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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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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推行政府采购供应商
资格承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
省级各部门(一级预算单位),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设区市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提升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便利度,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央关于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精神和要求,现就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资格推行承诺制有关事项指导意见如下:
一、实施时间及范围
自2024年10月1日起(指10月1日以后发布采购公告的项目),福建省本级及各市、县(区)政府采购项目,鼓励实行供应商资格承诺制。
二、承诺制适用主体及事项范围
依法在福建省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鼓励提供《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以下简称《承诺函》,格式见附件),在投标(响应)文件中可不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格条件证明材料。
三、承诺应用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要积极落实供应商资格承诺制,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告知供应商资格承诺的相关内容,并提供《承诺函(模板)》,不得排斥、限制供应商提供《承诺函》。
采购项目对资格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应当在采购文件中予以明确并醒目标识。
四、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供应商应对其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告知供应商提供资格承诺函内容不实的法律责任。