一对外发布。
3、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不进行评标。同时,本次采购活动结束,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将依法组织后续采购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重新招标、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等)。
二、评标
4、资格审查结束后,由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负责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评标工作的组织。
5、评标委员会
5.1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标专家两部分共7人(以下简称“评委”)组成,其中:由采购人派出的采购人代表2人,由福建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产生的评标专家5人。
5.2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按照下列原则依法独立履行有关职责:
(1)评标应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采购效益,保证项目质量。
(2)评标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严谨和择优原则。
(3)评标的依据是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
(4)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5)评标应遵守下列评标纪律:
①评标情况不得私自外泄,有关信息由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统一对外发布。
②对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或投标人提供的要求保密的资料,不得摘记翻印和外传。
③不得收受投标人或有关人员的任何礼物,不得串联鼓动其他人袒护某投标人。若与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则应主动声明并回避。
④全体评委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进行评标,一切认定事项应查有实据且不得弄虚作假。
⑤评标中应充分发扬民主,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后要服从评标报告。
※对违反评标纪律的评委,将取消其评委资格,对评标工作造成严重损失者将予以通报批评乃至追究法律责任。
6、评标程序
6.1评标前的准备工作
(1)全体评委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了解评委应履行或遵守的职责、义务和评标纪律。
(2)参加评标委员会的采购人代表可对本项目的背景和采购需求进行介绍,介绍材料应以书面形式提交(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介绍内容不得含有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招标文件所述范围。
6.2符合性审查
(1)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2)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指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响应不存在重大偏差或保留。
(3)重大偏差或保留指影响到招标文件规定的合同范围、合同履行及影响关键质量和性能,或限制了采购人的权利,或反对、减少投标人的义务,而纠正这些重大偏差或保留将影响到其他提交实质性响应投标的投标人的公平竞争地位。
(4)评标委员会审查判断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仅基于投标文件本身而不寻求其他的外部证据。未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将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即符合性审查不合格),被否决的投标文件不能通过补充、修改(澄清、说明或补正)等方式重新成为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
(5)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人都执行相同的程序和标准。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符合性审查不合格:
①项目一般情形:
明细 |
---|
违反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无效”条款的规定; |
属于招标文件第三章第10.12条规定的投标无效情形; |
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响应存在重大偏离或保留。 |
②本项目规定的其他情形:
包:1
包一般情形
明细 |
---|
(1)、是否按采购文件要求制作投标文件,未按采购文件要求制作投标文件的视为未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要求,其投标无效。 |
明细 |
---|
(1)最低评标价法时按以下规则执行:详见本文件的招标内容及要求中“二、技术和服务要求”,其全部条款内容均为“以“★”标示的内容”,即“均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不符合则投标无效。(2)综合评分法时按以下规则执行:详见本文件的招标内容及要求中“二、技术和服务要求”,其条款内容中以“★”标示的内容或以文字指明不可负偏离的内容,即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不符合则投标无效。根据榕财采〔2010〕29号文件要求,技术部分评分采用负偏离扣分或不满足不得分的评分标准的,规定投标人技术部分的实际得分少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技术部分总分50%的作为无效标处理。 |
明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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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低评标价法时按以下规则执行:详见本文件招标内容及要求中"三、商务条件”,其全部条款内容均为“以“★”标示的内容”,即“均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 ,不符合则投标无效。(2)综合评分法时按以下规则执行:详见本文件招标内容及要求中"三、商务条件”,以“★”标示的内容或以文字指明不可负偏离的内容,即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不符合则投标无效。 |
明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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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按采购文件要求制作投标文件,未按采购文件要求制作投标文件的视为未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要求,其投标无效。 |
明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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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低评标价法时按以下规则执行:详见本文件的招标内容及要求中“二、技术和服务要求”,其全部条款内容均为“以“★”标示的内容”,即“均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不符合则投标无效。(2)综合评分法时按以下规则执行:详见本文件的招标内容及要求中“二、技术和服务要求”,其条款内容中以“★”标示的内容或以文字指明不可负偏离的内容,即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不符合则投标无效。根据榕财采〔2010〕29号文件要求,技术部分评分采用负偏离扣分或不满足不得分的评分标准的,规定投标人技术部分的实际得分少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技术部分总分50%的作为无效标处理。 |
明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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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低评标价法时按以下规则执行:详见本文件招标内容及要求中"三、商务条件”,其全部条款内容均为“以“★”标示的内容”,即“均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 ,不符合则投标无效。(2)综合评分法时按以下规则执行:详见本文件招标内容及要求中"三、商务条件”,以“★”标示的内容或以文字指明不可负偏离的内容,即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不符合则投标无效。 |
明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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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按采购文件要求制作投标文件,未按采购文件要求制作投标文件的视为未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要求,其投标无效。 |
明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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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低评标价法时按以下规则执行:详见本文件的招标内容及要求中“二、技术和服务要求”,其全部条款内容均为“以“★”标示的内容”,即“均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不符合则投标无效。(2)综合评分法时按以下规则执行:详见本文件的招标内容及要求中“二、技术和服务要求”,其条款内容中以“★”标示的内容或以文字指明不可负偏离的内容,即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不符合则投标无效。根据榕财采〔2010〕29号文件要求,技术部分评分采用负偏离扣分或不满足不得分的评分标准的,规定投标人技术部分的实际得分少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技术部分总分50%的作为无效标处理。 |
明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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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低评标价法时按以下规则执行:详见本文件招标内容及要求中"三、商务条件”,其全部条款内容均为“以“★”标示的内容”,即“均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 ,不符合则投标无效。(2)综合评分法时按以下规则执行:详见本文件招标内容及要求中"三、商务条件”,以“★”标示的内容或以文字指明不可负偏离的内容,即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不符合则投标无效。 |
6.3澄清有关问题
(1)对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将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2)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应由投标人代表在评标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一般在半个小时左右,具体要求将根据实际情况在澄清通知中约定)以书面形式向评标委员会提交,前述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若投标人未按照前述规定向评标委员会提交书面澄清、说明或补正,则评标委员会将按照不利于投标人的内容进行认定。
(3)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①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
②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③单价金额小数点或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④总价金额与按照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应按照本章第6.3条第(1)、(2)款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4)关于细微偏差
①细微偏差指投标文件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②评标委员会将以书面形式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予以补正。若无法补正,则评标委员会将按照不利于投标人的内容进行认定。
(5)关于投标描述(即投标文件中描述的内容)
①投标描述前后不一致且不涉及证明材料的:按照本章第6.3条第(1)、(2)款规定执行。
②投标描述与证明材料不一致或多份证明材料之间不一致的:
a.评标委员会将要求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并按照不利于投标人的内容进行评标。
b.投标人按照要求进行澄清的,采购人以澄清内容为准进行验收;投标人未按照要求进行澄清的,采购人以投标描述或证明材料中有利于采购人的内容进行验收。投标人应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责任。
③若中标人的投标描述存在前后不一致、与证明材料不一致或多份证明材料之间不一致情形之一但在评标中未能发现,则采购人将以投标描述或证明材料中有利于采购人的内容进行验收,中标人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及费用。
6.4比较与评价
(1)按照本章第7条载明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比较与评价。
(2)关于相同品牌产品(政府采购服务类项目不适用本条款规定)
①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按照下列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
a.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无。。
b.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
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推荐;评审得分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按照下列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推荐:
a.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无。。
b.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③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照本章第6.4条第(2)款第①、②规定处理。
(3)漏(缺)项
①招标文件中要求列入报价的费用(含配置、功能),漏(缺)项的报价视为已经包括在投标总价中。
②对多报项及赠送项的价格评标时不予核减,全部进入评标价评议。
6.5推荐中标候选人:详见本章第7.2条规定。
6.6编写评标报告
(1)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负责编写。
(2)评标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①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
②投标人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③评标方法和标准;
④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
⑤评标结果,包括中标候选人名单或确定的中标人;
⑥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评标过程中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评委更换等。
6.7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不能诚信履约的,应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还应要求其一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将其作为投标无效处理。
6.8评委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认定。持不同意见的评委应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6.9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认定其投标无效,并书面报告本项目监督管理部门:
(1)恶意串通(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文件第三章第9.7条规定情形);
(2)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
(3)损害采购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6.10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1)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2)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废标的情形。
※若废标,则本次采购活动结束,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将依法组织后续采购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重新招标、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等)。
7、评标方法和标准
7.1评标方法: 合同包1,合同包2采用综合评分法。 合同包3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7.2评标标准
合同包3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1)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2)价格扣除的规则如下:
a.优先类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
a1若同一合同包内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报价总金额低于该合同包报价总金额10%(含10%)以下,将给予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每个单项报价3%的价格扣除;若同一合同包内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报价总金额占该合同包报价总金额10%-30%(含30%),将给予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每个单项报价6%的价格扣除;若同一合同包内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报价总金额占该合同包报价总金额30%-50%(含50%),将给予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每个单项报价8%的价格扣除;若同一合同包内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报价总金额超过该合同包报价总金额50%以上,将给予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每个单项报价10%的价格扣除。
a2若节能、环境标志产品仅是构成投标产品的部件、组件或零件,则该投标产品不享受鼓励优惠政策。同一品目中各认证证书不重复计算价格扣除。强制类节能产品不享受价格扣除。
b.小型、微型企业产品等:
评标项目 | 评标方法 |
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 | 1、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工程项目为5%)的扣除。 2、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3%(工程项目为2%)的扣除。 3、监狱企业视同上述中小企业享受政府采购扶持政策。 4、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服务,或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对报价给予 10%(工程项目为5%)的扣除。 对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与货物项目的,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必须标明具体哪些货物是其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或者是由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仅有标明部分的货物才能启动价格扣除。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认真审阅招标文件,诚实响应,在投标文件中写明具体哪些货物是由本单位制造,或者由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并对其进行标注。 参与评审的专家,应当认真审查,对供应商所提供的由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部分,或者由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部分(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按照招标文件规定予以价格抵扣,不由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部分,不得进行价格扣除。 |
c.其他:无。
※除本章第6.3条第(3)款规定情形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的价格扣除情形外,不能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任何调整。
(3)中标候选人排列规则顺序如下:
a.按照评标价(即价格扣除后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
b.评标价相同的并列。
合同包1采用综合评分法:
(1)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即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2)每个投标人的评标总得分FA=F1×A1+F2×A2+F3×A3+F4×A4(若有),其中:F1指价格项评审因素得分、F2指技术项评审因素得分、F3指商务项评审因素得分,A1指价格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A2指技术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A3指商务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3=1、F1×A1+F2×A2+F3×A3=100分(满分时),F4×A4为加分项(即优先类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在采购活动中可享有的加分优惠)。
(3)各项评审因素的设置如下:
①价格项(F1×A1)满分为49分。
a.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0。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价格扣除的,以扣除后的价格计算评标基准价和投标报价。
b.价格扣除的规则如下:
评标项目 | 评标方法 |
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 | 1、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工程项目为5%)的扣除。 2、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3%(工程项目为2%)的扣除。 3、监狱企业视同上述中小企业享受政府采购扶持政策。 4、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服务,或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对报价给予 10%(工程项目为5%)的扣除。 对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与货物项目的,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必须标明具体哪些货物是其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或者是由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仅有标明部分的货物才能启动价格扣除。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认真审阅招标文件,诚实响应,在投标文件中写明具体哪些货物是由本单位制造,或者由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并对其进行标注。 参与评审的专家,应当认真审查,对供应商所提供的由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部分,或者由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部分(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按照招标文件规定予以价格抵扣,不由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部分,不得进行价格扣除。 |
②技术项(F2×A2)满分为36分。
评标项目 | 评标分值 | 评标方法描述 |
技术和服务响应情况 | 36 | 该部分主要针对投标人所投标的与招标文件第五章“技术和服务要求”的响应情况进行对应打分。投标标的对照招标文件“技术和服务要求”的正、负、无偏离均应在《技术和服务要求响应表》中详细列出并说明。《技术和服务要求响应表》应与招标文件《采购标的一览表》中的有关内容保持一致。以“★”标示或以文字指明不可负偏离的内容,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不做评分。本项目合同包1参与评分的技术和服务参数为合同包1招标内容及要求-技术和服务要求中:序号7到序号11、序号13、序号15、序号22到序号26,共12条,每负偏离1条扣3分,其余不参与评分的条款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性质条款。 |
③商务项(F3×A3)满分为15分。
评标项目 | 评标分值 | 评标方法描述 |
打腊抛光 | 3 | 承诺免费提供打腊抛光服务每辆车每半年3次的得3分;每半年2次的得2分;每半年1次的得1分。提供相关承诺,否则不得分。 |
洗车 | 3 | 承诺提供洗车服务每辆车每月3次免费的得3分;2次免费的得2分;1次免费的得1分。提供相关承诺,否则不得分。 |
免费施救 | 3 | 承诺在福州市5城区内免费施救的得3分。提供相关承诺,否则不得分。 |
交接车 | 3 | 承诺有交接车流程的加3分,包括人员管理制度、交接车工作制度、奖惩制度,提供相关承诺及流程,否则不得分。 |
质量保证承诺 | 3 | 承诺车辆大修、小修:保修时间为8个月,保修里程为2万公里的得2分;承诺保修时间为12个月,保修里程为3万公里的得3分。提供相关承诺,否则不得分。 |
④加分项(F4×A4)
a.优先类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
a1若同一合同包内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报价总金额低于该合同包报价总金额20%(含20%)以下,将分别给予节能、环境标志产品价格项(F1×A1,按照满分计)和技术项(F2×A2,按照满分计)4%的加分;若同一合同包内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报价总金额占该合同包报价总金额20%-50%(含50%),将分别给予节能、环境标志产品价格项(F1×A1,按照满分计)和技术项(F2×A2,按照满分计)6%的加分;若同一合同包内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报价总金额占该合同包报价总金额50%以上的,将分别给予节能、环境标志产品价格项(F1×A1,按照满分计)和技术项(F2×A2,按照满分计)8%的加分。
a2若节能、环境标志产品仅是构成投标产品的部件、组件或零件,则该投标产品不享受鼓励优惠政策。同一品目中各认证证书不重复计算加分。强制类节能产品不享受加分。
无
(4)中标候选人排列规则顺序如下:
a.按照评标总得分(FA)由高到低顺序排列。
b.评标总得分(FA)相同的,按照评标价(即价格扣除后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
c.评标总得分(FA)且评标价(即价格扣除后的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
合同包2采用综合评分法:
(1)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即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2)每个投标人的评标总得分FA=F1×A1+F2×A2+F3×A3+F4×A4(若有),其中:F1指价格项评审因素得分、F2指技术项评审因素得分、F3指商务项评审因素得分,A1指价格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A2指技术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A3指商务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3=1、F1×A1+F2×A2+F3×A3=100分(满分时),F4×A4为加分项(即优先类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在采购活动中可享有的加分优惠)。
(3)各项评审因素的设置如下:
①价格项(F1×A1)满分为73分。
a.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0。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价格扣除的,以扣除后的价格计算评标基准价和投标报价。
b.价格扣除的规则如下:
评标项目 | 评标方法 |
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 | 1、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工程项目为5%)的扣除。 2、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3%(工程项目为2%)的扣除。 3、监狱企业视同上述中小企业享受政府采购扶持政策。 4、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服务,或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对报价给予 10%(工程项目为5%)的扣除。 对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与货物项目的,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必须标明具体哪些货物是其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或者是由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仅有标明部分的货物才能启动价格扣除。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认真审阅招标文件,诚实响应,在投标文件中写明具体哪些货物是由本单位制造,或者由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并对其进行标注。 参与评审的专家,应当认真审查,对供应商所提供的由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部分,或者由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部分(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按照招标文件规定予以价格抵扣,不由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部分,不得进行价格扣除。 |
②技术项(F2×A2)满分为15分。
评标项目 | 评标分值 | 评标方法描述 |
技术和服务响应情况 | 15 | 该部分主要针对投标人所投标的与招标文件第五章“技术和服务要求”的响应情况进行对应打分。投标标的对照招标文件“技术和服务要求”的正、负、无偏离均应在《技术和服务要求响应表》中详细列出并说明。《技术和服务要求响应表》应与招标文件《采购标的一览表》中的有关内容保持一致。以“★”标示或以文字指明不可负偏离的内容,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不做评分。本项目合同包2参与评分的技术和服务参数为合同包2招标内容及要求-技术和服务要求中:序号4、序号6、序号9到序号11,共5条,每负偏离1条扣3分,其余不参与评分的条款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性质条款。 |
③商务项(F3×A3)满分为12分。
评标项目 | 评标分值 | 评标方法描述 |
检查服务 | 3 | 投标人承诺当汽车每行驶五千公里,提供免费检查轮胎、平衡、四轮调换位置的得3分。提供相关承诺,否则不得分。 |
轮胎服务 | 3 | 投标人承诺在合同期内免费提供充气服务、免费提供气压测量服务以及免费更换破损气门嘴、定期客户提醒服务的得3分。提供相关承诺,否则不得分。 |
施救服务 | 3 | 承诺在福州市鼓楼区、晋安区、仓山区、台江区、高新区免费施救的得3分。提供相关承诺,否则不得分。 |
保养服务 | 3 | 投标人承诺免费保养轮毂、轮胎一年两次的得3分,一年一次的得1分。提供相关承诺,否则不得分。 |
④加分项(F4×A4)
a.优先类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
a1若同一合同包内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报价总金额低于该合同包报价总金额20%(含20%)以下,将分别给予节能、环境标志产品价格项(F1×A1,按照满分计)和技术项(F2×A2,按照满分计)4%的加分;若同一合同包内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报价总金额占该合同包报价总金额20%-50%(含50%),将分别给予节能、环境标志产品价格项(F1×A1,按照满分计)和技术项(F2×A2,按照满分计)6%的加分;若同一合同包内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报价总金额占该合同包报价总金额50%以上的,将分别给予节能、环境标志产品价格项(F1×A1,按照满分计)和技术项(F2×A2,按照满分计)8%的加分。
a2若节能、环境标志产品仅是构成投标产品的部件、组件或零件,则该投标产品不享受鼓励优惠政策。同一品目中各认证证书不重复计算加分。强制类节能产品不享受加分。
无
(4)中标候选人排列规则顺序如下:
a.按照评标总得分(FA)由高到低顺序排列。
b.评标总得分(FA)相同的,按照评标价(即价格扣除后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
c.评标总得分(FA)且评标价(即价格扣除后的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
8、其他规定
8.1评标应全程保密且不得透露给任一投标人或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
8.2评标将进行全程实时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资料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8.3若投标人有任何试图干扰具体评标事务,影响评标委员会独立履行职责的行为,其投标无效且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8.4其他:无。
第五章 招标内容及要求
一、项目概况(采购标的)
序号 | 合同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名 称 | 商品名 称 | |
1 | 1 | 1-1 | 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 | 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 | 包1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即评标总得分)最高的28家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得分按四舍五入原则。若出现中标候选人并列情形,则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表1并列处理办法选取,若出现中标候选人符合法定家数但不足28家情形,则按照中标候选人的实际家数确定中标人。 |
2 | 2 | 2-1 | 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 | 轮胎维修和保养服务 | 包2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即评标总得分)最高的10家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得分按四舍五入原则。若出现中标候选人并列情形,则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表1并列处理办法选取,若出现中标候选人符合法定家数但不足10家情形,则按照中标候选人的实际家数确定中标人。 |
3 | 3 | 3-1 | 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 | 执法执勤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 | 包3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12家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若出现中标候选人并列情形,则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表1并列处理办法选取,若出现中标候选人符合法定家数但不足12家情形,则按照中标候选人的实际家数确定中标人。 |
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均为其他未列明行业。
本项目各合同包中小企业入围数均不少于各自合同包总入围数的30%,小微企业入围数均不少于各自合同包总入围数的20%。
根据采购人要求,为确保招标的公平性,杜绝弄虚作假,设置各合同包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30000元。
二、技术和服务要求(以“★”标示的内容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
序号 | 合同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名 称 | 商品名 称 | 数量 | 是否允许进 口产品 | |
1 | 1 | 1-1 | 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 | 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 | 详见表后合同包1。 | 2(年) | 否 |
2 | 2 | 2-1 | 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 | 轮胎维修和保养服务 | 详见表后合同包2。 | 2(年) | 否 |
3 | 3 | 3-1 | 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 | 执法执勤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 | 详见表后合同包3。 | 2(年) | 否 |
合同包1:
技术和服务要求其条款内容中以“★”标示的内容或以文字指明不可负偏离的内容,即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不符合则投标无效。
本项目合同包1参与评分的技术和服务参数为下表中的:序号7到序号11、序号13、序号15、序号22到序号26,共12条,其余不参与评分的条款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性质条款。
品目号 | 品目名 称 | 商品名 称 | 技术规格、服务及验收要求 |
1-1 | 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 | 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 | 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汽车维修企业) ★一、概述 本合同包为福州市市直单位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和保养采购。服务时间为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止,为期二年。 二、具体要求 ★1.保证参加定点维修和保养车辆获得优先服务的权利。 ★2.设有24小时服务电话,在接到报修电话后城区内〔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寿山、日溪、宦溪除外)〕30分钟予以响应,派人赶到救援现场,并提供上门维修服务。 ★3.投标人应设有客户休息场所,并有相关的服务设施。 ★4.最终各项费用价格按投标文件的价格执行。 ★5.中标人必须使用福建省公务车辆信息综合管理平台,维修项目及金额由该平台下载作为报销凭据。为用户建立车辆维修档案,档案内容应有送修单、派工单、结算单,质量承诺等相关资料,为用户随时查询提供数据,并建立虚拟旧件仓库,开展跟踪、提醒服务。 ★6.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车辆送修单位的廉政建设,并接受送修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7.提供免费制动、灯光、空调等系统检测服务。 8.对送修方的车辆负责年检,且免收服务费。 9.协助未使用福建省公务用车信息综合管理平台的用户开通操作上传功能。 10.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旧件的回收工作。 11.耗材更换时需提供正、副(品 牌)身份证明(应在发票上注明或使用条形码识别)。 ★12.维修时间需在开单时确认,如有变动,则以双方最终确认为准。 13.定期保养:车辆每行驶5000公里或每隔6个月(先到为准),由中标人通知送修单位车辆到厂进行例行的三清(机油、机油滤清、空气滤清)保养。 ★14.中标人必须严格按照维修、保养内容以及所签订的协议规定对送修单位车辆进行维修及保养,同一项目一个月内三次仍不能解决的送修单位有权将该项维修业务转给其他厂家维修,其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15.中标人须实行数字化管理,建立送修车辆档案,对维修和保养过的车辆详细记录具体细节,并注明维修、保养后的质保期,进行车辆跟踪服务,使车辆常年在良好状态下运行。 ★16.因车辆维修配件及材料费没有统一标准,各单位在维修车辆时应参 考福建省公务车辆信息综合管理平台的维修配件价格,就配件及材料的相关费用进行货比三家,采用质优价廉的配件及材料。 ★17.中标人应根据上述维修和保养内容提供最优的报价和服务(列如免费洗车、免费全车美容等)。 ★18.投标人应有水性烤漆房,投标时提供相关承诺及水性烤漆房图片。相关文件为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福州市提升空气质量行动计划》的通知(榕环委办〔2021〕23号)。 ★19.投标人有施救车(贴有施救标识),充电桩,投标时提供施救车图片(贴有施救标识)及购买发票扫描件。 ★20.投标人在维修车间以外区域应设有二手车交易展示区,便于查验,展示区不拘模式,有明显标志即可。 ★21.投标人有新能源车辆维修工具:有钳流表、绝缘手套、绝缘鞋、绝缘手柄拆装工具,并有实物图片及购买发票扫描件(国家五部委相关文件要求),相关文件为五部门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21〕114号)。 22.电路系统检测维修1个工作日内完工,并提供承诺。(若承诺后,未能在承诺时效内完工的:第一次工时结算费用减半,第二次免收工时费,第三次报送车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再次出现未按承诺时效完工的情况则视为违约。) 23.底盘系统检测维修1个工作日内完工,并提供承诺。(若承诺后,未能在承诺时效内完工的:第一次工时结算费用减半,第二次免收工时费,第三次报送车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再次出现未按承诺时效完工的情况则视为违约。) 24.发动机大修3个工作日内完工,并提供承诺。(若承诺后,未能在承诺时效内完工的:第一次工时结算费用减半,第二次免收工时费,第三次报送车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再次出现未按承诺时效完工的情况则视为违约。) 25.冷却系统检测维修1个工作日内完工,并提供承诺。(若承诺后,未能在承诺时效内完工的:第一次工时结算费用减半,第二次免收工时费,第三次报送车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再次出现未按承诺时效完工的情况则视为违约。) 26.发动机三清半个工作日内完工,并提供承诺。(若承诺后,未能在承诺时效内完工的:第一次工时结算费用减半,第二次免收工时费,第三次报送车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再次出现未按承诺时效完工的情况则视为违约。) 三、其它要求及说明 ★1.正规合法的厂房。 ★2.一个企业有多家连锁(含加盟)店的只能指 定一家连锁(含加盟)店参与投标(包括提供的所有投标资料、设备、人员等),否则投标无效。 ★3.根据市政府要求,凡列入《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违法建设专项清理整治的通告》范围的违法建筑一律不得参与投标。(出具本公司生产厂房不在《通告》范围内的承诺书)。 ★4.中标的企业在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签订维修、保养协议时,应承诺注明市机关局车管处的联系方式,以便各送修单位及时反馈中标人在经营中产生的问题。市机关局作为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有权对中标人进行监管,并根据各单位反映的问题进行提醒和警告。 ★5.中标的企业,若因城市建设等原因需要更换地址继续经营的,应及时向市机关局车管处报批。
四、中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将视为违约。 ★1.不按投标文件内容提供服务及收费的; ★2.所用配件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以次充好、弄虚作假或明显超出市场价格的; ★3.违规给用户报销其它费用的; ★4.拒绝接受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5.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及时上传所有的维修信息及送修单位报销税票的; ★6.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和采购合同的。 |
附表:
汽车维修企业工时费细项价格表 | |||||||
单位:元 | |||||||
维修 | 序号 | 维修项目 | 小型普通客车(轿车等) | 中型普通客车(商务车等) | 大型普通客车(中巴车等) | 轻型普通货车(皮卡车等) | 其他特种车辆 (专项作业车等) |
性质 | |||||||
工时费 | 1 | 发动机三清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2 | 更换变速器油 | 200 | 200 | 200 | 200 | 200 | |
3 | 清洗变速箱滤网 | 130 | 130 | 130 | 130 | 130 | |
4 | 清洗油底壳 | 230 | 250 | 250 | 230 | 300 | |
5 | 更换刹车片 | 150 | 160 | 170 | 150 | 150 | |
6 | 拆装前后保险杠 | 350 | 400 | 400 | 350 | 350 | |
7 | 更换排气管 | 130 | 160 | 170 | 100 | 200 | |
8 | 换轮芯轴承 | 150 | 150 | 150 | 150 | 150 | |
9 | 更换半轴 | 180 | 200 | 230 | 150 | 250 | |
10 | 换减震器弹簧 | 130 | 170 | 180 | 130 | 250 | |
11 | 换减震器 | 150 | 180 | 200 | 150 | 340 | |
12 | 更换发电机总成 | 180 | 200 | 200 | 150 | 260 | |
13 | 换发电机皮带 | 150 | 160 | 180 | 150 | 200 | |
14 | 更换启动马达 | 160 | 170 | 200 | 150 | 200 | |
15 | 更换车门升降器 | 170 | 200 | 210 | 150 | 150 | |
16 | 拆装变速箱总成 | 890 | 1050 | 1090 | 460 | 950 | |
新能源车工时费 | 17 | 电池箱总成拆装/更换 | 1320 | 1584 | 1901 | 2281 | 2737 |
18 | 补电 | 2200 | 2640 | 3168 | 3802 | 4562 | |
19 | 继电器更换 | 180 | 216 | 259 | 311 | 373 | |
20 | 保险丝/熔断器/电阻更换 | 100 | 120 | 144 | 173 | 207 | |
21 | CSC更换 | 360 | 432 | 518 | 622 | 746 | |
22 | BMU更换 | 360 | 432 | 518 | 622 | 746 | |
23 | 冷却液进出口更換 | 190 | 228 | 274 | 328 | 394 | |
24 | 驱动电机轴承更换 | 320 | 320 | 380 | 420 | 550 | |
25 | 程序升级/刷新 | 500 | 580 | 696 | 835 | 1500 | |
其它服务 | 1 | 车内除臭 | 50 | 50 | 50 | 50 | 50 |
2 | 清洗内饰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
3 | 抛光 | 70 | 80 | 80 | 30 | 80 | |
4 | 打蜡 | 70 | 80 | 80 | 50 | 80 | |
5 | 六区六县外围 应急维修 | 230 | 240 | 252 | 220 | 280 | |
小计 | 520 | 550 | 562 | 450 | 590 | ||
备注:1.本表根据上一年度车辆维修记录结果统计。 2.折扣包含以上各类车型。 3.本表为单项最高限价,如有调整,应及时通知采购人和车管部门(如官方调价)。 4.投标人依据自身情况,对以上各车型进行报价,折扣率为包1总报价(万元)/包1总预算(万元),此表报价以包1整体折扣方式进行,如:89折对应价为本表对应价*0.89。 |
合同包2:
技术和服务要求其条款内容中以“★”标示的内容或以文字指明不可负偏离的内容,即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不符合则投标无效。
本项目合同包2参与评分的技术和服务参数为下表中的:序号4、序号6、序号9到序号11,共5条,其余不参与评分的条款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性质条款。
品目号 | 品目名 称 | 商品名 称 | 技术规格、服务及验收要求 |
2-1 | 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 | 轮胎维修和保养服务 | 车辆轮胎定点维修 一、概述 ★本合同包为福州市市直公务车辆轮胎定点采购。服务时间为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止,为期二年。 二、具体要求 ★1.车辆轮胎经营维修单位10家,至少代 理4个不同品 牌轮胎。 ★2.保证参加定点维修车辆获得优先服务的权利。 ★3.提供更换轮胎后免费四轮定位服务,需提供相关承诺函,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4.设有24小时服务电话,在接到报修电话后城区内〔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寿山、日溪、宦溪除外)〕30分钟予以响应,派人赶到救援现场,并提供上门维修服务。 ★5.中标人必须使用福建省公务车辆信息综合管理平台,维修项目及金额由该平台下载作为报销凭据。 6.为用户建立车辆维修档案,档案内容应有送修单、派工单、结算单,质量承诺等相关资料,为用户随时查询提供数据,并开展跟踪、提醒服务。 ★7.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用户的廉政建设,并接受用户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8.最终各项费用价格按投标文件的价格执行。 9.协助未使用福建省公务用车信息综合管理平台的用户开通操作上传功能。 10.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旧件的回收工作 11.耗材需提供正、副(品 牌)身份证明。 ★12.维修时间需在开单时确认,如有变动,则以双方同意为准。 ★13.费用的收取不得超过中标人的承诺条款,如免费补胎、四轮定位等。 ★14.采购人在选用轮胎时,必须符合报价表内的各品 牌及类型。 ★15.投标人有施救车,四轮定位,氮气机,动平衡机,扒胎机,补胎设备,自动充气泵,移动千斤顶,并有实物图片及自有产权的证明材料 三、其它要求及说明 ★1.正规合法的厂房。 ★2.一个企业有多家连锁(含加盟)店的只能指 定一家连锁(含加盟)店参与投标,否则投标无效。 ★3.根据市政府要求,凡列入《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违法建设专项清理整治的通告》范围的违法建筑一律不得参与投标。(出具本公司生产厂房不在《通告》范围内的承诺书)。 ★4.中标的企业在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签订维修、保养协议时,应承诺注明市机关局车管处的联系方式,以便各送修单位及时反馈中标人在经营中产生的问题。市机关局作为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有权对中标人进行监管,并根据各单位反应的问题进行提醒和警告。 ★5.中标的企业,若因城市建设等原因需要更换地址继续经营的,应及时向市机关局车管处报批。 四、中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将视为违约。 ★1.不按投标文件内容提供服务及收费的; ★2.所用配件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以次充好、弄虚作假或明显超出市场价格的; ★3.违规给用户报销其它费用的; ★4.拒绝接受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5.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及时上传所有的维修信息及送修单位报销税票的; ★6.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和采购合同的。 |
附表:
车辆轮胎价格折扣表 | ||||||||||||
单位:元 | ||||||||||||
品 牌 | 横滨 | 邓禄普 | 普利斯通 | 玛吉斯 | 佳通 | |||||||
序号 | 轮胎 型号 | 价格 | 轮胎 型号 | 价格 | 轮胎 型号 | 价格 | 轮胎 型号 | 价格 | 轮胎 型号 | 价格 | ||
1 | 215/ 65R16 | 632.5 | 215/ 65R16 | 724.5 | 215/ 65R16 | 724.5 | 215/ 65R16 | 632.5 | 215/ 65R16 | 517.5 | ||
2 | 205/ 65R15 | 575 | 205/ 65R15 | 575 | 205/ 65R15 | 667 | 205/ 65R15 | 569.25 | 205/ 65R15 | 517.5 | ||
3 | 215/ 55R17 | 805 | 215/ 55R17 | 793.5 | 215/ 55R17 | 862.5 | 215/ 55R17 | 805 | 215/ 55R17 | 552 | ||
4 | 225/ 65R17 | 747.5 | 225/ 65R17 | 701.5 | 225/ 65R17 | 805 | 225/ 65R17 | 747.5 | 225/ 65R17 | 529 | ||
5 | 215/ 70R15 | 805 | 215/ 70R15 | 690 | 215/ 70R15 | 701.5 | 215/ 70R15 | 690 | 215/ 70R15 | 517.5 | ||
6 | 225/ 60R16 | 782 | 225/ 60R16 | 805 | 225/ 60R16 | 805 | 225/ 60R16 | 747.5 | 225/ 60R16 | 598 | ||
7 | 225/ 60R17 | 805 | 225/ 60R17 | 816.5 | 225/ 60R17 | 793.5 | 225/ 60R17 | 747.5 | 225/ 60R17 | 632.5 | ||
8 | 215/ 60R16 | 690 | 215/ 60R16 | 782 | 215/ 60R16 | 747.5 | 215/ 60R16 | 632.5 | 215/ 60R16 | 517.5 | ||
9 | 235/ 70R16 | 805 | 235/ 70R16 | 805 | 235/ 70R16 | 920 | 235/ 70R16 | 632.5 | 235/ 70R16 | 609.5 | ||
10 | 215/ 75R15 | 667 | 215/ 75R15 | 667 | 215/ 75R15 | 667 | 215/ 75R15 | 655.5 | 215/ 75R15 | 460 | ||
11 | 205/ 55R16 | 586.5 | 205/ 55R16 | 598 | 205/ 55R16 | 598 | 205/ 55R16 | 517.5 | 205/ 55R16 | 437 | ||
12 | 225/ 55R17 | 805 | 225/ 55R17 | 839.5 | 225/ 55R17 | 839.5 | 225/ 55R17 | 782 | 225/ 55R17 | 609.5 | ||
13 | 215/ 55R16 | 770.5 | 215/ 55R16 | 770.5 | 215/ 55R16 | 747.5 | 215/ 55R16 | 644 | 215/ 55R16 | 563.5 | ||
14 | 215/ 60R17 | 759 | 215/ 60R17 | 770.5 | 215/ 60R17 | 747.5 | 215/ 60R17 | 667 | 215/ 60R17 | 598 | ||
15 | 185R14LT | 598 | 185R14LT | 632.5 | 185R14LT | 655.5 | 185R14LT | 563.5 | 185R14LT | 621 | ||
16 | 185/ 65R14 | 517.5 | 185/ 65R14 | 540.5 | 185/ 65R14 | 552 | 185/ 65R14 | 460 | 185/ 65R14 | 391 | ||
17 | 265/ 65R17 | 989 | 265/ 65R17 | 1000.5 | 265/ 65R17 | 1069.5 | 265/ 65R17 | 977.5 | 265/ 65R17 | 747.5 | ||
18 | 245/ 70R16 | 839.5 | 245/ 70R16 | 920 | 245/ 70R16 | 1012 | 245/ 70R16 | 897 | 245/ 70R16 | 632.5 | ||
19 | 195/ 70R15 | 598 | 195/ 70R15 | 690 | 195/ 70R15 | 690 | 195/ 70R15 | 569.25 | 195/ 70R15 | 517.5 | ||
20 | 7.00R16 LT 12PR | 862.5 | 7.00R16 LT 12PR | 1092.5 | 7.00R16 LT 12PR | 1150 | 7.00R16 LT 12PR | 782 | 7.00R16 LT 12PR | 678.5 | ||
7.00R16内胎 | 57.5 | 7.00R16内胎 | 57.5 | 7.00R16内胎 | 57.5 | 7.00R16内胎 | 74.75 | 7.00R16内胎 | 80.5 | |||
7.00R16垫带 | 57.5 | 7.00R16垫带 | 57.5 | 7.00R16垫带 | 57.5 | 7.00R16垫带 | 63.25 | 7.00R16垫带 | 92 | |||
21 | 205/ 65R16 | 759 | 205/ 65R16 | 205/ 65R16 | 805 | 205/ 65R16 | 632.5 | 205/ 65R16 | 609.5 | |||
205/65R16载重 | 205/65R16载重 | 205/65R16载重 | 205/65R16载重 | 1012 | 205/65R16载重 | |||||||
22 | 205/ 70R15 | 724.5 | 205/ 70R15 | 667 | 205/ 70R15 | 782 | 205/ 70R15 | 517.5 | 205/ 70R15 | 563.5 | ||
205/70R15载重 | 205/70R15载重 | 205/70R15载重 | 205/70R15载重 | 205/70R15载重 | ||||||||
23 | 205/ 60R16 | 667 | 205/ 60R16 | 690 | 205/ 60R16 | 690 | 205/ 60R16 | 632.5 | 205/ 60R16 | 494.5 | ||
品 牌 | 万力 | 倍耐力 | 米其林 | 马牌 | 固特异 | |||||||
序号 | 轮胎 型号 | 价格 | 轮胎 型号 | 价格 | 轮胎 型号 | 价格 | 轮胎 型号 | 价格 | 轮胎 型号 | 价格 | ||
1 | 215/ 65R16 | 494.5 | 215/ 65R16 | 713 | 215/ 65R16 | 805 | 215/ 65R16 | 713 | 215/ 65R16 | 667 | ||
2 | 205/ 65R15 | 460 | 205/ 65R15 | 632.5 | 205/ 65R15 | 747.5 | 205/ 65R15 | 632.5 | 205/ 65R15 | 632.5 | ||
3 | 215/ 55R17 | 552 | 215/ 55R17 | 862.5 | 215/ 55R17 | 954.5 | 215/ 55R17 | 862.5 | 215/ 55R17 | 690 | ||
4 | 225/ 65R17 | 471.5 | 225/ 65R17 | 816.5 | 225/ 65R17 | 920 | 225/ 65R17 | 816.5 | 225/ 65R17 | 701.5 | ||
5 | 215/ 70R15 | 517.5 | 215/ 70R15 | 701.5 | 215/ 70R15 | 805 | 215/ 70R15 | 701.5 | 215/ 70R15 | 747.5 | ||
6 | 225/ 60R16 | 598 | 225/ 60R16 | 805 | 225/ 60R16 | 1012 | 225/ 60R16 | 782 | 225/ 60R16 | 862.5 | ||
7 | 225/ 60R17 | 563.5 | 225/ 60R17 | 793.5 | 225/ 60R17 | 977.5 | 225/ 60R17 | 816.5 | 225/ 60R17 | 839.5 | ||
8 | 215/ 60R16 | 471.5 | 215/ 60R16 | 747.5 | 215/ 60R16 | 805 | 215/ 60R16 | 747.5 | 215/ 60R16 | 724.5 | ||
9 | 235/ 70R16 | 575 | 235/ 70R16 | 920 | 235/ 70R16 | 920 | 235/ 70R16 | 920 | 235/ 70R16 | |||
10 | 215/ 75R15 | 437 | 215/ 75R15 | 667 | 215/ 75R15 | 805 | 215/ 75R15 | 667 | 215/ 75R15 | |||
11 | 205/ 55R16 | 425.5 | 205/ 55R16 | 598 | 205/ 55R16 | 747.5 | 205/ 55R16 | 598 | 205/ 55R16 | 598 | ||
12 | 225/ 55R17 | 609.5 | 225/ 55R17 | 805 | 225/ 55R17 | 1092.5 | 225/ 55R17 | 805 | 225/ 55R17 | 862.5 | ||
13 | 215/ 55R16 | 563.5 | 215/ 55R16 | 747.5 | 215/ 55R16 | 920 | 215/ 55R16 | 747.5 | 215/ 55R16 | 782 | ||
14 | 215/ 60R17 | 598 | 215/ 60R17 | 747.5 | 215/ 60R17 | 977.5 | 215/ 60R17 | 862.5 | 215/ 60R17 | 839.5 | ||
15 | 185R14LT | 506 | 185R14LT | 655.5 | 185R14LT | 690 | 185R14LT | 655.5 | 185R14LT | |||
16 | 185/ 65R14 | 368 | 185/ 65R14 | 552 | 185/ 65R14 | 632.5 | 185/ 65R14 | 552 | 185/ 65R14 | 552 | ||
17 | 265/ 65R17 | 690 | 265/ 65R17 | 1092.5 | 265/ 65R17 | 1207.5 | 265/ 65R17 | 1092.5 | 265/ 65R17 | |||
18 | 245/ 70R16 | 598 | 245/ 70R16 | 1000.5 | 245/ 70R16 | 920 | 245/ 70R16 | 989 | 245/ 70R16 | |||
19 | 195/ 70R15 | 517.5 | 195/ 70R15 | 655.5 | 195/ 70R15 | 690 | 195/ 70R15 | 667 | 195/ 70R15 | |||
20 | 7.00R16 LT 12PR | 632.5 | 7.00R16 LT 12PR | 1150 | 7.00R16 LT 12PR | 7.00R16 LT 12PR | 7.00R16 LT 12PR | |||||
7.00R16内胎 | 57.5 | 7.00R16内胎 | 69 | 7.00R16内胎 | 7.00R16内胎 | 7.00R16内胎 | ||||||
7.00R16垫带 | 57.5 | 7.00R16垫带 | 80.5 | 7.00R16垫带 | 7.00R16垫带 | 7.00R16垫带 | ||||||
21 | 205/ 65R16 | 609.5 | 205/ 65R16 | 205/ 65R16 | 862.5 | 205/ 65R16 | 205/ 65R16 | |||||
205/65R16载重 | 205/65R16载重 | 205/65R16载重 | 205/65R16载重 | 205/65R16载重 | ||||||||
22 | 205/ 70R15 | 517.5 | 205/ 70R15 | 678.5 | 205/ 70R15 | 782 | 205/ 70R15 | 678.5 | 205/ 70R15 | |||
205/70R15载重 | 205/70R15载重 | 205/70R15载重 | 205/70R15载重 | 205/70R15载重 | ||||||||
23 | 205/ 60R16 | 448.5 | 205/ 60R16 | 690 | 205/ 60R16 | 747.5 | 205/ 60R16 | 690 | 205/ 60R16 | 690 | ||
备注 | 1.本表根据上一年度车辆维修记录结果统计。 2.折扣包含以上各品 牌、各类型。 3.以上品 牌、类型为单项最高限价,如有调整,应及时通知采购人和车管部门(如官方调价)。 4.投标人依据自身销售情况,对以上各型轮胎进行整体折扣报价,折扣率为包2总报价(万元)/包2总预算(万元),此表报价以包2整体折扣方式进行,如:8.9折对应售价为本表对应轮胎价*0.89。 | |||||||||||
合同包3:
本项目合同包3技术和服务要求其全部条款内容均为“以“★”标示的内容”,即“均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
品目号 | 品目名 称 | 商品名 称 | 技术规格、服务及验收要求 |
3-1 | 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 | 执法执勤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 | 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执法执勤车辆定点包干维修) 投标最高单项限价每年5000元/辆。 一、概述 本合同包执法执勤车辆定点维修和保养项目也属市直单位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和保养范围内。为加强执法执勤机动车辆维修和保养管理,确保车况良好,行车安全,节约行政开支,执法执勤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进行公开招标,维修服务时间为 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止,为期两年。 二、具体内容及要求 1、维修和保养内容: 1.1常规维修:除内装饰、轮胎外,车辆一切维修。 1.2外观修理:一般车辆外观刮、碰补漆。 1.3定期保养:车辆每行驶5000公里或每隔6个月(先到为准),由中标人通知送修单位车辆到厂进行例行的三清(机油、机油滤清、空气滤清)保养。 1.4因人为因素引起的磨损保养。 1.5车辆事故修理:由保险公司送中标人修理,费用与保险公司结算,该项费用不含在投标报价中。 以上所涉及的一切材料费、零部件费、维修工费等均由中标人负责。 2、维修和保养要求: 2.1中标人应指 定责任心强、技术过硬的维修工负责车辆的维修和保养,必须严格按照本“服务内容及要求”以及所签订的合同规定,对需要维修和保养的车辆进行维修和保养,使之达到良好的运行状态。 2.2中标人的维修电话必须24小时有人值守。车辆在福州市区范围三环路以内发生故障时,须在30分钟内赶到现场抢修;市区外应及时赶到现场抢修。无法现场排除故障或保修,中标人必须负责将其拖回保修点进行维修或保养。中标人必须具备自有产权的施救车辆,投标时应提供该车辆的型号和车辆目前的状况。 2.3遇到维修任务繁重,人手短缺的情况,应以送修单位车辆为优先保修对象。 2.4维修、保养中更换的零配件及用油的要求,品 牌车辆必须为原车型的原厂生产的零配件,三清保养所使用的机油、变速箱、转向机等用油必须符合该车使用的技术指标。如因客观原因无法用正厂生产的零配件进行维修时,应在保证维修质量和经送修单位同意的前提下方可采用替代品。 2.5中标人必须严格按照维修、保养内容以及所签订的协议规定对送修单位车辆进行维修及保养,同一项目一个月内三次仍不能解决的送修单位有权将该项维修业务转给其他厂家维修,其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2.6中标人须建立数字化管理手段,建立车辆档案,对维修和保养过的车辆详细登录具体细节,并注明维修、保养后的质保期,进行车辆跟踪服务,使车辆常年在良好状态下运行。 2.7车辆维修和保养的操作和维护后的质量应符合DB35/T 164-2013《汽车维护工艺规范》和GB/T 18344-2016《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的要求以及汽车维修相关标准,实行出厂合格制度和质量保证期制度。 2.8中标人应根据有关车辆单位的要求至少派1名维修人员常驻在送修单位的维保车辆集中地,并配由一定的检测设备,车辆每回到该处后,即进行简易的检测,及时发现故障,及时修理,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3、服务质量检查及跟踪 3.1送修车辆经中标人维修和保养后须由维修单位的维修工、管理人员自检合格,并经送修人及送修单位的管理人员检验合格后共同在《送修单位验收意见书》上签字确认才能出厂。该确认书将作为结算的依据之一。 3.2送修单位的有关管理部门将对中标人提供的服务进行定期与不定期全面质量检查,对未按规定标准提供服务,或经鉴定发生因维修质量问题引起机械事故或交通事故的则由中标人承担一切责任,之后视情处理。 3.3在合同执行期间,中标人必须接受市公安局车管科和省、市行业部门主管的监督,出现纠纷或双方意见不同一时,由政府车辆维修管理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仲裁。 4、中标人在下一季度第一个月向送修单位提出上一季度的结算,结算时,中标人须向送修单位提供一份完整的该季度完成维修和保养业务详细的工作清单及约定外的费用清单,并附维修业正式发票及每次送保、修的《送修单位验收意见书》复印件并加盖中标人单位公章。 经送修单位审核后,能保质保量完成维修和保养任务且未出现违约的,即向中标人付给上一季度的费用(按中标金额的四分之一加上约定外的费用)。如中标人出现违约行为,维修质量不好、服务质量差、未履行合同等问题,送修单位有权根据合约具体条款进行处罚。 5、其它 5.1中标人的维修服务时间为 2022年1 月 1日至2023年12 月 31日止,为期两年。 5.2若维修和保养车辆数量变动,将按实际保修车辆数量核减或增加维修和保养费用。 5.3中标人对约定外的服务(如轮胎更换、内装修等)只能按成本价收取材料费和人工费。 5.4中标人应根据上述维修和保养内容提供最优的报价、最优的服务(列如免费洗车、免费全车美容等)。 5.5一般情况下,中标人不得将定点维修和保养承包合同以任何形式转包其他企业和个人。如因技术能力不足需转场维修和保养时,经送修单位同意,可将车辆转该车辆品 牌的专业厂家进行维修和保养,不得转到其他非专业品 牌厂家维修和保养。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概由中标人负责,且中标人仍应对维修和保养的质量负责。 |
附表:
执法执勤车辆维修和保养价格表 | |||
车辆数 | 每辆车维修和保养费用(元)/辆 ① | 维修和保养费用(元)/年 | 二年合计(元) |
780 | 5000 | 3900000 | 7800000 |
备注: | 1.该表根据上一年度执法执勤车辆维修和保养记录结果及预估数量统计,具体以实际为准。 | ||
2.二年合计=①*780*2 | |||
3.各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对应自己所经营的品 牌进行报价,所报金额不得大于列表中的二年合计,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 |||
4.报价将在服务合同签订后予以执行。 |
其它要求:
1、供应 商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产品为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要求的正规正版产品,且上述产品不属于假冒伪劣商品;供应 商还应保证采购单位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以及专 利权、商 标权或工业设 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采购单位无关,供应 商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采购单位因此而遭致损失的,供应 商应赔偿该损失。
2、若供应 商所提供的产品为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要求的非正规正版产品或属于假冒伪劣商品的,其投标(响应)无效,采购单位除不退还其投标(响应)保证金外(有收取保证金的项目),还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请有关政府监管部门对其进行处理。
3、若供应 商未按采购文件要求制作投标(响应)文件的视为未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要求,其投标(响应)无效。
4、2018年8月1日起检察机关停止办理政府采购供 应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业务。自2018年8月1日起发布的福建省内政府采购文件,不再要求供 应商必须提供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由供 应商自行对其有无行贿犯罪情形进行说明或承诺,作为投标(响应)文件的一般资格证明文件。
5、供应 商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作出虚假承诺,承诺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法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三、商务条件(以“★”标示的内容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
包:1
1、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乌山路92号
2、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以合同要求为准 ) 天内交货
3、交付条件:符合采购文件、投标文件、合同等文件要求。
4、是否收取履约保证金:否
5、是否邀请投标人参与验收:否
6、验收方式数据表格
验收期次 | 验收期次说明 |
1 | 以合同要求为准 |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100 | 以合同要求为准 |
验收期次 | 验收期次说明 |
1 | 以合同要求为准 |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100 | 以合同要求为准 |
验收期次 | 验收期次说明 |
1 | 以合同要求为准 |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12.5 | 以合同要求为准 |
2 | 12.5 | 以合同要求为准 |
3 | 12.5 | 以合同要求为准 |
4 | 12.5 | 以合同要求为准 |
5 | 12.5 | 以合同要求为准 |
6 | 12.5 | 以合同要求为准 |
7 | 12.5 | 以合同要求为准 |
8 | 12.5 | 以合同要求为准 |
★备注:以上交付地点、交付时间、交付条件、履约保证金、参与验收、验收方式、支付方式等要求其全部条款内容均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不符合则投标无效。
★附件:相关协议和管理规范
2022-2023年度福州市直公务车辆
定点维修和保养服务采购协议
协议订立遵循《协议法》及《政府采购法》,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订。
甲方(采购人): 签订地点:
乙方(中标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71号)和《福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榕财采〔2021〕13号)要求,福州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务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属于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由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福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作为甲方采购人,甲方委托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采购(招标编号: )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依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相关文件的内容,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车辆维修服务项目
车辆维修服务项目包括车辆的定期维护保养、小修、另配件的修理更换、车辆大修、代办车辆年检、施救服务、美容装修等。
二、送修手续
1.送修方须使用“福建省公务车辆综合信息管理平台”,按要求填写车辆送修单,经单位授权的管理人员同意认可后提交乙方。
2.乙方根据车辆送修单要求对送修车辆进行细致检查,并按要求对送修单进行修改后报车辆送修方,经送修方比对价格和服务内容并确认后,办理车辆的交接手续并进行维修。
3.在维修过程中,乙方如发现其它故障需增加维修项目或延长维修时间,应及时通知车辆送修方。车辆送修方接到通知后应及时确认。
4.车辆修复后,乙方应当使用“福建省公务车辆综合信息管理平台”认真填写并打印车辆修复结算单;送修方应对修复车辆认真检查、试车,符合要求后对结算单进行审核结算,结算完成后乙方将车辆交付送修方。
5.结算单、发票作为报销必须凭证。
三、维修费用
1.维修费用包括:工时费、维修配件费和其他费用。
2.工时费包括小修工时费和大修工时费;小修工时费、大修工时费按乙方所报附表标准。
3.维修配件费:严格按照福建省公务用车综合信息管理平台上类似车型的公示价格执行,并提供进货价原始凭证(如:配件商信息、清单)。
四、质量保证
1.送修车辆合格出厂1周内,发现修复仍有问题或由经修理后引发的问题,乙方应无条件予以修复。
2.对修复车辆质量保证期限和质量保证里程按乙方所报标准执行,同一故障出现2次的,乙方应提醒送修方是否属于免费范围。
3.在保修期内,因维修质量造成的机械事故和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车辆送修方提供配件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除外)。
五、结算方式
1.车辆送修方应仔细检查完工车辆,如发现问题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否则应对结算单进行审核认可。
2.结算方式为每月结算一次,包括维修工时费、材料配件费、材料配件管理费、施救费及其他费用,供车辆送修方按季度公示。
3.维修工时费结算方式为:大、小修维修工时费、材料配件费、材料配件管理费、施救费按实际发生额以转账方式结算。
4.维修费结算手续由乙方直接与车辆送修方结算或按财政局国库支付有关规定执行。
六、车辆送修方权利
1.有权获得优先服务。
2.对已完工车辆,如1周内发现不合格或与送修单不符,有权要求乙方无偿返工,直至符合要求为止。在质保期内,按车辆保证期限和质量保证里程执行。
3.有权向车辆主管部门投诉乙方违约行为。
4.有权根据维修厂技术、服务和价格等方面的情况变化,在协议维修企业中自主择厂修理车辆。
七、车辆送修方义务
1.必须将待修车辆送到乙方维修场所进行维修,送达方式可采用自送或乙方上门服务。
2.必须按要求填写并审核送修单和结算单。
3.必须及时接收已完工车辆。
4.必须按时与乙方结算车辆维修费用。
5.不得向乙方提出除修车以外的其它要求。
6.车辆送修方应妥善保管好所有的维修单据资料,按季度公示,随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7.必须建立送修车辆更换部件电子档案(更换新旧件影像资料)。
8.本部门车辆必须一车一档、专人管理。
八、甲方权利
1.甲方有权按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要求、招标文件、本协议、乙方的投标文件等材料对乙方承诺和实际提供的服务以及业务系统维护、操作等事宜进行监管。
2.如送修单位对乙方提供的服务质量等问题向甲方提出,甲方有权进行核查,如情况属实可要求乙方及时消除影响、弥补损失。
3.甲方有权通过福建省公务用车信息综合管理平台对乙方履约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4.甲方对送修单位拖欠乙方费用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九、甲方义务
1.接受乙方对于送修方违约行为的投诉,并进行核查。
2.根据乙方函告申请,及时对乙方变更信息进行审核备案。
3.根据送修方对于乙方的维修质量或服务问题投诉,进行调查备案。
4.参与协调处理乙方与送修单位在履行协议时发生的纠纷。
十、乙方权利
1.有权要求送修方配合填写和审核送修单和结算单。
2.有权要求送修方按时结清车辆维修费用。
3.有权拒绝送修方提出的除招标文件承诺以外的其它要求。
4.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送修方的违约行为。
十一、乙方义务
1.优先为送修方的送修车辆提供维修服务。
2.未经送修方同意,不得将送修车辆转厂维修(有分厂联网维修车间的除外)。
3.必须按送修单上的规定按时完成维修工作。
4.保证送修车辆的安全。
5.保证维修质量,并为每辆维修服务车辆建立维修档案。
6.保证所用配件是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不得以次充好或随意更换汽车配件。
7.已完工车辆,乙方应打印结算单,注明完工时间、维修项目、大修工时费、维修材料项目及其进货价格和管理费、外加工成本费等。
8.乙方应保存好所有的维修单据、更换的旧汽车配件(原价在200元以上,含200元)的相关资料图片(含新件和旧件),随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9.维修配件价格如有更新,乙方应及时函告协议服务单位。
10.乙方如有厂址、法人、企业名 称变更;大面积场地、设备、人员变动的应及时函告甲方审核备案。
十二、违约责任
1.如送修车辆在乙方维修期间出现丢失或损毁,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如因乙方维修质量问题造成车辆送修方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十三、投诉
1.送修方可就乙方的维修质量或服务问题向甲方投诉,同时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经甲方核查,如情况属实则该投诉有效,将记录在案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3.如送修方在车辆完工之日起5日内,未对公车平台结算单进行审核确认,且未向乙方提出书面要求的,乙方可诉至公务车辆主管部门,进行调查。
十四、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任何一方如因发生人力不可抗拒事件而丧失履行协议能力,本协议可自行终止。
2.如有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出现,车辆送修方有权向乙方追究经济赔偿:
A违反有关规定及行业规范要求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B没有按照价格优惠要求,擅自抬高收费价格,经查实的;
C因质量、服务问题被投诉2次以上,经查实的;
D未经车辆送修方和甲方同意,乙方将送修车辆交由他厂维修的;
E通过给回扣或变相给回扣的方式招揽生意,经查实的;
F没有按要求及时提交维修数据或者数据不全,提醒1次以上不改正的;
G因乙方维修质量问题,导致车辆送修方车辆出现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
3.如出现下列情况,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协议,并向送修方追究经济赔偿:对送修方的有效投诉达2次。
十五、协议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自签字生效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下年度招标结果未出来之前可顺延至结果出来为止。
十六、争议及解决
如双方在履行协议时发生纠纷,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申诉或由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十七、其它
1.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作为本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
2.本协议各项工作应在“福建省公务车辆综合信息管理平台”(网址http://www.fjgcgl.org.cn:50001)上实施,若有调整,以新规定为准。
3.本协议未尽事宜,可以补充协议的形式加以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4.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5.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
甲方:福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乙方: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2022-2023年度福州市直公务车辆
定点维修和保养服务(轮胎部分)采购协议
协议订立遵循《协议法》及《政府采购法》,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订。
甲方(采购人): 签订地点:
乙方(中标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71号)和《福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榕财采〔2021〕13号)要求,福州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务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属于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由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福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作为甲方采购人,甲方委托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采购(招标编号: )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依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相关文件的内容,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车辆(轮胎部分)维修服务项目
车辆(轮胎部分)维修服务项目包括车辆轮胎的定期维护保养、修理更换、施救服务等。
二、送修手续
1.送修方须使用“福建省公务车辆综合信息管理平台”,按要求填写车辆送修单,经单位授权的管理人员同意认可后提交乙方。
2.乙方根据车辆送修单要求对送修车辆(轮胎部分)进行细致检查,并按要求对送修单进行修改后报车辆送修方,经送修方比对价格和服务内容并确认后,办理车辆的交接手续并进行维修。
3.在维修过程中,乙方如发现其它故障需增加维修项目或延长维修时间,应及时通知车辆送修方。车辆送修方接到通知后应及时确认。
4.车辆(轮胎部分)修复后,乙方应当使用“福建省公务车辆综合信息管理平台”认真填写并打印车辆修复结算单;送修方应对修复车辆认真检查、试车,符合要求后对结算单进行审核结算,结算完成后乙方将车辆交付送修方。
5.结算单、发票作为报销必须凭证。
三、维修费用:严格按投标文件的价格执行。如有调整,应及时函告送修方并征得同意,承诺免费的服务项目,其工时费不得收取。
四、质量保证
1.送修车辆(轮胎部分)合格出厂1周内,发现修复过仍有问题或由经修理后引发的问题,乙方应无条件予以修复。
2.提供的轮胎必须符合原厂标准、投标价格。
3.在保修期内,因维修质量造成的机械事故和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车辆送修方提供配件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除外)。
五、结算方式
1.车辆送修方应仔细检查完工车辆,如发现问题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否则应对结算单进行审核认可。
2.结算方式为每月结算一次,供车辆送修方按季度公示。
3.维修费结算手续由乙方直接与车辆送修方结算或按财政局国库支付有关规定执行。
六、车辆送修方的权利
1.有权获得优先服务。
2.对已完工车辆,如1周内发现不合格或与结算单不符,有权要求乙方无偿返工、更换,直至符合要求为止。
3.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乙方违约行为。
4.有权根据维修厂技术、服务和价格等方面的情况变化,在协议维修企业中自主择厂修理车辆。
七、车辆送修方的义务
1.必须将待修车辆送到乙方维修场所进行维修,送达方式可采用自送或乙方上门服务。
2.必须按要求填写并审核公车平台的送修单和结算单。
3.必须及时接收已完工车辆。
4.必须按时与乙方结算车辆维修费用。
5.不得向乙方提出除修车以外的其它要求。
6.车辆送修方方应妥善保管好所有的维修单据资料,并按季度公示,随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八、甲方权利
1.甲方有权按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要求、招标文件、本协议、乙方的投标文件等材料对乙方承诺和实际提供的服务以及业务系统维护、操作等事宜进行监管。
2.如送修单位对乙方提供的服务质量等问题向甲方提出,甲方有权进行核查,如情况属实可要求乙方及时消除影响、弥补损失。
3.甲方有权通过福建省公务用车信息综合管理平台对乙方履约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4.甲方对送修单位拖欠乙方费用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九、甲方义务
1.接受乙方对于送修方违约行为的投诉,并进行核查。
2.根据乙方函告申请,及时对乙方变更信息进行审核备案。
3.根据送修方对于乙方的维修质量或服务问题投诉,进行调查备案。
4.参与协调处理乙方与送修单位在履行协议时发生的纠纷。
十、乙方权利
1.有权要求送修方配合填写和审核公车平台的送修单和结算单。
2.有权要求送修方按时结清车辆维修费用。
3.有权拒绝送修方提出的除招标文件承诺以外的其它要求。
4.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送修方的违约行为。
十一、乙方义务
1.优先为送修方的送修车辆提供轮胎维修服务,并严格按照车辆合格证上所注明的轮胎型号进行更换。
2.未经送修方同意,不得将送修车辆转厂维修(有分厂联网维修车间的除外)。
3.必须按送修单上的规定按时完成维修工作。
4.保证送修车辆的安全。
5.保证维修质量,并为每辆维修服务车辆建立更换、维修档案。
6.保证所用配件是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配件,不得以次充好或随意更换汽车配件。
7.已完工车辆,乙方应打印结算单,注明完工时间、维修项目、维修材料项目及其进货价格和管理费、外加工成本费等。
8.乙方应保存好所有的维修单据、更换的旧汽车配件(原价在200元以上,含200元)的相关资料图片(含新件和旧件),随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9.维修配件价格如有更新,乙方应及时函告协议服务单位。
10.乙方如有厂址、法人、企业名 称变更;大面积场地、设备、人员变动的应及时函告甲方审核备案。
十二、违约责任
1.如送修车辆在乙方维修期间出现丢失或损毁,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如因乙方维修质量问题造成车辆送修方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十三、投诉
1.送修方可就乙方的维修质量或服务问题向甲方投诉,同时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经甲方核查,如情况属实则该投诉有效,将记录在案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3.如送修方在车辆完工之日起5日内,未对结算单进行审核确认,且未向乙方提出书面要求的,乙方可诉至公务车辆管理部门,进行调查。
十四、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任何一方如因发生人力不可抗拒事件而丧失履行协议能力,本协议可自行终止。
2.如有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出现,车辆送修方有权向乙方追究经济赔偿:
A违反有关规定及行业规范要求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B没有按照价格优惠要求,擅自抬高收费价格,经查实的;
C因质量、服务问题被投诉2次以上,经查实的;
D未经车辆送修方和甲方同意,乙方将送修车辆交由他厂维修的;
E通过给回扣或变相给回扣的方式招揽生意,经查实的;
F没有按要求及时提交维修数据或者数据不全,提醒1次以上不改正的;
G因乙方维修质量问题,导致车辆送修方车辆出现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
3.如出现下列情况,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协议,并向送修方追究经济赔偿:对送修方的有效投诉达2次。
十五、协议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自签字生效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下年度招标结果未出来之前可顺延至结果出来为止。
十六、争议及解决
如双方在履行协议时发生纠纷,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申诉或由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十七、其它
1.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作为本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
2.本协议各项工作应在“福建省公务车辆综合信息管理平台”(网址http://www.fjgcgl.org.cn:50001)上实施,若有调整,以新规定为准。
3.本协议未尽事宜,可以补充协议的形式加以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4.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5.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2022-2023年度福州市直执法执勤车辆
定点维修和保养服务采购协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议当事方,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71号)和《福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榕财采〔2021〕13号)要求,福州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务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属于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由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福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作为甲方采购人
甲方(采购人):
乙方(中标人):
双方基于平等、自愿、互惠原则, 甲方同意福州市公安局年包干的执法执勤车辆 辆交由乙方负责维修、保养,乙方亦同意接受,并一致同意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 双方负有履行本协议的共同责任。
第二章 维修和保养内容
第三条 维修类别
1.常规维修:乙方负责送修方车辆除内装饰、轮胎外的一切正常维修保养。
2.事故车辆维修:送修方车辆事故维修费用以保险公司赔偿为准,由乙方负责维修。
第四条 送修方每辆车每行驶5000公里或每6个月(以先到为准),由乙方通知该车辆到厂例行定期保养。同时乙方应根据送修方车辆的车况,提供详细的安全检测保养间隔计划。
第五条 乙方应为送修方车辆提供免费洗车和上门接送维修车辆的服务。
第三章 维修和保养要求
第六条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认真负责地维修、保养好送修方车辆,并实行跟踪服务。按月定期向送修方反馈信息,确保车辆保持良好状态。
第七条 应急施救
1.乙方应提供24小时(含节假日)免费施救服务。
2.送修方车辆在市区范围〔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寿山、日溪、宦溪除外)〕发生故障的,乙方须在30分钟内赶到现场抢修,施救服务费由乙方承担。
3.送修方车辆在福州各县(市、区)范围发生故障的,乙方应及时赶到现场抢修,施救服务维修费由乙方承担。
4.送修方车辆在福州地区以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尽快赶赴现场施救,乙方施救人员途中车船费(不含出租车费)等由送修方按国家规定承担。
第八条 乙方应指 定责任心强、技术过硬的维修工负责送修方公务车的维修、保养,做到保质保量。如遇到维修任务繁重、人手短缺情况,应保证送修方车优先维修。
第九条 乙方在对送修方车辆维修、保养中,更换零配件可使用原车型原厂生产的零配件,如因客观原因无法购到原车型原厂生产的零配件,应经送修方同意在保证维修、保养质量的前提下,亦可采用同型号其它品 牌产品。
第十条 乙方须对送修方车辆建立电子档案(更换新旧件影像资料,每车一档),对维修、保养情况详细记录(含每辆车的维修、保养清单),注明维修、保养后的质保期。如在承诺的质保期内再发生非人为因素造成的故障,乙方应负责无偿返修至良好运行状态,并保证同一故障返修不超过一次。
第十一条 乙方应按上述维修、保养内容和要求,切实做好服务,车辆进厂由乙方接收后,若因乙方技术水平、维修、保养质量问题造成车辆损坏、意外事故等,或因乙方管理问题造成车辆丢失、被盗等,均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四章 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送修方权利和义务
1.送修方有权审定乙方拟定的维修、保养计划和方案。
2.送修方有权检查指导监督乙方维修保养工作的实施。
3.送修方应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乙方无偿提供公务车相关资料(含车型、现有车辆行驶公里数、初次登记时间等)。
4.送修方应负责协助、协调乙方在维修、保养中需送修方配合与解决的实际问题。
5.送修方应积极配合乙方按安全检测保养间隔计划实施保养。如不按计划实施,造成车辆损坏和事故应由送修方负责。
6.送修方车辆因驾驶员操作不当人为造成发动机、变速箱损坏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情况下,应由送修方负责维修费。
7.送修方包干车辆应投保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划痕险(可选);乙方要协助送修方处理出险车辆保险索赔,并负责事故车辆修复,送修方应配合乙方提供车辆投保资料。如送修方不保以上险种,乙方则不承担事故车辆维修费用。
8.送修方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正常理赔情况下可以修复的,因送修方其它特殊要求,维修费用不足部份应由送修方负责。
第十三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按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要求、招标文件、本协议、乙方的投标文件等材料对乙方承诺和实际提供的服务以及业务系统维护、操作等事宜进行监管。
2.如送修单位对乙方提供的服务质量等问题向甲方提出,甲方有权进行核查,如情况属实可要求乙方及时消除影响、弥补损失。
3.甲方有权通过福建省公务用车信息综合管理平台对乙方履约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4.甲方对送修单位拖欠乙方费用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5.接受乙方对于送修方违约行为的投诉,并进行核查。
6.根据乙方函告申请,及时对乙方变更信息进行审核备案。
7.根据送修方对于乙方的维修质量或服务问题投诉,进行调查备案。
8.参与协调处理乙方与送修单位在履行协议时发生的纠纷。
第十四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根据本协议,制定送修方公务车维修、保养的相应制度和办法、措施。
2.乙方不得将送修方车辆维修、保养权利转让给第三方。如有多处维修车间,应及时报备车辆主管部门。
3.未经送修方许可,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将送修方的送修车辆开出厂外使用(确须由专职人员进行试车的除外,试车范围限在10公里以内)。
4.乙方应切实履行送修方车辆的维修、保养责任,保质保量完成任务。本协议期满后,若不再续签协议时,乙方须向送修方办理移交手续,包括送修方无偿提供的全部车辆档案资料和协议期间所有维修、保养档案资料。
第五章 维修、保养目标
第十五条 乙方实现下列目标管理
1.服务质量:热情接待,文明服务,细心周到,优先优惠,保质保量。
2.运行状态:正常、良好运行,完好率达90%;
3.维修保养:维修保养及时率达90%,合格率达90%(在零配件保证情况下)。
4.满意率:送修方驾驶员满意率达90%以上。
第六章 维修、保养经费
第十六条 送修方车辆的维修、保养,每辆车年一次性包干经费为 元(含税费,以投标文件的报价为依据)。
第十七条 送修方车辆的车上特殊装备(警灯、警报器、卫星定位系统)修理费用,由送修方按实计付。
第十八条 付款:本协议生效后,送修方按季度包干费用和当季结算的其他款项费用(凭送修方指 定人员签字有效的结算清单结算),在下一季度的第一个月10日前以转帐方式一次性付给乙方。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1.送修方每季度按照本协议第十四条的内容对乙方进行一次综合考评。当乙方考评指标低于80%时,送修方有权中止协议,只付本季度维修包干费的70%,其后果由乙方承担,送修方不承担提前终止本协议责任;当乙方综合考评指标在80%至90%之间时,送修方通知乙方限期整改,并以综合服务质量指标80%为基准,按每降1个百分点扣当月维修、保养包干费的1%,直至10%。
2.乙方不按维修、保养内容、目标和要求履行协议,应算乙方违约。送修方和乙方双方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本协议的,应向对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伍万元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乙方如有厂址、法人、企业名 称变更,以及大面积场地、设备、人员变动的应及时函告甲方审核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有效期自签字生效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下年度招标结果未出来之前可顺延至结果出来为止。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三条 本协议执行期内,如遇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协议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规及时协商解决。
第二十四条 如双方在履行协议时发生纠纷,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申诉或由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2022-2023年度福州市直公务车辆
定点维修和保养服务标后管理规范
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71号)和《福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榕财采〔2021〕13号)要求,福州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务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属于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由福州市财政局履行政府采购监管职责,福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履行日常管理职责。
一、适用范围
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所有公务车辆必须在定点维修和保养企业(以下简称定点企业)进行维修和保养。
如有以下情况的,可根据实际,经申请、备案后在非市直定点企业进行维修和保养:1.个别特种车辆因定点企业条件有限而需到非定点企业进行维修的,应提供非定点企业相关资质证明,经上级部门严格审核后,报市直公车主管部门核实备案后,方可进行维修。2.单位所在地半径30公里内无市直定点企业的,经上级部门严格审核、报市直公车主管部门核实备案后,可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选取所在地公务车辆主管部门确定的定点企业进行维修和保养。
二、合同要求
1.根据合同包1要求,市直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有关要求,参 考定点企业投标文件的报价(以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项目公告”栏目公告内容为准)和服务承诺(以定点企业提供的投标文件为准),结合本单位车型、数量、地理位置、需求特点等实际情况,经货比三家,在28家中标企业目录中选择企业签订《2022-2023年度福州市直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和保养服务采购协议》(范本可至福建省公务用车综合信息管理平台下载,网址http://www.jgcgl.org.cn:50001,以下简称平台)。
2.根据合同包2要求,各单位公务车辆轮胎部分的更换和维修,在10家轮胎中标企业目录中选择企业签订《2022-2023年度福州市直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和保养服务(轮胎部分)采购协议》(范本可至平台下载);轮胎维修的延伸服务,应严格按照招投标文件由定点企业免费提供。
3.根据合同包3要求,由市公安部门负责,安排本系统各单位分别与12家定点企业签订的《2022-2023年度福州市直执法执勤车辆定点维修和保养服务采购协议》(范本可至平台下载)价格不得高于定点企业投标文件中的全年包干价格。
4.各单位应按照协议要求认真履行权利和义务。
三、管理办法
1.各单位应配合定点企业使用平台填写送修单和结算单,并按照权限进行审核,谁同意谁负责。
2.各单位应按合同要求及时支付维修款项,持发票和从平台下载的结算单作为费用核销凭证。
3.各单位要制定和完善车辆维修制度,建立新旧件电子影像档案,完善车辆档案和车辆维修信息档案。配件更换时,应货比三家,也可咨询配件供应 商。
4.车辆旧件的更换可依据省公车平台各中标企业的更换记录作为基数。
5.工时费用必须严格按照投标价格执行。
6.各中标人应协助送修单位做好一车一档的建立工作。
7.各单位每月从网上下载打印本单位车辆维修费用开支情况,并按季度在政务公开栏内公示,接受监督。
8.如遇车辆管理使用等相关规定调整,以平台公告为准。
四、注意事项
公务车辆管理使用是“八项规定”和“反四风”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纪检监察和财务审计范畴。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公务车辆的定点维修和保养工作,并及时转发至下属单位,监督其执行情况。公车主管部门将不定期对市直各单位(含下属单位)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和保养工作进行检查,并将结果运用到日常工作机制中。
其它投标人注意事项:
1、投标文件报价中包括货物或服务的一切费用。
2、投标方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格式提交。
四、其他事项
1、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若出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强制性规定但招标文件未列明的情形,则投标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强制性规定执行。
2、其他:
第六章 政府采购合同(参考文本)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政府采购法、民法典。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3、国家有关部门对若干合同有规范文本的,可使用相应合同文本。
甲方:(采购人全称)
乙方:(中标人全称)
根据招标编号为 的(填写“项目名称”)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若有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
2、合同标的
(按照实际情况编制填写,可以是表格或文字描述)。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 ;
4.2交付地点: ;
4.3交付条件: 。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按照实际情况编制填写,可以是表格或文字描述)。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按照实际情况编制填写,可以是表格或文字描述)。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邀请,具体如下:(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填写)。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按照实际情况编制填写,可以是表格或文字描述,包括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等)。
8、履约保证金
□无。□有,具体如下:(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填写)。
9、合同有效期
(按照实际情况编制填写,可以是表格或文字描述)。
10、违约责任
(按照实际情况编制填写,可以是表格或文字描述)。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若任何第三方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按照实际情况编制填写)。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按照实际情况编制填写)。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按照实际情况编制填写)。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按照实际情况编制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合同生效:自签订之日起生效;通过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采用电子形式签订合同的,签订之日以系统记载的双方使用各自CA证书在合同上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章的日期中的最晚时间为准。
15.4本合同一式(填写具体份数)份,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甲方、乙方各执(填写具体份数)份,送(填写需要备案的监管部门的全称)备案(填写具体份数)份,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按照实际情况编制填写需要增加的内容)。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住所: 住所:
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法: 联系方法: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编制说明
1、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本章中:
1.1涉及投标人的“全称”:
(1)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指投标人的全称。
(2)接受联合体投标且投标人为联合体的,指牵头方的全称并加注(联合体牵头方),即应表述为:“牵头方的全称(联合体牵头方)”。
1.2涉及投标人“加盖单位公章”:
(1)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指加盖投标人的单位公章。
(2)接受联合体投标且投标人为联合体的,指加盖联合体牵头方的单位公章。
1.3涉及“投标人代表签字”:
(1)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指由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提供“单位负责人授权书”。
(2)接受联合体投标且投标人为联合体的,指由联合体牵头方的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提供“单位负责人授权书”。
1.4“其他组织”指合伙企业、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
1.5“自然人”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承担民事责任和义务的中国公民。
2、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本章中“投标人的资格及资信证明文件”:
2.1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四章第1.3条第(2)款规定及本章规定进行编制,如有必要,可增加附页,附页作为资格及资信文件的组成部分。
2.2接受联合体投标且投标人为联合体的,联合体中的各方均应按照本章第2.1条规定提交相应的全部资料。
3、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索引应编制页码。
4、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本章中:
4.1除《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外,招标文件要求原件的,投标人在纸质投标文件正本中应提供原件;招标文件要求复印件的,投标人在纸质投标文件中提供原件、复印件(含扫描件)皆可;招标文件对原件、复印件未作要求的,投标人在纸质投标文件中提供原件、复印件(含扫描件)皆可。
4.2除《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外,若投标人提供注明“复印件无效”的证明材料或资料,其纸质投标文件正本中应提供原件。
4.3《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投标人在纸质投标文件正本中提供原件、复印件(含扫描件)、符合本章规定的打印件(或截图)皆可。
封面格式
福建省政府采购投标文件
(资格及资信证明部分)
(填写正本或副本)
项目名称:(由投标人填写)
备案编号:(由投标人填写)
招标编号:(由投标人填写)
所投合同包:(由投标人填写)
投标人:(填写“全称”)
(由投标人填写)年(由投标人填写)月
索引
一、投标函
二、投标人的资格及资信证明文件
三、投标保证金
★注意
资格及资信证明部分中不得出现报价部分的全部或部分的投标报价信息(或组成资料),否则资格审查不合格。
一、投标函
致:
兹收到贵单位关于(填写“项目名称”)项目(招标编号: )的投标邀请,本投标人代表(填写“全名”)已获得我方正式授权并代表投标人(填写“全称”)参加投标,并提交招标文件规定份数的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我方提交的全部投标文件均由下述部分组成:
(1)资格及资信证明部分
①投标函
②投标人的资格及资信证明文件
③投标保证金
(2)报价部分
①开标一览表
②投标分项报价表
③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扣除证明材料(若有)
④招标文件规定的加分证明材料(若有)
(3)技术商务部分
①标的说明一览表
②技术和服务要求响应表
③商务条件响应表
④投标人提交的其他资料(若有)
根据本函,本投标人代表宣布我方保证遵守招标文件的全部规定,同时:
1、确认:
1.1所投合同包的投标报价详见“开标一览表”及“投标分项报价表”。
1.2我方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有关附件(若有)、澄清或修改(若有)等],并自行承担因对全部招标文件理解不正确或误解而产生的相应后果和责任。
2、承诺及声明:
2.1我方具备招标文件第一章载明的“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且符合招标文件第三章载明的“二、投标人”之规定,否则投标无效。
2.2我方提交的投标文件各组成部分的全部内容及资料是不可割离且真实、有效、准确、完整和不具有任何误导性的,否则产生不利后果由我方承担责任。
2.3我方提供的标的价格不高于同期市场价格,否则产生不利后果由我方承担责任。
2.4投标保证金:若出现招标文件第三章规定的不予退还情形,同意贵单位不予退还。
2.5投标有效期:按照招标文件第三章规定执行,并在招标文件第二章载明的期限内保持有效。
2.6若中标,将按照招标文件、我方投标文件及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责任和义务。
2.7若贵单位要求,我方同意提供与本项目投标有关的一切资料、数据或文件,并完全理解贵单位不一定要接受最低的投标报价或收到的任何投标。
2.8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对于贵单位按照下述联络方式发出的任何信息或通知,均视为我方已收悉前述信息或通知的全部内容:
通信地址: 邮编:
联系方法:(包括但不限于:联系人、联系电话、手机、传真、电子邮箱等)
投标人:(全称并加盖单位公章)
投标人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二、投标人的资格及资信证明文件
二-1单位负责人授权书(若有)
致:
我方的单位负责人(填写“单位负责人全名”)授权(填写“投标人代表全名”)为投标人代表,代表我方参加(填写“项目名称”)项目(招标编号: )的投标,全权代表我方处理投标过程的一切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投标、参加开标、谈判、澄清、签约等。投标人代表在投标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方均予以认可并对此承担责任。
投标人代表无转委权。特此授权。
(以下无正文)
单位负责人: 身份证号: 手机:
投标人代表: 身份证号: 手机:
授权方
投标人:(全称并加盖单位公章)
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接受授权方
投标人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单位负责人、投标人代表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要求:真实有效且内容完整、清晰、整洁。
|
★注意:
1、企业(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行业除外)、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的“单位负责人”指法定代表人,即与实际提交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载明的一致。
2、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行业:以法人身份参加投标的,“单位负责人”指法定代表人,即与实际提交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载明的一致;以非法人身份参加投标的,“单位负责人”指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即与实际提交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载明的一致。
3、投标人(自然人除外):若投标人代表为单位负责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应提供本授权书;若投标人代表为单位负责人,应在此项下提交其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可不提供本授权书。
4、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可不填写本授权书。
5、纸质投标文件正本中的本授权书(若有)应为原件。
二-2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致:
( )投标人为法人(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
现附上由(填写“签发机关全称”)签发的我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请填写法人的具体证照名称)复印件,该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否则我方负全部责任。
( )投标人为非法人(包括其他组织、自然人)的
□现附上由(填写“签发机关全称”)签发的我方(请填写非自然人的非法人的具体证照名称)复印件,该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否则我方负全部责任。
□现附上由(填写“签发机关全称”)签发的我方(请填写自然人的身份证件名称)复印件,该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否则我方负全部责任。
★注意:
1、请投标人按照实际情况编制填写,在相应的()中打“√”并选择相应的“□”(若有)后,再按照本格式的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2、投标人为企业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投标人为事业单位的,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投标人为社会团体的,提供有效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投标人为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投标人为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投标人为自然人的,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投标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提供有效的相应具体证照复印件。
3、投标人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均应符合:内容完整、清晰、整洁,并由投标人加盖其单位公章。
投标人:(全称并加盖单位公章)
投标人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二-3财务状况报告(财务报告、或资信证明、或投标担保函)
致:
( )投标人提供财务报告的
□企业适用:现附上我方(填写“具体的年度、或半年度、或季度”)财务报告复印件,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若有)及其附注(若有),上述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否则我方负全部责任。
□事业单位适用:现附上我方(填写“具体的年度、或半年度、或季度”)财务报告复印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或收入费用表)、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若有),上述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否则我方负全部责任。
□社会团体适用:现附上我方(填写“具体的年度、或半年度、或季度”)财务报告复印件,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上述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否则我方负全部责任。
( )投标人提供资信证明的
□非自然人适用(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现附上我方银行:(填写“开户银行全称”)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上述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否则我方负全部责任。
□自然人适用:现附上我方银行:(填写自然人的“个人账户的开户银行全称”)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上述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否则我方负全部责任。
( )投标人提供投标担保函的
现附上由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填写“担保机构全称”)出具的投标担保函复印件,上述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否则我方负全部责任。
★注意:
1、请投标人按照实际情况编制填写,在相应的()中打“√”并选择相应的“□”(若有)后,再按照本格式的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2、投标人提供的财务报告复印件(成立年限按照投标截止时间推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2.1成立年限满1年及以上的投标人,提供经审计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告。
2.2成立年限满半年但不足1年的投标人,提供该半年度中任一季度的季度财务报告或该半年度的半年度财务报告。
※无法按照本格式第2.1、2.2条规定提供财务报告复印件的投标人(包括但不限于:成立年限满1年及以上的投标人、成立年限满半年但不足1年的投标人、成立年限不足半年的投标人),应按照本格式的要求选择提供资信证明复印件或投标担保函复印件。
3、“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应符合《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方案》(财库[2011]124号)的规定。
4、投标人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均应符合:内容完整、清晰、整洁,并由投标人加盖其单位公章。
投标人:(全称并加盖单位公章)
投标人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二-4依法缴纳税收证明材料
致:
1、依法缴纳税收的投标人
( )法人(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
现附上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我方缴纳的(按照投标人实际缴纳的税种名称填写,如:增值税、所得税等)税收凭据复印件,上述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否则我方负全部责任。
( )非法人(包括其他组织、自然人)的
现附上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我方缴纳的(按照投标人实际缴纳的税种名称填写)税收凭据复印件,上述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否则我方负全部责任。
2、依法免税的投标人
( )现附上我方依法免税证明材料复印件,上述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否则我方负全部责任。
★注意:
1、请投标人按照实际情况编制填写,在相应的()中打“√”,并按照本格式的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2、投标人提供的税收凭据复印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2.1投标截止时间前(不含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已依法缴纳税收的投标人,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不含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中任一月份的税收凭据复印件。
2.2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且已依法缴纳税收的投标人,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当月的税收凭据复印件。
2.3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但因税务机关原因导致其尚未依法缴纳税收的投标人,提供依法缴纳税收承诺书原件(格式自拟),该承诺书视同税收凭据。
3、“依法缴纳税收证明材料”有欠缴记录的,视为未依法缴纳税收。
4、投标人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均应符合:内容完整、清晰、整洁,并由投标人加盖其单位公章。
投标人:(全称并加盖单位公章)
投标人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二-5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
致:
1、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
( )法人(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
现附上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我方缴纳的社会保险凭据(限:税务机关/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机关的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或社会保险的银行缴款收讫凭证)复印件,上述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否则我方负全部责任。
( )非法人(包括其他组织、自然人)的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我方缴纳的社会保险凭据(限:税务机关/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机关的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或社会保险的银行缴款收讫凭证)复印件,上述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否则我方负全部责任。
2、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
( )现附上我方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复印件,上述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否则我方负全部责任。
★注意:
1、请投标人按照实际情况编制填写,在相应的()中打“√”,并按照本格式的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2、投标人提供的社会保险凭据复印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2.1投标截止时间前(不含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已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不含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中任一月份的社会保险凭据复印件。
2.2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且已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当月的社会保险凭据复印件。
2.3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但因税务机关/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机关原因导致其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提供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承诺书原件(格式自拟),该承诺书视同社会保险凭据。
3、“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有欠缴记录的,视为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4、投标人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均应符合:内容完整、清晰、整洁,并由投标人加盖其单位公章。
投标人:(全称并加盖单位公章)
投标人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二-6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函(若有)
致:
我方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否则产生不利后果由我方承担责任。
特此声明。
★注意:
1、招标文件未要求投标人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的,投标人应提供本声明函。
2、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的,投标人可不提供本声明函。
3、纸质投标文件正本中的本声明函(若有)应为原件。
4、请投标人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声明,否则视为提供虚假材料。
投标人:(全称并加盖单位公章)
投标人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二-7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书面声明
致:
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我方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也无行贿犯罪记录,否则产生不利后果由我方承担责任。
特此声明。
★注意:
1、“重大违法记录”指投标人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2、纸质投标文件正本中的本声明应为原件。
3、请投标人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声明,否则视为提供虚假材料。
投标人:(全称并加盖单位公章)
投标人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二-8信用记录查询结果
致:
现附上截至 年 月 日 时我方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获取的我方信用信息查询结果(填写具体份数)份、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获取的我方信用信息查询结果(填写具体份数)份,上述信用信息查询结果真实有效,否则我方负全部责任。
★注意:
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截止时点前分别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并打印相应的信用记录,投标人提供的查询结果应为其通过上述网站获取的信用信息查询结果原始页面的打印件(或截图)。
投标人:(全称并加盖单位公章)
投标人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二-9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
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以下简称:“告知函”)由投标人向住所地或业务发生地检察院申请查询,具体以检察院出具的为准。
★注意:
1、未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或查询结果表明投标人有行贿犯罪记录的,投标无效。
2、若从检察机关指定网站下载打印或截图告知函,则告知函应为从前述指定网站获取的查询结果原始页面的打印件(或截图),否则投标无效。
3、告知函应在有效期内且内容完整、清晰、整洁,否则投标无效。
4、有效期内的告知函复印件(含扫描件)及符合招标文件第七章规定的打印件(或截图),无论内容中是否注明“复印件无效”,均视同有效。
5、无法获取有效期内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的,应在《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书面声明》中对近三年无行贿犯罪记录进行声明。
二-10联合体协议(若有)
致:
兹有(填写“联合体中各方的全称”,各方的全称之间请用“、”分割)自愿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填写“项目名称”) 项目(招标编号: )的投标。现就联合体参加本项目投标的有关事宜达成下列协议:
一、联合体各方应承担的工作和义务具体如下:
1、牵头方(全称): (填写“工作及义务的具体内容”) ;
2、成员方:
2.1(成员一的全称): (填写“工作及义务的具体内容”) ;
……。
二、联合体各方约定:
1、由(填写“牵头方的全称”)代表联合体办理参加本项目投标的有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报名、派出投标人代表、提交投标文件及参加开标、谈判、澄清等),在此过程中,投标人代表签字的一切文件和处理结果,联合体均予以认可并对此承担责任。
2、联合体各方约定由(填写“牵头方的全称”)代表联合体办理投标保证金事宜。
3、根据福建省财政厅文件(闽财购[2008]10号)的规定,若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则联合体只能确定由其中一方的条件参与商务部分的评标。因此,联合体各方约定以(应填写“其中一方的全称”,如:联合体确定以成员一的条件参与商务部分的评标,则填写“成员一的全称”…;否则填写“无”)的条件参与商务部分的评标。
三、若中标,牵头方将代表联合体与采购人就合同签订事宜进行协商;若协商一致,则联合体各方将共同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就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四、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五、本协议一式(填写具体份数)份,联合体各方各执一份,投标文件中提交一份。
(以下无正文)
牵头方:(全称并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成员一:(全称并加盖成员一的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
成员**:(全称并加盖成员**的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注意:
1、招标文件接受联合体投标且投标人为联合体的,投标人应提供本协议;否则无须提供。
2、本协议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应按照本章载明的格式提供“单位负责人授权书”。
3、纸质投标文件正本中的本协议(若有)应为原件。
二-11中小企业声明函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适用,若有)
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 ,属于 (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附: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适用,若有)
本投标人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投标人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投标人参加贵单位的(填写“项目名称”)项目采购活动:
( )提供本投标人制造的(填写“所投合同包、品目号”)货物,或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填写“所投合同包、品目号”)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说明:只有部分货物由残疾人福利企业制造的,在该货物后标★)
( )由本投标人承建的(填写“所投合同包、品目号”)工程
( )由本投标人承接的(填写“所投合同包、品目号”)服务;
本投标人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备注:
1、请投标人按照实际情况编制填写本声明函,并在相应的()中打“√”。
2、纸质投标文件正本中的本声明函(若有)应为原件。
3、若《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内容不真实,视为提供虚假材料。
投标人:(全称并加盖单位公章)
投标人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二-12其他资格证明文件(若有)
二-12-①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若有)
致:
现附上我方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专项证明材料复印件(具体附后),上述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否则我方负全部责任。
★注意:
1、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的,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在此项下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
2、投标人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均应符合:内容完整、清晰、整洁,并由投标人加盖其单位公章。
投标人:(全称并加盖单位公章)
投标人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二-12-②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若有)
编制说明
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除前述资格证明文件外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若有)加盖投标人的单位公章后应在此项下提交。
三、投标保证金
编制说明
1、在此项下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材料可使用转账凭证复印件或从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中下载的有关原始页面的打印件。
2、投标保证金是否已提交的认定按照招标文件第三章规定执行。
封面格式
福建省政府采购投标文件
(报价部分)
(填写正本或副本)
项目名称:(由投标人填写)
备案编号:(由投标人填写)
招标编号:(由投标人填写)
所投合同包:(由投标人填写)
投标人:(填写“全称”)
(由投标人填写)年(由投标人填写)月
索引
一、开标一览表
二、投标分项报价表
三、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扣除证明材料(若有)
四、招标文件规定的加分证明材料(若有)
一、开标一览表
招标编号:
货币及单位:人民币元
合同包 | 投标报价 | 投标 保证金 | 备注 |
* | 投标总价(大写金额): 。 | a.投标报价的明细:详见《投标分项报价表》。 b.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扣除证明材料(若有):详见报价部分。 | |
… | 投标总价(大写金额): 。 |
★注意:
1、本表应按照下列规定填写:
1.1投标人应按照本表格式填写所投的合同包的“投标报价”。
1.2本表中列示的“合同包”应与《投标分项报价表》中列示的“合同包”保持一致,即:若本表中列示的“合同包”为“1”时,《投标分项报价表》中列示的“合同包”亦应为“1”,以此类推。
1.3“大写金额”指“投标报价”应用“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元、角、分、零”等进行填写。
2、纸质投标文件正本中的本表应为原件。
投标人:(全称并加盖单位公章)
投标人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二、投标分项报价表
招标编号:
货币及单位:人民币元
合同包 | 品目号 | 投标标的 | 规格 | 来源地 | 单价 (现场) | 数量 | 总价 (现场) | 备注 |
* | *-1 | |||||||
… |
★注意:
1、本表应按照下列规定填写:
1.1投标人应按照本表格式填写所投合同包的分项报价,其中:“合同包”、“品目号”、“投标标的”及“数量”应与招标文件《采购标的一览表》中的有关内容(“合同包”、“品目号”、“采购标的”及“数量”)保持一致,“合同包”还应与《开标一览表》中列示的“合同包”保持一致,即:若《开标一览表》中列示的“合同包”为“1”时,本表中列示的“合同包”亦应为“1”,以此类推。
1.2“投标标的”为货物的:“规格”项下应填写货物制造厂商赋予的品牌(属于节能、环保清单产品的货物,填写的品牌名称应与清单载明的品牌名称保持一致)及具体型号。“来源地”应填写货物的原产地。
1.3“投标标的”为服务的:“规格”项下应填写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标准及品牌(若有)。“来源地”应填写服务提供者的所在地。
1.4同一合同包中,“单价(现场)”ד数量”=“总价(现场)”,全部品目号“总价(现场)”的合计金额应与《开标一览表》中相应合同包列示的“投标总价”保持一致。
1.5若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对“备品备件价格、专用工具价格、技术服务费、安装调试费、检验培训费、运输费、保险费、税收”等进行报价的,请在本表的“备注”项下填写。
2、纸质投标文件正本中的本表应为原件。
投标人:(全称并加盖单位公章)
投标人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三、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扣除证明材料(若有)
三-1优先类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价格扣除证明材料(若有)
三-1-①优先类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统计表(价格扣除适用,若有)
招标编号:
货币及单位:人民币元
本合同包内属于节能、环境标志产品的情况 | ||||||
合同包 | 品目号 | 货物名称 | 单价 (现场) | 数量 | 总价 (现场) | 认证种类 |
* | *-1 | |||||
… | ||||||
备注 | a.合同包内属于节能、环境标志产品的报价总金额: ; b.合同包投标总价(报价总金额): ; c.“合同包内属于节能、环境标志产品的报价总金额”占“合同包投标总价(报价总金额)”的比例(以%列示): 。 |
★注意:
1、对节能、环境标志产品计算价格扣除时,只依据投标文件“三-1-②优先类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证明材料(价格扣除适用,若有)”。
2、本表以合同包为单位,不同合同包请分别填写;同一合同包请按照其品目号顺序分别填写。
3、具体统计、计算:
3.1若节能、环境标志产品仅是构成投标产品的部件、组件或零件,则该投标产品不享受鼓励优惠政策。同一品目中各认证证书不重复计算价格扣除。强制类节能产品不享受价格扣除。
3.2计算结果若除不尽,可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3.3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认真统计、计算,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定。
3.4若无节能、环境标志产品,不填写本表,否则,视为提供虚假材料。
4、纸质投标文件正本中的本表(若有)应为原件。
投标人:(全称并加盖单位公章)
投标人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三-1-②优先类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证明材料(价格扣除适用,若有)
编制说明
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二章(表1)第13项规定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三-2小型、微型企业产品等价格扣除证明材料(若有)
三-2-①小型、微型企业产品等统计表(价格扣除适用,若有)
招标编号:
货币及单位:人民币元
合同包内属于小型、微型企业产品等的情况 | |||||||
合同包 | 品目号 | 采购标的 | 单价 (现场) | 数量 | 总价 (现场) | 制造厂商 | 企业类型 |
* | *-1 | ||||||
… | |||||||
备注 | 合同包内属于小型、微型企业产品等的报价总金额: 。 |
★注意:
1、对小型、微型企业产品等计算价格扣除时,只依据投标文件“三-2-②中小企业声明函(价格扣除适用,若有)”及“三-2-③小型、微型企业等证明材料(价格扣除适用,若有)”。
2、本表以合同包为单位,不同合同包请分别填写;同一合同包请按照其品目号顺序分别填写。
3、符合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联文件(财库[2017]141号)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服务,或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可享受价格扣除。
4、纸质投标文件正本中的本表(若有)应为原件。
投标人:(全称并加盖单位公章)
投标人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三-2-②中小企业声明函(价格扣除适用,若有)
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 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 , 属 于 (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三-2-③小型、微型企业等证明材料(价格扣除适用,若有)
编制说明
1、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与《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内容相一致,否则视为《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真实。
2、投标人为监狱企业的,根据其提供的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进行认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3、投标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根据其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附后)进行认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附: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价格扣除适用,若有)
本投标人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投标人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投标人参加贵单位的(填写“项目名称”)项目采购活动:
( )提供本投标人制造的(填写“所投合同包、品目号”)货物,或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填写“所投合同包、品目号”)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说明:只有部分货物由残疾人福利企业制造的,在该货物后标★)
( )由本投标人承建的(填写“所投合同包、品目号”)工程
( )由本投标人承接的(填写“所投合同包、品目号”)服务;
本投标人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备注:
1、请投标人按照实际情况编制填写本声明函,并在相应的()中打“√”。
2、纸质投标文件正本中的本声明函(若有)应为原件。
3、若《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内容不真实,视为提供虚假材料。
投标人:(全称并加盖单位公章)
投标人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三-3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价格扣除证明材料(若有)
编制说明
若投标人可享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除“节能(非强制类)、环境标志产品价格扣除”及“小型、微型企业产品等价格扣除”外的其他价格扣除优惠,则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四、招标文件规定的加分证明材料(若有)
四-1优先类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加分证明材料(若有)
四-1-①优先类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统计表(加分适用,若有)
招标编号:
货币及单位:人民币元
本合同包内属于节能、环境标志产品的情况 | ||||||
合同包 | 品目号 | 货物名称 | 单价 (现场) | 数量 | 总价 (现场) | 认证种类 |
* | *-1 | |||||
… | ||||||
备注 | a.合同包内属于节能、环境标志产品的报价总金额: ; b.合同包投标总价(报价总金额): ; c.“合同包内属于节能、环境标志产品的报价总金额”占“合同包投标总价(报价总金额)”的比例(以%列示): 。 |
★注意:
1、对节能、环境标志产品计算加分时,只依据投标文件“四-1-②优先类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加分证明材料(加分适用,若有)”。
2、本表以合同包为单位,不同合同包请分别填写;同一合同包请按照其品目号顺序分别填写。
3、具体统计、计算:
3.1 若节能、环境标志产品仅是构成投标产品的部件、组件或零件,则该投标产品不享受鼓励优惠政策。同一品目中各认证证书不重复计算加分。强制类节能产品不享受加分。
3.2计算结果若除不尽,可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3.3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认真统计、计算,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定。
3.4若无节能、环境标志产品,不填写本表,否则,视为提供虚假材料。
4、纸质投标文件正本中的本表(若有)应为原件。
投标人:(全称并加盖单位公章)
投标人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四-1-②优先类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证明材料(加分适用,若有)
编制说明
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二章(表1)第13项规定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四-2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加分证明材料(若有)
编制说明
若投标人可享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除“优先类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加分”外的其他加分优惠,则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封面格式
福建省政府采购投标文件
(技术商务部分)
(填写正本或副本)
项目名称:(由投标人填写)
备案编号:(由投标人填写)
招标编号:(由投标人填写)
所投合同包:(由投标人填写)
投标人:(填写“全称”)
(由投标人填写)年(由投标人填写)月
索引
一、标的说明一览表
二、技术和服务要求响应表
三、商务条件响应表
四、投标人提交的其他资料(若有)
★注意
技术商务部分中不得出现报价部分的全部或部分的投标报价信息(或组成资料),否则符合性审查不合格。
一、标的说明一览表
招标编号:
合同包 | 品目号 | 投标标的 | 数量 | 规格 | 来源地 | 备注 |
* | *-1 | |||||
… | ||||||
… |
★注意:
1、本表应按照下列规定填写:
1.1“合同包”、“品目号”、“投标标的”及“数量”应与招标文件《采购标的一览表》中的有关内容(“合同包”、“品目号”、“采购标的”及“数量”)保持一致。
1.2“投标标的”为货物的:“规格”项下应填写货物制造厂商赋予的品牌(属于节能、环保清单产品的货物,填写的品牌名称应与清单载明的品牌名称保持一致)及具体型号。“来源地”应填写货物的原产地。“备注”项下应填写货物的详细性能说明及供货范围清单(若有),其中供货范围清单包括但不限于:组成货物的主要件和关键件的名称、数量、原产地,专用工具(若有)的名称、数量、原产地,备品备件(若有)的名称、数量、原产地等。
1.3“投标标的”为服务的:“规格”项下应填写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标准及品牌(若有)。“来源地”应填写服务提供者的所在地。“备注”项下应填写关于服务标准所涵盖的具体项目或内容的说明等。
2、投标人需要说明的内容若需特殊表达,应先在本表中进行相应说明,再另页应答,否则投标无效。
3、投标文件中涉及“投标标的”、“数量”、“规格”、“来源地”的内容若不一致,应以本表为准。
4、纸质投标文件正本中的本表应为原件。
投标人:(全称并加盖单位公章)
投标人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二、技术和服务要求响应表
招标编号:
合同包 | 品目号 | 技术和服务要求 | 投标响应 | 是否偏离及说明 |
* | *-1 | |||
… | ||||
… |
★注意:
1、本表应按照下列规定填写:
1.1“技术和服务要求”项下填写的内容应与招标文件第五章“技术和服务要求”的内容保持一致。
1.2“投标响应”项下应填写具体的响应内容并与“技术和服务要求”项下填写的内容逐项对应;对“技术和服务要求”项下涉及“≥或>”、“≤或<”及某个区间值范围内的内容,应填写具体的数值。
1.3“是否偏离及说明”项下应按下列规定填写:优于的,填写“正偏离”;符合的,填写“无偏离”;低于的,填写“负偏离”。
2、投标人需要说明的内容若需特殊表达,应先在本表中进行相应说明,再 另页应答,否则投标无效。
3、纸质投标文件正本中的本表应为原件。
投标人:(全称并加盖单位公章)
投标人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三、商务条件响应表
招标编号:
合同包 | 品目号 | 商务条件 | 投标响应 | 是否偏离及说明 |
* | *-1 | |||
… | ||||
… |
★注意:
1、本表应按照下列规定填写:
1.1“商务条件”项下填写的内容应与招标文件第五章“商务条件”的内容保持一致。
1.2“投标响应”项下应填写具体的响应内容并与“商务条件”项下填写的内容逐项对应;对“商务条件”项下涉及“≥或>”、“≤或<”及某个区间值范围内的内容,应填写具体的数值。
1.3“是否偏离及说明”项下应按下列规定填写:优于的,填写“正偏离”;符合的,填写“无偏离”;低于的,填写“负偏离”。
2、投标人需要说明的内容若需特殊表达,应先在本表中进行相应说明,再另页应答,否则投标无效。
3、纸质投标文件正本中的本表应为原件。
投标人:(全称并加盖单位公章)
投标人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四、投标人提交的其他资料(若有)
编制说明
1、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除“资格及资信证明部分”、“报价部分”外的其他证明材料或资料加盖投标人的单位公章后应在此项下提交。
2、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组织、实施、技术、服务方案等)的,投标人应在此项下提交。
3、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或资料加盖投标人的单位公章后应在此项下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